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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河之美·你我共享丨川渝两地高院联合发布20件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3年6月5日是第52个世界环境日,以“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为主题,旨在宣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引导全社会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展示川渝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成效,四川高院与重庆高院联合发布20件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近年来,川渝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站在生态文明建设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中华文明永续传承的高度,紧紧围绕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助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绿色发展,切切实实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山水林田湖草沙冰是生命共同体”“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等转化为环境资源审判的理念指引,谋划和推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在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展现出了法院担当。重庆高院发布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既有人民法院依法严惩非法倾倒垃圾渗滤液、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保护生态安全,也有人民法院贯彻损害担责原则判处侵权人破坏国家湿地公园生态、侵占基本农田承担生态修复、赔偿责任,亦有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环境监管职责保护烈士公墓环境和乌江生态屏障,还有人民法院建议调整放流珍稀鱼类、适用碳汇替代修复生态环境等新探索、新尝试。四川高院发布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中,人民法院在跨省地下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自然保护地保护等案件中维护环境资源安全;在噪声污染排除妨害、汽油泄漏污染环境民事赔偿案件中,明确损害环境的治理需各方主体共承担;人民法院也依法支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履职来督促生产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推进双碳目标实现;还在申请强制执行违法占用耕地行政处罚决定案中有力支持了行政主管部门落实耕地保护监管责任。四川法院2022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山河之美·你我共享—一、被告盐津荃稚竹纤维有限公司、王某楷等跨省污染地下饮用水水源案——川滇司法协作,共护筠州“母亲河”基本案情2017年8月1日起,盐津荃稚竹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荃稚公司)将位于云南省盐津县底坪工业园区的竹纤维生产线一条租赁给刘某勤使用,并委派法定代表人王某楷监督其生产经营,刘某勤亦聘请王某楷全权负责环保。2017年9月前后,刘某勤聘请黄某华担任厂长,负责日常生产。生产过程中,王某楷默许、纵容刘某勤、黄某华等人实施扩大生产线、改变造纸工艺等行为,导致大量生产污水不能有效处理及回用而外排流入附近溶洞。2017年10月左右,四川省筠连县“玉壶井”水质受污染,水体中氨氮、硫化物及化学需氧量等指标严重超标,色度浑浊、伴有异味。经溯源,确定“玉壶井”水体污染是荃稚公司排放的污水经地下暗河流入所致。筠连县相关部门为寻找污染源、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支出费用超过100万元。裁判结果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荃稚公司及被告人王某楷、刘某勤、黄某华违反国家规定,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王某楷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刘某勤、黄某华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均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荃稚公司、被告人王某楷、刘某勤、黄某华提出上诉。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现已生效。典型意义:本案是跨省污染环境刑事案件。水务、环保部门在全省首次使用同位素溯源分析和示踪试验技术手段进行污染溯源,两地司法机关持续在证据固定、人员抓捕、地下暗河清淤等方面开展联动协作,多次进行专题研判和实地走访,有效破解超远距离污染环境案件溯源难、打击难、修复难等梗阻问题,实现对污染企业进行精准打击,是跨省跨部门协作办案的鲜活实践。“玉壶井”作为筠连县城居民主要地下饮用水水源,也是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承载着当地群众重要情感依托,被当地居民亲切地称为“母亲河”。对被告单位及3名被告人予以严惩,彰显了司法机关严惩污染环境犯罪、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的担当作为。二、被告人金某、徐某忠等5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爱好有禁区,自制猎枪打野味最高获刑11年基本案情被告人金某喜欢打猎、吃野味。2021年5月初,金某邀约徐某忠同行,从北京市前往四川省德阳市,与谭某贵、付某章、孟某国商定,在该市清平镇小木岭伐木场山里使用自制枪支、热成像仪和探照灯狩猎,猎获动物食用。2021年9月初,金某携带自制的枪支和子弹,与徐某忠一起前往四川省德阳市,再次邀约谭某贵、付某章、孟某国一起到该市清平镇小木岭伐木场打猎,使用金某自制的枪支和子弹猎获野生动物2只,将其解剖后共同煮食,剩余部分动物肉分配后带走。经鉴定,金某等5人猎捕的2只野生动物为中华斑羚,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物种整体价值5万元/只。审理期间,金某等5人主动缴纳生态损害赔偿款人民币共10万元。另查明,自2010年起,金某开始购买配件加工枪支、子弹零配件,自制组装枪支4支,子弹576颗,将自制枪支和子弹分别出售、赠与给徐某忠、谭某贵。裁判结果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等5人的行为分别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分别被判处十一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现已生效。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自制枪支、弹药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典型案件。金某等5人因喜好狩猎而邀约一同前往,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中华斑羚,对当地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威胁。同时,金某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食用“野味”又是一种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陋习”。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刑罚,既有力维护了当地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又为公众个人爱好划了红线,对消除食用“野味”陋习、养成文明饮食习惯具有重要意义。三、被告人贾某华等19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坚持全链条打击,护航长江“十年禁渔”基本案情2018年起,贾某华、王某等10人违反相关禁渔管理规定,长期在四川省广元市境内嘉陵江、白龙江,陕西省汉中市境内汉江等天然水域电鱼,使用排钩、三重刺网等工具捕捞野生鱼类,罗某生等3人予以收购,吕某松等6人在阆中市“正成鲜鱼店”进行收购销售,形成“捕捞-收购-出售”全链条、一体化模式,交易金额达81.6万元。经评估,贾某华等人的行为造成生态资源损害费用共计231.6573万元。裁判结果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贾某华等19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二年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连带赔偿生态资源损害费用231.6573万元。宣判后,罗某生提出上诉,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本案现已生效。典型意义:本案系“长江十年禁渔”公安部、四川高院督办案件,是长江重要支流嘉陵江、汉江流域川陕甘跨省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司法机关坚持全链条打击原则,对19名被告人处以刑罚并责令赔偿生态资源损失,有力保障“长江十年禁渔”政策落地落实,有利于营造“水上不捕、市场不卖、餐馆不做、群众不吃”的良好氛围,对保护长江上游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四、被告人马卡某林等7人破坏自然保护地、非法买卖爆炸物案——自然保护地内盗采水晶获刑基本案情2022年1月,被告人马卡某林与吉克某其、马卡某麻等6人商量,到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内的雷口阿母(小地名)挖水晶石,由马卡某林、吉克某其负责购买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同年1月至5月,7人先后5次携带炸药、雷管、导火绳和相关采矿工具,以先驾驶摩托车再步行的方式,到雷口阿母采挖水晶石数天,共计实施爆破16次,采挖水晶1100余斤,销赃获款15.86万元,被盗矿洞及矿洞周围的压占区域生态环境被严重损害。裁判结果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卡某林等7人的行为构成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对主犯马卡某林、吉克某其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和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本案现已生效。典型意义:大风顶自然保护区是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综合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7名被告人进入自然保护区实施盗采水晶石的行为,违反了自然保护区管理法规,造成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环境资源严重损毁的后果。本案依法惩治破坏自然保护地犯罪行为,对加强点块状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引导群众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具有重要意义。五、被告人李某松等人非法猎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打击“猎捕—收购—贩卖”野生动物全链条犯罪行为基本案情2022年1月至6月间,被告人李某松分别从被告人熊某才、徐某、陈某兵、苗某平处收购野生动物果子狸、白面狸共计1900余斤、白面狸70余只,并出售给刘某光、李某全食用,交易金额15万余元。2022年1月至6月间,熊某才分别从被告人王某川、梁某、尹某涛、喻某程处收购猎捕的野生动物果子狸共计1400余斤、白面狸20余只,出售给李某松,交易金额11万余元。2022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兵将自己猎捕及从被告人肖某全、邓某兵处收购猎捕的野生动物果子狸共计30余斤,出售给李某松,交易金额2.1万元。2022年3月至6月期间,徐某将自己猎捕的野生动物果子狸、白面狸共计41只,出售给李某松,交易金额3.1万余元。2022年4月至5月期间,苗某平将自己收购的野生动物果子狸240斤出售给李某松,交易金额1.6万余元。2022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赵某高将猎捕的野生动物果子狸、白面狸出售给文某建、李某金,获利0.097万元。审理过程中,李某松、邓某兵部分退缴违法所得,其余被告人全部退缴违法所得。裁判结果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某松、熊某才等人构成非法猎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邓某兵等人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拘役等刑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松、熊某才、邓某兵等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生效。典型意义: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系“猎捕—收购—贩卖”链条式危害陆生野生动物犯罪。对被告人处以刑罚,并判决其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既震慑潜在的危害野生动物违法犯罪分子,又引导人民群众自觉保护野生动物,达到惩治违法犯罪和生态保护治理的双重目的。六、罗某与成都建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龙彭投资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公民应接受合理范围社会公共噪声基本案情2018年,市民罗某在彭州市致和街道某小区购买的一套房屋,交房时开发商成都市龙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彭公司)在小区西北角围墙外配建了露天公共篮球场。2021年5、6月,由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彭州城投)作为业主,成都建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路桥)作为施工单位,对案涉篮球场进行了翻修改造。竣工后,由于打篮球的人非常多,篮球场距离罗某的住宅楼距离很近,罗某认为篮球场噪声已干扰了其正常休息和生活。相关主体采取了规范管理、限制使用等措施降低噪声到合理范围后,罗某仍诉至法院,要求龙彭公司、彭州城投、建工路桥共同拆除案涉篮球场及相关设施。裁判结果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主张排除妨害类案件,应同时具备妨害实际存在且妨害达到了一定程度的基本条件。罗某主张篮球场使用过程中的噪声已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经相关主管部门规范处置,已避免了对邻近居民正常生活的干扰,罗某对于案涉篮球场在合理使用下产生的噪声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故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范畴,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罗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本案现已生效。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宗旨是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民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相关主体具有治理、降低噪声的责任,但在社会生活中,合理噪声是必然存在的。本案中,建设公共篮球场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健身运动需求。原告反映篮球场噪声问题后,相关主体采取了规范管理、限制使用等措施,噪声已控制在合理范围。篮球场周边群众对他人在合理时段、合理使用的情况下,不宜过度干涉,并应当接受产生的合理噪声。但原告仍然坚持遭受噪声污染侵害,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对公民明确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边界,引导当事人合法适度维权具有重要意义。七、泸州市生态环境局诉松原市广驰物流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损害环境需治理,各方主体共承担基本案情2020年4月25日,李某哲驾驶松原市广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驰物流公司)所有的吉JG575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载物为汽油),行至泸州市纳溪区纳赤路与路肩发生碰撞致汽油泄漏造成环境污染,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哲负全部责任。该车辆在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货物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泸州市生态环境局诉前与被告广驰物流公司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磋商未果。经核算,本次生态环境损害除污费用及损失为40.59万元、评估费1.2万元。裁判结果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广驰物流公司赔偿原告泸州市生态环境局除污费用11.12万元、评估费1.2万元、律师费3.86万元;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泸州市生态环境局财产损失和除污费用合计29.37万元;被告广驰物流公司在泸州市市级媒体上公开道歉;四、驳回原告泸州市生态环境局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典型意义:本案系因汽油泄漏环境引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对污染环境造成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经依法指定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应急处理费用及鉴定评估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充分体现了“谁损害谁担责”的责任原则,对督促相关主体增强安全生产意识,从源头上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八、广元大川机动车综合检测有限公司诉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及行政赔偿、四川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第三方出具不实检测报告被责令整改获支持基本案情2020年9月23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向广元大川机动车综合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川机动车检测公司)作出53号整改通知书认定:大川机动车检测公司作出的两份报告检验数据与车辆的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大川机动车检测公司对53号整改通知书不服,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予以维持。大川机动车检测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省市场监管局作出的53号整改通知书无效并撤销,撤销省政府复议决定,责令省市场监管局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61.3324万元。裁判结果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省市场监管局作出的53号整改通知书及省政府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于法有据,遂判决驳回大川机动车检测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大川机动车检测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本案现已生效。典型意义:机动车尾气排放是造成大气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本案中,机动车检测机构采用错误检验检测方法对外出具失实的数据、结果检测报告,严重影响温室气体排放与环境污染协同治理成效。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检测机构诉讼请求,为行政机关履行机动车污染物减排行政监管职责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对促进“双碳”目标落地落实具有重要意义。九、成都精华纸业有限公司诉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环保行政处罚案——治污设备不运行,起诉处罚被驳回基本案情2021年9月3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成都精华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华纸业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中,废水总排口有废水外排,污水处理站的接触氧化池曝气设施未开启,曝气池的废水以自然溢流的方式进入二沉池,再自然溢流进入总排口排放。经检测,精华纸业公司废水总排放口化学需氧量超标。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认定精华纸业公司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方式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31.37万元的行政处罚。精华纸业公司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裁判结果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处罚适当。遂判决驳回精华纸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现已生效。典型意义: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是确保企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关键。擅自停用或者故意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环保监管部门的依法履职和合理裁量行为,彰显了对污染环境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有助于督促企业承担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十、成都市新都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两河冬阳新世纪现代农业科技(成都)有限公司违法占用耕地行政处罚决定案——乱占耕地建冻库,依法支持强拆基本案情两河冬阳新世纪现代农业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河农业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繁街道青河村十五组境内土地1.94亩(其中基本农田0.79亩,一般农田1.15亩)修建冻库。2021年8月31日,成都市新都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新都区规自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自行拆除冻库、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1.94亩土地,并对该公司处以相应罚款。经新都区规自局催告,两河农业公司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新都区规自局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裁判结果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新都区规自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两河农业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新都区规自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裁定对新都区规自局申请强制执行两河农业公司“拆除非法占用的1.94亩土地上的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貌”的事项准予执行,交由新都区规自局组织实施。典型意义:“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耕地保护事关粮食安全。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准予对非法占用耕地的两河农业公司实施强制执行,有力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打击乱占耕地违法行为,对守住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这些典型案件的依法妥善处理,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依法守住环境资源保护红线、为子孙后代留下绿水青山的不懈努力,对进一步加强川渝两地环境资源保护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对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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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院2022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四川法院2022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山河之美·你我共享—本次四川高院发布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中,人民法院在跨省地下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自然保护地保护等案件中维护环境资源安全;在噪声污染排除妨害、汽油泄漏污染环境民事赔偿案件中,明确损害环境的治理需各方主体共承担;人民法院也依法支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履职来督促生产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推进双碳目标实现;还在申请强制执行违法占用耕地行政处罚决定案中有力支持了行政主管部门落实耕地保护监管责任。一、被告盐津荃稚竹纤维有限公司、王某楷等跨省污染地下饮用水水源案——川滇司法协作,共护筠州“母亲河”基本案情2017年8月1日起,盐津荃稚竹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荃稚公司)将位于云南省盐津县底坪工业园区的竹纤维生产线一条租赁给刘某勤使用,并委派法定代表人王某楷监督其生产经营,刘某勤亦聘请王某楷全权负责环保。2017年9月前后,刘某勤聘请黄某华担任厂长,负责日常生产。生产过程中,王某楷默许、纵容刘某勤、黄某华等人实施扩大生产线、改变造纸工艺等行为,导致大量生产污水不能有效处理及回用而外排流入附近溶洞。2017年10月左右,四川省筠连县“玉壶井”水质受污染,水体中氨氮、硫化物及化学需氧量等指标严重超标,色度浑浊、伴有异味。经溯源,确定“玉壶井”水体污染是荃稚公司排放的污水经地下暗河流入所致。筠连县相关部门为寻找污染源、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支出费用超过100万元。裁判结果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荃稚公司及被告人王某楷、刘某勤、黄某华违反国家规定,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王某楷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刘某勤、黄某华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均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荃稚公司、被告人王某楷、刘某勤、黄某华提出上诉。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现已生效。典型意义:本案是跨省污染环境刑事案件。水务、环保部门在全省首次使用同位素溯源分析和示踪试验技术手段进行污染溯源,两地司法机关持续在证据固定、人员抓捕、地下暗河清淤等方面开展联动协作,多次进行专题研判和实地走访,有效破解超远距离污染环境案件溯源难、打击难、修复难等梗阻问题,实现对污染企业进行精准打击,是跨省跨部门协作办案的鲜活实践。“玉壶井”作为筠连县城居民主要地下饮用水水源,也是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承载着当地群众重要情感依托,被当地居民亲切地称为“母亲河”。对被告单位及3名被告人予以严惩,彰显了司法机关严惩污染环境犯罪、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的担当作为。二、被告人金某、徐某忠等5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爱好有禁区,自制猎枪打野味最高获刑11年基本案情被告人金某喜欢打猎、吃野味。2021年5月初,金某邀约徐某忠同行,从北京市前往四川省德阳市,与谭某贵、付某章、孟某国商定,在该市清平镇小木岭伐木场山里使用自制枪支、热成像仪和探照灯狩猎,猎获动物食用。2021年9月初,金某携带自制的枪支和子弹,与徐某忠一起前往四川省德阳市,再次邀约谭某贵、付某章、孟某国一起到该市清平镇小木岭伐木场打猎,使用金某自制的枪支和子弹猎获野生动物2只,将其解剖后共同煮食,剩余部分动物肉分配后带走。经鉴定,金某等5人猎捕的2只野生动物为中华斑羚,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物种整体价值5万元/只。审理期间,金某等5人主动缴纳生态损害赔偿款人民币共10万元。另查明,自2010年起,金某开始购买配件加工枪支、子弹零配件,自制组装枪支4支,子弹576颗,将自制枪支和子弹分别出售、赠与给徐某忠、谭某贵。裁判结果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等5人的行为分别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分别被判处十一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现已生效。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自制枪支、弹药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典型案件。金某等5人因喜好狩猎而邀约一同前往,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中华斑羚,对当地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威胁。同时,金某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食用“野味”又是一种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陋习”。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刑罚,既有力维护了当地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又为公众个人爱好划了红线,对消除食用“野味”陋习、养成文明饮食习惯具有重要意义。三、被告人贾某华等19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坚持全链条打击,护航长江“十年禁渔”基本案情2018年起,贾某华、王某等10人违反相关禁渔管理规定,长期在四川省广元市境内嘉陵江、白龙江,陕西省汉中市境内汉江等天然水域电鱼,使用排钩、三重刺网等工具捕捞野生鱼类,罗某生等3人予以收购,吕某松等6人在阆中市“正成鲜鱼店”进行收购销售,形成“捕捞-收购-出售”全链条、一体化模式,交易金额达81.6万元。经评估,贾某华等人的行为造成生态资源损害费用共计231.6573万元。裁判结果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贾某华等19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二年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连带赔偿生态资源损害费用231.6573万元。宣判后,罗某生提出上诉,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本案现已生效。典型意义:本案系“长江十年禁渔”公安部、四川高院督办案件,是长江重要支流嘉陵江、汉江流域川陕甘跨省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司法机关坚持全链条打击原则,对19名被告人处以刑罚并责令赔偿生态资源损失,有力保障“长江十年禁渔”政策落地落实,有利于营造“水上不捕、市场不卖、餐馆不做、群众不吃”的良好氛围,对保护长江上游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四、被告人马卡某林等7人破坏自然保护地、非法买卖爆炸物案——自然保护地内盗采水晶获刑基本案情2022年1月,被告人马卡某林与吉克某其、马卡某麻等6人商量,到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内的雷口阿母(小地名)挖水晶石,由马卡某林、吉克某其负责购买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同年1月至5月,7人先后5次携带炸药、雷管、导火绳和相关采矿工具,以先驾驶摩托车再步行的方式,到雷口阿母采挖水晶石数天,共计实施爆破16次,采挖水晶1100余斤,销赃获款15.86万元,被盗矿洞及矿洞周围的压占区域生态环境被严重损害。裁判结果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卡某林等7人的行为构成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对主犯马卡某林、吉克某其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和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本案现已生效。典型意义:大风顶自然保护区是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综合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7名被告人进入自然保护区实施盗采水晶石的行为,违反了自然保护区管理法规,造成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环境资源严重损毁的后果。本案依法惩治破坏自然保护地犯罪行为,对加强点块状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引导群众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具有重要意义。五、被告人李某松等人非法猎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打击“猎捕—收购—贩卖”野生动物全链条犯罪行为基本案情2022年1月至6月间,被告人李某松分别从被告人熊某才、徐某、陈某兵、苗某平处收购野生动物果子狸、白面狸共计1900余斤、白面狸70余只,并出售给刘某光、李某全食用,交易金额15万余元。2022年1月至6月间,熊某才分别从被告人王某川、梁某、尹某涛、喻某程处收购猎捕的野生动物果子狸共计1400余斤、白面狸20余只,出售给李某松,交易金额11万余元。2022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兵将自己猎捕及从被告人肖某全、邓某兵处收购猎捕的野生动物果子狸共计30余斤,出售给李某松,交易金额2.1万元。2022年3月至6月期间,徐某将自己猎捕的野生动物果子狸、白面狸共计41只,出售给李某松,交易金额3.1万余元。2022年4月至5月期间,苗某平将自己收购的野生动物果子狸240斤出售给李某松,交易金额1.6万余元。2022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赵某高将猎捕的野生动物果子狸、白面狸出售给文某建、李某金,获利0.097万元。审理过程中,李某松、邓某兵部分退缴违法所得,其余被告人全部退缴违法所得。裁判结果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某松、熊某才等人构成非法猎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邓某兵等人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拘役等刑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松、熊某才、邓某兵等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生效。典型意义: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系“猎捕—收购—贩卖”链条式危害陆生野生动物犯罪。对被告人处以刑罚,并判决其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既震慑潜在的危害野生动物违法犯罪分子,又引导人民群众自觉保护野生动物,达到惩治违法犯罪和生态保护治理的双重目的。六、罗某与成都建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龙彭投资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公民应接受合理范围社会公共噪声基本案情2018年,市民罗某在彭州市致和街道某小区购买的一套房屋,交房时开发商成都市龙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彭公司)在小区西北角围墙外配建了露天公共篮球场。2021年5、6月,由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彭州城投)作为业主,成都建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路桥)作为施工单位,对案涉篮球场进行了翻修改造。竣工后,由于打篮球的人非常多,篮球场距离罗某的住宅楼距离很近,罗某认为篮球场噪声已干扰了其正常休息和生活。相关主体采取了规范管理、限制使用等措施降低噪声到合理范围后,罗某仍诉至法院,要求龙彭公司、彭州城投、建工路桥共同拆除案涉篮球场及相关设施。裁判结果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主张排除妨害类案件,应同时具备妨害实际存在且妨害达到了一定程度的基本条件。罗某主张篮球场使用过程中的噪声已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经相关主管部门规范处置,已避免了对邻近居民正常生活的干扰,罗某对于案涉篮球场在合理使用下产生的噪声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故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范畴,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罗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本案现已生效。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宗旨是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民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相关主体具有治理、降低噪声的责任,但在社会生活中,合理噪声是必然存在的。本案中,建设公共篮球场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健身运动需求。原告反映篮球场噪声问题后,相关主体采取了规范管理、限制使用等措施,噪声已控制在合理范围。篮球场周边群众对他人在合理时段、合理使用的情况下,不宜过度干涉,并应当接受产生的合理噪声。但原告仍然坚持遭受噪声污染侵害,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对公民明确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边界,引导当事人合法适度维权具有重要意义。七、泸州市生态环境局诉松原市广驰物流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损害环境需治理,各方主体共承担基本案情2020年4月25日,李某哲驾驶松原市广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驰物流公司)所有的吉JG575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载物为汽油),行至泸州市纳溪区纳赤路与路肩发生碰撞致汽油泄漏造成环境污染,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哲负全部责任。该车辆在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货物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泸州市生态环境局诉前与被告广驰物流公司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磋商未果。经核算,本次生态环境损害除污费用及损失为40.59万元、评估费1.2万元。裁判结果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广驰物流公司赔偿原告泸州市生态环境局除污费用11.12万元、评估费1.2万元、律师费3.86万元;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泸州市生态环境局财产损失和除污费用合计29.37万元;被告广驰物流公司在泸州市市级媒体上公开道歉;四、驳回原告泸州市生态环境局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典型意义:本案系因汽油泄漏环境引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对污染环境造成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经依法指定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应急处理费用及鉴定评估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充分体现了“谁损害谁担责”的责任原则,对督促相关主体增强安全生产意识,从源头上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八、广元大川机动车综合检测有限公司诉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及行政赔偿、四川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第三方出具不实检测报告被责令整改获支持基本案情2020年9月23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向广元大川机动车综合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川机动车检测公司)作出53号整改通知书认定:大川机动车检测公司作出的两份报告检验数据与车辆的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大川机动车检测公司对53号整改通知书不服,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予以维持。大川机动车检测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省市场监管局作出的53号整改通知书无效并撤销,撤销省政府复议决定,责令省市场监管局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61.3324万元。裁判结果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省市场监管局作出的53号整改通知书及省政府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于法有据,遂判决驳回大川机动车检测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大川机动车检测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本案现已生效。典型意义:机动车尾气排放是造成大气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本案中,机动车检测机构采用错误检验检测方法对外出具失实的数据、结果检测报告,严重影响温室气体排放与环境污染协同治理成效。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检测机构诉讼请求,为行政机关履行机动车污染物减排行政监管职责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对促进“双碳”目标落地落实具有重要意义。九、成都精华纸业有限公司诉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环保行政处罚案——治污设备不运行,起诉处罚被驳回基本案情2021年9月3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成都精华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华纸业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中,废水总排口有废水外排,污水处理站的接触氧化池曝气设施未开启,曝气池的废水以自然溢流的方式进入二沉池,再自然溢流进入总排口排放。经检测,精华纸业公司废水总排放口化学需氧量超标。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认定精华纸业公司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方式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31.37万元的行政处罚。精华纸业公司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裁判结果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处罚适当。遂判决驳回精华纸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现已生效。典型意义: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是确保企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关键。擅自停用或者故意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环保监管部门的依法履职和合理裁量行为,彰显了对污染环境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有助于督促企业承担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十、成都市新都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两河冬阳新世纪现代农业科技(成都)有限公司违法占用耕地行政处罚决定案——乱占耕地建冻库,依法支持强拆基本案情两河冬阳新世纪现代农业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河农业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繁街道青河村十五组境内土地1.94亩(其中基本农田0.79亩,一般农田1.15亩)修建冻库。2021年8月31日,成都市新都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新都区规自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自行拆除冻库、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1.94亩土地,并对该公司处以相应罚款。经新都区规自局催告,两河农业公司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新都区规自局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裁判结果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新都区规自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两河农业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新都区规自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裁定对新都区规自局申请强制执行两河农业公司“拆除非法占用的1.94亩土地上的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貌”的事项准予执行,交由新都区规自局组织实施。典型意义:“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耕地保护事关粮食安全。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准予对非法占用耕地的两河农业公司实施强制执行,有力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打击乱占耕地违法行为,对守住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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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2022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案例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案例工作,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司法公正、传承中华司法文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路径。2022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简介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对社会的示范引领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深挖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的精品案例,促进社会形成尊重司法、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四川高院从2014年开始,开展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先后发布了八期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八年来,十大典型案例评选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始终坚持关注民生倾听民意,始终坚持回应社会难点痛点问题,记载、见证了四川法治建设进程。2022年8月,四川高院启动了2022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面向全省三级法院、省律师协会征集2021年11月以后审结的裁判结果公正、人民群众关注度高、影响重大,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具有重要示范引领作用的典型案例。活动共征集备选案例203件,经初步筛选后,四川高院召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律师及资深法官代表对备选案例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论证评审。经四川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最终评选出2022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相关案例经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提出权威点评意见,进一步阐释了案例蕴含的核心价值与导向功能。案例一蒋先亮强奸幼女被判死刑案一、基本案情2018年12月22日下午,蒋先亮潜入四川省达州市某村民家,对无人照看的两名幼女周某(被害人,时年6岁)、周某某(被害人,时年4岁)实施强奸。为制止被害人反抗,蒋先亮先后对二被害人实施卡颈,刀砍、割头颈部等严重暴力行为,致二被害人受伤昏迷。其后,蒋先亮上楼窃取家中财物。下楼后,蒋先亮为继续实施强奸,又对醒来的周某某实施双脚倒提,头部浸入尿桶、捂口鼻等暴力行为,致周某某再次昏迷。经伤情鉴定,周某构成重伤二级,周某某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2017年蒋先亮因犯抢夺罪被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裁判结果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蒋先亮采取危及生命的残忍暴力手段强奸两名幼女,其所实施的卡颈、捂嘴、用菜刀砍割头颈部、溺尿的暴力行为,是在实施强奸的犯罪故意支配下完成,应以强奸罪论处。其强奸犯罪行为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符合强奸罪的加重犯罪构成。其犯罪动机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且系累犯,依法应予严惩。虽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但综合全案事实、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以强奸罪判处蒋先亮死刑,与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死刑。罪犯蒋先亮于2022年3月6日被依法执行死刑。三、典型意义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并强调“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根据《中国2022年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样本数据推算,目前全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高达902万人,超过90%分布在中西部省份。因为缺乏父母监护,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监护教育等权益保障问题,需要社会高度关注,合力解决。本案中,人民法院认定蒋先亮为实施强奸而采取的一系列危及被害人生命的行为为强奸犯罪的暴力手段(未另评价为故意杀人罪),并以强奸罪判处蒋先亮死刑,体现了刑事司法实践对强奸罪犯罪构成中“暴力手段”的精准把握以及对强奸罪结果加重犯立法意旨的遵从,有效解决了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割裂评价所造成的单罪量刑失衡问题,做到了罪刑相适、罚当其罪。本案审判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坚定决心。本案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王树江主审,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冯键以检察员身份同庭履职。四、专家点评点评人:唐稷尧,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党委书记、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四川省法学会副会长性侵幼女是国际公认的严重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9条要求各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我国刑法第236条强奸罪条款不仅规定了“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从重处罚原则,而且针对性侵不满十周岁幼女这一加重处罚情节设置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法定刑。体现了从严打击此类行为的基本态度与立场。本案是我省法院系统审理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其典型性首先在于被害人身份特殊——系两名缺失监护且不满十岁的低龄农村留守儿童。犯罪人趁被害幼女无人照管之机潜入其家中实施犯罪,动机卑劣,手段特别残忍,危害后果极其严重,行为挑战了社会伦常底线。本案的审判彰显了人民法院从严打击侵犯未成年人犯罪的决心,有力回应了社会公众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尤其是农村留守儿童的关切,体现了社会正义。本案的典型性还在于其所具有的案例指导价值。本案的裁判对于强奸罪犯罪构成中何谓“暴力手段”做了精准把握与科学的理解,最终的量刑则综合考虑了累犯、犯罪对象、危害后果等情节,实现了人民法院对强奸罪结果加重犯立法意旨的严谨遵从,能够为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在定罪与量刑方面提供可供参考的裁判标准。推荐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二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基本案情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翠堂公司)系第12046607号“”注册商标、17320763号“”注册商标、第23986528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三枚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均包括第43类中的饭店、餐厅等,且均在有效期内。2021年5月21日,万翠堂公司发现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以下简称五阿婆火锅店)在其店招上使用了“青花椒鱼火锅”字样“”,遂以五阿婆火锅店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五阿婆火锅店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万翠堂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二、裁判结果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青花椒系一种植物果实以及由此制成的调味料的名称,在川渝地区种植历史悠久。其作为川菜的调味料已广为人知,成为川菜不可或缺的元素和川菜风味的独特印记。万翠堂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了较高的辨识度,为公众所熟知,与作为调味料的“青花椒”可以泾渭分明。涉案商标取得授权后,其弱显著性特点决定了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否则会妨碍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使用,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五阿婆火锅店在店招上将“青花椒”使用在“鱼火锅”之前,完整而清晰地向公众表达了其向消费者提供的招牌菜是“青花椒鱼火锅”,该标识中包含的“青花椒”是对其提供的特色菜品鱼火锅中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客观描述,并非商标性使用。五阿婆火锅店没有攀附万翠堂公司涉案商标的意图,相关公众一般也不会将其与经营活动主要在上海等地的万翠堂公司的涉案商标联系起来,五阿婆火锅店店招上的“青花椒”字样不具有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其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驳回万翠堂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三、典型意义本案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青花椒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青花椒”案件为“小切入口”,讲出“权利有边界,行使须诚信”的“大道理”,依法驳回万翠堂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其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以法之名否定“碰瓷式维权”,让“碰瓷式维权”的当事人无利可图,倒逼知识产权权利人诚信诉讼、依法维权,引导知识产权回归激励、保护真创新、创真新的本质。本案依法认定五阿婆火锅店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字样描述其提供的菜品特点、服务特色,属于善意、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万翠堂公司无权干预和禁止,为诚信善良经营者撑腰鼓劲,有效尊重人民群众的常识、常情和常理,让司法答卷顺应民意、温暖民心,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人民法院全程直播庭审过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推动社会热点成为法治公开课,有效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充分尊重、依法行使知识产权。四、专家点评点评人:高晋康,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中国金融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省法律顾问、四川省法学会副会长商标是经营者商誉的集中体现,是经营者重要的无形资产。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侵权形式日趋多样化、复杂化,商标侵权案件数量也有所增长,其中不乏一些超越权利边界、维权手段不正当的情况。这些不当维权的案件使诉讼背离了法律保护的初衷,浪费了司法资源,更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和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有其内在的逻辑,往往需要全面考虑商标的显著性、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等。本案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充分尊重我们社会中的常识、常情和常理,特别指出青花椒是历史悠久、广为人知的川菜调味料,许多川菜餐馆都会在店招和菜单上使用“青花椒”字样介绍菜品。五阿婆火锅店标识中的“青花椒”也是如此,是对特色菜品鱼火锅中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客观描述,是一种正当使用而非商标性使用,相关公众并不会混淆误认,因此该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而万翠堂公司注册的含有“青花椒”字样的餐饮服务商标显著性较低,该公司在本案中的主张属于“碰瓷式维权”,当然不应该受到司法的保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裁判正确理解和适用了商标法的原理、规则和精神,切实保护了诚实守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中小微企业的经营发展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彰显了司法为民的价值理念。本案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人民法院的判决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引导人民群众诚信诉讼、依法维权,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等功能。推荐单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三“5·09”特大电信网络诈骗案一、基本案情2018年以来,夏某(在逃)、孙某光(在逃)等人通过招聘、介绍等方式招募人员组成跨国电信诈骗集团。夏某在广州设立广告公司,邀请、招募被告人折刚等人从事“广告推广”,通过制作网页、推广股票等宣传方式吸纳“股民”信息,诱使有投资意愿的被害人加入由夏某诈骗集团“业务部”创建的QQ群、微信群。被告人刘付星行、曾伟伟、罗子航、宫雷等“业务部”总监与其管理的经理、组长、业务员,按照集团统一培训的方法和制定的“话术”,在群里扮演“水军”或“老师”,由“老师”传授投资经验,“水军”鼓吹“老师”投资厉害。一个聊天群往往只有一个真实投资人,其他人均由业务员扮演。后“老师”假装应“水军”请求进行网络直播,诱使被害人进入网络直播间。由集团“讲师部”的被告人李钊荣、唐玉林等人在直播间假扮“讲师”,通过故意露出巨额利润的账户信息等手段,进一步诱使被害人向集团控制的网站、平台投资。当被害人误以为资金进入了第三方投资平台时,资金却实际进入了诈骗集团控制的银行账户。随后,集团通过“老师”喊单的方式,让被害人买进、卖出虚拟货币,期间故意造成“有盈有亏”的表象。对于亏损的,会进行安抚,让其觉得是因为行情而亏损;对于“盈利”的,则继续引诱其大量追加投资。当被害人整体大量亏损后,诈骗集团开始“割盘”,通过关闭平台、切断联系、毁灭数据,收回业务员工作手机等方式,最终侵吞被害人资金。骗取的资金通过多次“洗钱”之后,再次返回诈骗集团控制的银行账户。2018年5月至2019年12月,该诈骗集团先后分别在柬埔寨金边、波贝、中国广州、菲律宾马尼拉等地,以上述手法共计诈骗被害人超过500名,诈骗金额逾1.4亿元。其中,金边周期骗取被害人10名,金额555万余元;波贝周期骗取被害人61名,金额4067万余元;广州周期骗取被害人384名,金额7269万余元;马尼拉周期骗取被害人51名,金额2731万余元。在整个诈骗过程中,“行政后勤部”被告人邓丽、周林、陈粤娴等人,全程参与集团的日常管理和服务。邓丽负责办理签证、护照、安排食宿、考勤等工作;周林负责与获取客户信息的人联系,核对、统计拉入聊天群被害人的情况,监督业务员等工作;陈粤娴负责培训业务员,讲授开户流程、平台使用规则等工作。刘金凤、李文姚负责会计和出纳工作。二、裁判结果2021年,四川达州、南充、广安、巴中、内江5市的20个基层人民法院分别受理该系列电信网络诈骗案49件,共计590名被告人。经开庭审理,一审法院以诈骗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刘付星行等12名被告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229名被告人五至十年有期徒刑,判处328名被告人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判处21名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对13名被告人适用缓刑;共判处罚金6921.7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820万元。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均依法维持原判。三、典型意义该案系近年来四川法院审理被告人人数最多、犯罪链条最为完整的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犯罪分子分别在境内外搭建网络平台,引诱雇佣国内民众在国内或者前往国外参与实施网络诈骗活动,形成一个特大的犯罪集团。该集团前后作案长达一年半的时间,参与人数近千人,涉案金额上亿元,受害人遍及全国各地。就已查实情况看,本案被害人平均被骗金额28万元,其中在柬埔寨波贝周期,被害人平均被骗金额高达66万元,甚至有被害人单人“注资”近800万元,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遭到严重侵害。犯罪分子三次跨境作案,在境外设立窝点,国际影响极其恶劣。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并综合运用财产刑,坚持经济打击、刑事打击双管齐下,有力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四、专家点评点评人:左卫民,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四川省法学会副会长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势严峻。其中,刷单返利、虚假投资理财、虚假网络贷款、冒充客服、冒充公检法五类诈骗案件持续高发,人民群众反映尤为强烈。为有效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在立法层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并于202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共50条,构建起多部门各司其职并协同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和全链条治理体系。在司法层面,人民法院主要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本案是近年来四川法院审理的一起被告人人数最多、形成了特大犯罪集团的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由于共有590名被告人,统一定罪量刑的尺度极为重要,为此省法院成立专案组并多次召开联合座谈会。通过对共同犯罪中主犯、从犯的划分,犯罪数额的认定,坦白、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量刑情节的考量,结合诈骗罪的法定刑、类似案件的刑罚适用等,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作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确定了不同的刑罚和刑罚执行方式,量刑适当且精准,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精神。同时,法院的判决将自由刑和财产刑相结合,加大财产刑和追赃挽损力度,妥善处置违法所得财产。既为广大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也注意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有机统一。推荐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四肖开俊、陈荣集资诈骗案一、基本案情2016年6月,被告人肖开俊、陈荣与蔡新(另案处理)共谋以开展养老服务之名实施非法集资,先后成立自贡益寿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归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并在自贡市、内江市、攀枝花市等地设立分公司或营业网点。三人明知公司无融资资质,“养老基地”不可能建成使用,仍安排融资团队以养老服务为名,采取打电话、发传单、推介会、口口相传等方式,辅以发礼品、参观“养老基地”等手段,在自贡市等地公开集资,承诺支付每月1%-3%的固定收益、享有养老基地优先居住权和折扣及期满后返还本金,与集资参与人签订《预存消费协议》《预存合同》等,收取预存消费款。同时,为骗取老年群众信任,三人在没有履行能力情况下,诱骗三家建筑公司为其垫资修建别墅和室内装修等,谎称公司正在建设“养老基地”,安排大量老年人参观建设中的“养老基地”。三人共吸收189名老年人562万余元。集资款中,融资团队提成45%-50%,其余除用于公司运转外,被肖开俊、陈荣和蔡新等人分赃。二、裁判结果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开俊、陈荣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肖开俊、陈荣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肖开俊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陈荣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肖开俊、陈荣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三、典型意义本案是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被告人以预售养老床位、虚构养老服务项目等名义,通过办理会员卡、明显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预交养老服务费用等手段诈骗老年人钱财。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要求加强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整治工作。本案中,被告人利用老年人寻求养老保障的心理,承诺高息回报、享受床位优先居住权、入住打折等诱骗老年人大额预存消费投资,实施非法集资。被告人明知“养老基地”不可能建成使用,将集资的45%-50%用于融资团队提成,并按照比例分赃,集资款未用于投资建设养老基地,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以集资诈骗罪处罚,于法有据。四、专家点评点评人:周洪波,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党中央关于“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司法为民宗旨,落实到具体涉及人民权益的新型案件审判活动中,就是要将司法为民的价值追求与司法裁判的基本原理、证据运用的基本规则结合起来,个案中既要实现保障人民权益的价值目标,也要确保裁判的科学严谨。利用“养老服务”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如何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直是司法实践的疑难问题,特别是社会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养老服务产品形式的多样式,这导致在具体案件中如何判断养老服务项目真实性,如何通过集资款用途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等关键问题并没有绝对固定的标准。本案的裁判亮点在于,能够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案涉养老项目建设的可行性、集资款使用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从而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该种裁判思路和方法对类案具有较好的参考和示范作用。推荐法院: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五阿罗某某等六人盗伐林木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阿罗某某等六人得知枫树、槭树可卖与商家制作小提琴、大提琴获利,在利益驱使下,六人产生结伙盗伐林木牟利的念头。2021年5月至9月期间,六被告人先后结伙在位于大熊猫国家公园内的四川省雅安市宝兴县、天全县盗伐枫树和槭树60.68立方米,并运往乐山市出售与他人,获利20余万元。案发后,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主动引入“碳汇”修复模式,引导六被告人自愿从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认购2400Kg“碳汇”,用于修复其破坏的生态环境。二、裁判结果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阿罗某某等六被告人在大熊猫国家公园内盗伐林木,严重损害森林资源,破坏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和系统性,六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伐林木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判处六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拘役六个月不等的刑罚或单处罚金,四名被告人被宣告缓刑。并判处被告人按照植被恢复方案补种云杉70株,当年造林存活率不低于90%,三年保存率不低于85%;连带赔偿被盗损失,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三、典型意义本案系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司法服务保障“双碳”目标实现的典型案例,也是四川省首例引入碳交易机制、开启“碳汇”修复模式的司法案件。为确保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人民法院引入碳交易机制,创新提出“碳汇”修复模式,引导六名被告人自愿认购24000Kg“碳汇”,用于受损生态环境替代性生态修复。“碳汇”修复有效弥补了补种树木幼龄期固碳能力不足问题,叠加了碳储存量,弥补了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损失,所认购的“碳汇”将实现一个更大范围内的温室气体平和甚至减排,“碳汇”量将用于抵消生态环境受损地碳排量(碳中和)以达到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的目的。“碳汇”修复,既能弥补传统“补栽补种”所不能补足的期间功能损失,也没有“补栽补种”的时间、地域、存活率等限制因素,更不会因修复导致生态环境再次损害,全面突破时间、空间、物种的局限性,能够真正保护生物多样性、自然原真性、系统完整性,既是多元化修复性司法的方式创新,更是传统修复性司法工作转型升级为科学化科技化修复的标志。引入“碳汇”修复,是人民法院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助力“双碳”目标实现和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体现,更是人民法院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生动司法实践。四、专家点评点评人:李凊,第十二届四川省政协委员、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级律师2020年9月22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上宣布,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这是中国首次提出实现碳达峰与碳中和的目标。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双碳”目标首次被写入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这是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对统筹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其中“扩绿”可以增强碳汇能力,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和持续性,进一步扩大环境容量。“碳汇”是指通过植树造林、森林管理、植被恢复等措施,利用植物光合作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植物和土壤中,从而减少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浓度的过程、活动或者机制。2018年起,我国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22年4月,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1个相关部门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其中规定“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的相关费用,或者在符合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开展替代修复,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这让司法判决引入“碳汇”有法可依。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宝兴县作为大熊猫的故乡,是大熊猫栖息地世界自然遗产核心保护区、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区。当地良好环境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本案案涉六名被告人在宝兴县、天全县境内结伙盗伐林木牟利的行为严重破坏了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和系统性,六名被告人的行为不仅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对生态资源所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和修复责任。虽然法院对六被告人判令补种70株云杉幼树,但幼龄林期间固碳能力较弱,不能完全吸收从损害到修复完成期间的时间差内产生的二氧化碳,六被告人于案发后自愿购买“碳汇”用于弥补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对其盗伐林木行为的替代性生态修复,解决了时间差内产生的二氧化碳无法被全部吸收的问题,生态环境得以较好修复,法院对此予以提倡和鼓励。作为全省首例引入“碳汇”理念开展修复性司法案件,为促进宝兴县在绿色生态保护中用“双碳”目标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作出了有益探索。法院根据本案事实,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充分考量被告人自愿承担修复受损生态的悔罪、认罪认罚的具体表现,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实现了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引入“碳汇”机制,用于替代性生态修复,该案是法院在司法活动中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典型范例,该案的示范效应有助于“双碳”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破解资源环境约束的突出问题,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持续提升我国生态环境质量和稳定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荐单位: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案例六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诉四川海爪传媒有限公司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基本案情四川海爪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爪公司)在明知“抖音”管理规则不允许账号买卖的情况下,为他人买卖“抖音”短视频账号提供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公司)以海爪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行为保全。微播公司主张,其通过良好投入和运营的“抖音”产品及商业模式,享有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竞争性权益;海爪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微播公司和“抖音”用户的合法权益,扰乱互联网行业市场竞争秩序,请求判令海爪公司立即停止对微播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万元。二、裁判结果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经审理认为,海爪公司经营对象系“抖音”账号,实质上系利用“抖音”既有的用户资源和市场成果,为自己谋取交易机会,从而获取竞争优势,微播公司与海爪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微播公司作为“抖音”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积累了广泛用户资源、市场知名度和商誉,其合法竞争性权益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注册账号用户身份进行实名认证及进行合法合规性核验,规定用户账号不得进行售卖和转让,是该特定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海爪公司故意违反运营方管理规范和诚实信用原则,规避互联网用户账号实名制管理规范,违反了商业道德,导致“抖音”运营生态恶化,损害了微播公司和其他“抖音”用户合法权益,已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海爪公司立即停止为买卖“抖音”账号提供服务范围内的委托研发、宣传、推广和运营行为,并赔偿微播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万元。宣判后,海爪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三、典型意义伴随“数字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市场主体范围得到极大扩展,线上、线下市场活动逐渐融合,竞争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抖音”等短视频平台经营者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用户资源稳定汇入、打造市场知名度和商誉,衍生获得包括数据流量、产品销售、广告收入等商业价值。短视频平台的用户资源、信息资源和由此衍生的商业价值是经营者通过合法正当的商业经营所得,为其带来了市场竞争优势,属于合法竞争性权益,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海爪公司为买卖短视频账号提供服务的行为直接导致“抖音”短视频平台运营生态恶化,产生的虚假流量和信息使得诚实遵守规则的平台用户和经营者难以公平获得流量,消费者也难以全面准确了解其选择产品或服务提供者的真实信息,直接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影响平台资源分发的精准度,导致用户体验大大下降,影响了短视频平台经营者的核心竞争性权益。同时,规制竞争行为应兼顾效率与公平原则,实现市场竞争秩序、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共融。基于互联网数字经济下“共生经济”的特质,应允许在既有网络产品基础上进行衍生和开展自由竞争,但此种自由竞争的前提应是遵守短视频平台规范,在合规合理利用平台产品基础上,通过自身的劳动开发给予互联网用户福祉,而不是以牺牲其他竞争者竞争优势和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代价。海爪公司虽辩称其行为属于“创新性”竞争,但该竞争效能的破坏性远大于建设性,如任其扩展,将影响行业可持续发展前景和社会公众利益,最终将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果,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明显不具有正当性。本案明确了短视频平台衍生的新商业模式的合理边界,彰显了促进网络平台有序发展、保障网络安全、打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价值导向。四、专家点评点评人:徐继敏,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到2025年,数字经济迈向全面扩展期,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10%,数字化创新引领发展能力大幅提升,智能化水平明显增强,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融合取得显著成效,数字经济治理体系更加完善。到2035年,数字经济将迈向繁荣成熟期,力争形成统一公平、竞争有序、成熟完备的数字经济现代市场体系。海爪公司在明知“抖音”管理规则不允许账号买卖的情况下,为他人买卖“抖音”短视频账号提供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微播公司认为海爪公司侵犯其运营的“抖音”产品及商业模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审理后认定海爪公司行为导致“抖音”运营生态恶化,损害了微播公司和其他“抖音”用户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第一,在新经济、新交易模式不断出现背景下,为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及竞争主体的认定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思路。海爪公司与微播公司经营范围存在较大差异,海爪公司经营对象为“抖音”账号,盈利模式为依赖已注册、存续和正常使用的“抖音”账号,利用“抖音”用户资源和市场成果谋取交易机会,海爪公司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其他经营者。第二,为数字经济时代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权益的认定提供新的视角。海爪公司为他人买卖短视频账号提供服务,违反微播规则,法院审理认为其导致互联网短视频平台运营生态恶化,产生虚假流量和信息,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影响平台资源分发精准度,导致用户体验下降,侵犯短视频平台经营者的核心竞争性权益。第三,为处理创新与不正当竞争二者的关系提供了新的思路。海爪公司为他人买卖短视频账号提供服务是一种创新,但创新应基于对规则的尊重,并不得损害他人权益,否则此种创新是不值得鼓励和保护的,仍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承担相应责任。推荐单位: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案例七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一、基本案情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控科技)是一家以工业自动化、油气服务及智慧产业为主营业务的上市企业,曾经在国内油井自动化装置市场覆盖率超过50%,自主研发并生产了我国第1代国产的RTU(远程监测终端)产品,打破了国外的技术垄断。近年来,受宏观经济形势、公司经营策略等内外部因素影响,安控科技开始出现流动性资金短缺、业绩下降等问题。因触发上市公司监管规则规定的条件,2021年4月安控科技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2022年3月31日安控科技总负债超过20亿元,总资产评估价值仅6.81亿元。2022年4月安控科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1年5月31日,沧州华云运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对安控科技进行破产重整。二、裁判结果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宾中院)经审查认为,安控科技虽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但安控科技具有良好的产业基础与技术优势,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拟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安控科技的重整申请。在根据上市公司重整受理程序要求层报中国证监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期间,2021年8月5日,宜宾中院根据安控科技的申请,同意安控科技与主要债权人自主协商,进行庭外重组。在庭外重组期间,主要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推荐临时管理人,由临时管理人完成了财产调查、债权申报与审查、职工债权调查、资产评估、投资人招募、投资协议签订、重整预案制作与公开披露、重整预案表决等工作。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后,2022年10月24日,宜宾中院裁定受理安控科技重整案,并经审查指定临时管理人为重整管理人。基于债权申报与审查工作在庭外重组期间已基本完成,本案仅确定24天的债权申报期,债权人在庭外重组期间进行的债权申报继续有效,无需再行申报。2022年11月17日,宜宾中院组织召开安控科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各债权组高票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22年11月18日,安控科技召开出资人组会议,高票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同日,宜宾中院裁定批准安控科技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从裁定受理重整到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仅用时26天。三、典型意义安控科技重整案是民营上市公司通过司法重整程序脱困重生的典型案例。本案充分利用上市公司层报证券监管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的时间窗口,鼓励债权人与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自主充分协商谈判,引导各方将监管部门提出的问题作为重点,在庭外重组程序中重视、回应并解决,通过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有机衔接,确认庭外协商成果,将庭外重组债权申报及重整预案表决的效力延伸至司法重整程序,节约时间成本和制度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重整成功后,安控科技工业自动化和油气服务的主营业务得以保留,1474万元职工债权、255万元税款债权、近14亿元普通债权获得全额清偿。曾经的民营经济龙头重获新生,近400家债权人、近3万户中小股民避免遭受重大损失,有效维护了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稳定。四、专家点评点评人:王竹,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所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级青年人才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增速换挡、结构调整阵痛、新旧动能转换困难相互交织的时期,经济下行压力增大,许多民营上市公司因为流动性资金短缺、业绩下降等问题而触发破产风险。安控科技重整案作为人民法院通过破产重整程序帮助困难民营上市公司脱困重生的典型案例,具有如下重要意义:其一,该案例对于挽救陷入危困局面的民营上市公司,帮助和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公有制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安控科技曾经在国内油井自动化装置市场覆盖率超过50%,自主研发并生产了我国第一代国产的RTU产品,打破了国外的技术垄断。人民法院认定安控科技具有良好的产业基础与技术优势,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正确审理了安控科技破产案件,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程序的特殊功能,找准企业“病因”并“对症下药”,化解债务危机的同时为企业后续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基础,得到了债权人、债务人、股东、职工的高度肯定和支持。其二,人民法院以最少的时间成本和制度成本,全方位化解企业的破产风险,不但实现了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益主体多赢的局面,同时也为其他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提供了可复制的范例。人民法院积极作为,协同创新,利用上市公司层报证券监管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批准这一时间窗口,鼓励债权人与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自主充分协商谈判,引导各方将监管部门提出的问题作为重点,在庭外重组程序中重视、回应并解决,通过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有机衔接,确认庭外协商成果,将庭外重组预案的表决效力延伸至司法重整程序,使得本案从裁定受理重整到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仅用时26天。综上所述,该案中,人民法院积极作为、思路清晰,一方面通过破产重整程序帮助和支持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公有制企业的恢复发展,另一方面积极探索了破产重整程序中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衔接的有机路径,并为其他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提供了可复制的范例。推荐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八唐路杀害前妻拉姆被判死刑案一、基本案情2009年9月,被告人唐路与被害人阿木初(网名:拉姆)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唐路多次殴打阿木初。2020年6月28日,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后唐路多次找阿木初请求复婚被拒,遂心生怨恨。2020年9月14日晚,唐路酒后携带汽油到阿木初家,对正在进行网络直播的阿木初淋泼汽油,点火引爆并逃离现场。阿木初因严重烧伤继发严重感染,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9月30日死亡。二、裁判结果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路在与阿木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殴打阿木初,阿木初不堪忍受与其离婚,后唐路要求复婚未果,遂将阿木初杀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唐路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遂判决被告人唐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唐路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唐路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唐路在阿木初网络直播过程中,采取向阿木初淋泼汽油并点火焚烧的方式致其死亡,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予严惩。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死刑。罪犯唐路于2022年7月23日被依法执行死刑。三、典型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妇女权益是基本人权、要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本案系因家庭情感纠纷继而引发的侵犯妇女权益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被告人唐路采用淋泼汽油并引爆的放火方式杀害被害人,犯罪手段残忍,罪行极其恶劣严重。且该案被害人“拉姆”系拥有近百万粉丝的网红主播,案发时正在网络直播,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广泛关注。人民法院通过依法惩治犯罪行为,彰显了全力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传递了尊重、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司法温度,回应群众的关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尊重妇女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全社会应共同努力,推动形成尊重妇女地位、保护妇女权益的浓厚氛围,构建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树立良好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共同营造新时代良好社会新风尚。同时,相关职能部门、妇女权益保护组织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妇女权益保障水平,共筑保护屏障。四、专家点评点评人:李佳蔚,四川省政协十二届社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四川师范大学商学院会计专硕课外导师、四川中佳永信会计师事务所所长、高级经济师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四川“拉姆案”以刑之实的正义判决,回应了群众广泛热切关注,彰显了法律崇高威严,捍卫了社会公平正义,起到了很好的典型警示作用。近年来,社会面因家暴引发刑事杀人犯罪呈上升趋势,特别在少数民族地区案发更为突出。本案系因家庭情感纠纷继而引发的侵犯妇女权益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被告人唐路采用淋泼汽油并引爆的放火方式杀害被害人,犯罪手段极其残忍。行凶者,主观恶性极深,罪行极其恶劣严重,造成极坏社会影响,引发人民群众广泛热切关注和强烈愤慨,其悲剧结果令社会公众为之痛惜。央视新闻、新京报、中国新闻网、中央长安剑、凤凰网、四川日报、四川法治报等多家媒体对该案进行了专题报道。本案中,尽管我国实行“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但对于主观恶性极深,手段极其残忍,残害妇女,挑战法律和伦理底线的犯罪,论罪当判死刑的,应当依法判处并核准死刑,以坚决维护法治权威、坚决捍卫公平正义。法律以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国家制定法律,是希望人民不要以身试法及违法犯罪,从而避免动乱,维护社会治安。本案启示我们,各级单位应当进一步加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护法》和《反家庭暴力法》的落实和执行,坚决防止下一个“拉姆案”的发生。要在全社会建立家庭暴力公力救济的有力举措,将潜在的危险扼杀在摇篮里。以法之名、以刑之实,坚定捍卫社会公平正义与价值根基。推荐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案例九成都兴竹置业有限公司系列纠纷强制执行转破产清算案一、基本案情2013年10月,成都兴竹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竹公司)开工建设某楼盘二期项目,并在2013至2014年相继与近三百名个人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2015年,由于经营不善,兴竹公司资金链断裂、公司经营陷入困境,该项目楼盘停工烂尾,交房时间遥遥无期。兴竹公司资金链断裂后,因工程施工、民间借贷、房屋预售等问题产生大量债权债务纠纷难以化解,最终进入诉讼程序,相关民事判决生效后,因兴竹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数百余名债权人纷纷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执行结果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都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兴竹公司进行了多方调查,发现该公司在全市范围内涉案众多,债务总规模超7亿元。为最大限度推动执行案件进度,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新都法院积极向党委争取支持,推动成立工作专班,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联合多部门共同推进案涉在建楼盘项目司法处置。执行过程中,由于案涉楼盘项目分别被全市多家法院轮候查封,导致所有法院均无法对项目进行整体处置。为提高执行效率,充分保障284户个人购房者合法权益,尽快解决因楼盘烂尾引发的民生问题,新都法院积极协调全市涉兴竹公司执行案件归集统一,取得该在建楼盘的整体处置权并依法进行整体变价处理。新都法院在拍卖公告中明确约定,买受人应将已售出部分房产修建完工并向已购房群众无偿交付房屋。案涉楼盘先后经2次公开拍卖,最终被买受人广元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3.28亿元竞得。为尽快实现债权人公平受偿,减轻债权人诉累,同时消除停工楼盘继续施工的客观障碍,经参与分配申请人申请,新都法院依法启动“执转破”程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通过破产程序由破产管理人代兴竹公司履行部分义务,推进楼盘复工续建及验收交房。2021年10月,案涉楼盘按计划复工修建完毕并完成竣工验收。2022年1月,284户个人购房者全部顺利办理交房手续。三、典型意义近年来,涉房地产案件及执行纠纷问题频现,许多购房者倾尽所有积蓄、背负沉重债务求购一房,但全国各地“烂尾楼”事件频出,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居感和区域经济社会稳定。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主动作为、因势利导,精准服务“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目标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服务大局执行导向,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贯穿“烂尾楼”工程处置过程始终,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强化执行力度、处置权归集提高执行效率、依法适用“执转破”程序,以最快速度对“烂尾楼”进行拍卖处置,最大限度缩短在建工程复工时间,并在拍卖过程中对购房者居住权予以最优保护,尽全力为人民群众安家乐业提供司法保障。案涉停工长达5年半的烂尾楼盘,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在法院积极推动下,从复工续建到顺利交房仅用时18个月,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服务社会和谐稳定作用,全力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助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又一次生动实践。四、专家点评点评人:罗毅,省人大代表,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主任在疫情冲击和市场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出现众多“烂尾楼”项目,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和购房者权益。此类案件往往涉及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债权人人数众多、各方主体诉求冲突,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社会矛盾。人民法院在本案中以“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为目标,为“问题楼盘”坐诊开方综合施策,用较短的时间、较高的效率完成工程续建和房产交付,不仅有力维护了普通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更有效化解了该项目涉及的信访、涉诉、维稳等社会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典型的示范效果。特别是面对各方利益诉求,新都法院灵活运用“一楼一策”工作方法,依托执破融合机制将案件由执行程序导入破产程序,有效引导债权人在法治轨道、法律框架下反映诉求,最大程度维护了各方合法利益,实现了社会效果、经济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此外,本案也充分发挥了地方政府在工程续建、投资引入、办证交房等环节的统筹协调作用,对建立健全地方政府与人民法院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协调配合的常态化联动机制提供了宝贵经验。推荐单位: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案例十剑阁县人民检察院诉剑阁县自然资源局不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一、基本案情原剑阁明镜页岩机砖厂(以下简称明镜砖厂)位于四川翠云廊古柏自然保护区内,占用集体土地7000余平方米,于2010年取得采矿许可,在实施落后产能淘汰政策中于2013年被决定关闭。2014年,剑阁县自然资源局准予注销明镜砖厂采矿许可证,并通知其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过采区地貌及复垦宜耕地。但相关责任主体一直未履行恢复、治理、复垦义务,明镜砖厂用地也被村民李某某长期非法占用。剑阁县自然资源局至2021年7月亦未履行监管职责。2021年7月18日,剑阁县人民检察院向剑阁县自然资源局提出检察建议:1.按照土地原有属性依法全面履行土地复垦复绿监管职责;2.加强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剑阁县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8月9日向相关责任主体发出《环境保护检查整改通知书》,于2021年9月26日向村民李某某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拆除未经批准占地建设的设备和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2021年12月16日,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现场勘验发现明镜砖厂内设备和建筑物仍未全部拆除,矿区未全面有效复垦,且仍存在经营活动。2022年1月17日,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决剑阁县自然资源局履行监管职责。二、裁判结果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剑阁县自然资源局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负责监管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法定职责,包括监督检查采矿权人是否严格执行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包括查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等。剑阁县自然资源局怠于行使监管职责,导致明镜砖厂被关停后8年时间内,土地资源损害持续,矿区未全面有效复垦,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遂判决剑阁县自然资源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依法对位于剑阁县龙源镇江石村七组原剑阁县江石乡明镜页岩机砖厂从事生产建设活动所毁损的土地继续履行土地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监管职责。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剑阁县自然资源局已完成矿区拆除、退出工作。三、典型意义自然保护区是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的天然栖息地,具有典型自然生态系统功能,往往能集中展示人文遗迹,具有重要的科研、教育、生态与美学价值。本案是翠云廊自然保护区内砖厂在政策性关停后因长期未治理修复环境、复耕而引发的一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历史遗留问题不应当成为长期不予恢复生态环境的理由,也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主动依法履职提出更高的现实要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秉持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理念,坚持实质性审查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履职到位,为如何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生态环境治理恢复类案提供了裁判思路,为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提供了行为指引,有效促进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依法行政筑牢生态环境保护法治防线。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组织辖区各行政机关、乡镇及村组干部“线上+线下”同步旁听庭审,扩大法治宣传教育效果。判决后,人民法院严格落实“判后回访”制度,及时跟进督促行政机关履职,重点跟进掌握耕地修复情况。目前,已修复耕地2489平方米,修复林地3767平方米。四、专家点评点评人:李毅,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省人大代表、法制委员会委员生态环境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通力合作。目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处于“三期叠加”时期,在环境治理中也同时面对“三期叠加”——需要同时满足后果管理(即治污)、质量管理、风险管理等不同管控目标和管控方式的需要,即不仅要治污,还需要恢复生态环境,预防生态风险等,利益关系复杂,对立法、执法、司法等都提出了较高要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衡量案件是否成功审判的重要标尺。本案通过司法机关主动履职、充分发挥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的综合治理能效,推进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作为、依法行政履职,促进行政机关通过依法行政筑牢生态环境保护法治防线,为我省环境行政诉讼提供了类案参考与指导,同时采取多媒体平台旁听的形式,起到警示与教育宣传意义。推荐单位: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END
2023年1月7日
其他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指南

为依法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一、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管辖;高、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一般由高、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案件的提起与受理2.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起刑事自诉:(1)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接受控告材料后,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书面答复的;(2)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书面答复的;(3)公安机关接受申请执行人的控告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并立案侦查后,又出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情形的。公安机关书面答复期限为30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刑事自诉状。自诉状中应当载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等内容;(2)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送达地址确认书。由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供与申请执行人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申请执行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证明材料;(3)执行法律依据。包括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4)能够证明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具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情形的材料;(5)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依据,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撤销案件决定书》或者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等材料。公安机关不接受材料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书面答复的,应提交已向公安机关提交控告材料的相关依据;(6)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需要补充的,应当通知申请执行人及时补充材料。4.自诉人以公安机关不接受材料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书面答复为由提起自诉,但无法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相关材料和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仍不予接受材料或在规定期限内不予书面答复的,自诉人可以依法提起自诉。5.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1)缺乏罪证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被告人死亡的;(4)被告人下落不明的;(5)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自诉人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但尚未作出处理,自诉人又提起自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公安机关在人民法院受理后又决定立案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自诉人释明让其撤回起诉或裁定终止审理。6.
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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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九九重阳节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趋明显,老年人权益保障正成为需要全社会共同面对的重要课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提出,将老龄事业发展纳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促进老年人养老服务、健康服务、社会保障、权益保障等统筹发展。全省法院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家教、家风的重要论述,深入践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的立法宗旨,高度重视依法审理涉老年人权益的各类案件,通过司法手段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全力服务老龄化国家战略。在“9.9”重阳节到来之际,四川高院特发布2021年人民法院审结的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七例。该七件案例涉及老年人出行、再就业权益、子女赡养、探望权、医疗保险、意定监护等密切关乎老年人人身、财产安全和精神需求的多个方面,通过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示范、引领等作用,以期推动构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安、老有所为的老年友好型社会。目
2022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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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召开四川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白皮书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2022年9月22日上午,四川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四川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白皮书(2017-2021)》和《四川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7-2021)》。发布会上,四川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楠通报了2017年至2021年四川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系统总结了全省法院破产审判的经验做法及成效,并提出下一步重点工作安排。民二庭庭长何学敏发布了2017年至2021年全省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近年来,四川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破产审判对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将破产审判置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谋划和推进,大胆创新,迎难而上,积极破解破产案件审判难题,妥善运用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程序,在加速“僵尸企业”出清、助力困境企业拯救、完善“执破衔接”、推动破产审判队伍与破产管理人队伍专业化建设等方面积极探索,依法成功审理了泸天化、川煤集团、达州钢铁、盛马化工、成安渝高速等知名、重点企业破产案件,一大批陷入困境的企业重获新生,破产审判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实现优胜劣汰、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等职能作用得到切实有效发挥。发布会设置答记者问环节,发布组就破产审判中管理人履职监督与规范、“府院联动”机制的建立健全等问题接受了媒体记者的采访。发布会由宣教处负责同志主持。部分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省法学会破产法学会代表应邀出席新闻发布会。四川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楠在新闻发布会上,对2017年至2021年四川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进行了简要介绍。一、基本情况(一)收结案数量持续增长。2017年至2021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破产申请审查案件2903件,审结(含旧存)2838件;经审查后裁定进入破产实体审理程序的案件1847件,审结(含旧存)1271件。其中,2021年受理和审结的破产申请审查案件数量较2017年分别上升
202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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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9月22日上午,四川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四川高院民二庭庭长何学敏发布了2017年至2021年全省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四川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7-2021)目
202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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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法院百名优秀女法官名单出炉!看看有你认识的“她”吗?

近年来,全省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推动全省法院工作不断取得新成绩。在这一过程中,全省女法官立足自身岗位,发挥自身优势,不断贡献力量,在深入推进“六个实质化”重点工作中勇于担当,积极作为,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等工作中有效发挥女法官特质,温情有度、知心亲和,涌现出一批优秀代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个“女法官国际日”纪念活动的安排部署,为鼓励先进、激励队伍、推动工作,经研究,四川高院决定对全省100名优秀女法官予以通报表扬。全省法院百名优秀女法官
202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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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2021年8月四川高院启动了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面向全省三级法院、省律师协会征集2020年11月以后审结的裁判结果公正、人民群众关注度高、影响重大,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具有重要示范引领作用的典型案例。截至2021年11月底,共征集备选案例178件。经初步筛选后,四川高院召开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律师及资深法官代表参加的案例评审会议,对备选案例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论证评审。经四川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最终评选出“10.18”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川煤集团、华荣股份破产重整案,五小叶槭预防性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王德彬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郫县豆瓣”诉“鄣县豆瓣”商标侵权案,杨某等诉王某、周某妨碍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案,四川暨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无证生产化妆品行政处罚及复议案,常某一、常某二、孙某某犯侮辱罪案,周某琼、邓某泉等“家族式”虚假诉讼案,罗某英、钟某清申请执行自贡市某实业有限公司、陈某琴、陈某华借款合同纠纷案,作为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相关案例经人大代表、专家学者提出权威点评意见,进一步阐释了典型案例所蕴含的核心价值与导向功能。案例一“10.18”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一、基本案情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间,苏某(在逃)等人在菲律宾马尼拉马卡蒂市的宏盛国际集团(以下简称宏盛国际),招募朱某、董某、陈某等94名被告人到宏盛国际下设的人事部、行政财务部、推广部、客服部担任主管、小组长、组员,各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利用互联网通信技术手段,通过推荐虚假“腾讯彩票”平台诱骗中国境内居民充值投注、再以后台操控让被害人少量赚钱提现、引诱其不断加大投注的方式,骗取赵某等1500余名被害人共计10458.3052万元。被告人陈某等四人从菲律宾回国后,与被告人李某在国内继续实施电信网络诈骗。2020年5月至7月间,五被告人采用与宏盛国际类似的电信网络诈骗方法,骗取韩某等被害人共计35万余元。2019年4月至9月间,林某等4名被告人为牟利,明知他人购买银行卡可能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分别将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卡、U盾出售给他人。四被告人出售的银行卡被宏盛国际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支付结算金额为129万余元至583万余元不等。二、裁判结果因案涉人数多、涉及地域广、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案情复杂,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由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分案受理。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朱某、董某等94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参与诈骗犯罪,与他人结伙利用互联网通信技术手段,通过推荐虚假“腾讯彩票”平台诱骗中国境内居民充值投注,再以后台操控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陈某等4名被告人回国后,与李某共同利用互联网通信技术手段,采取与宏盛国际类似的诈骗方法,再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朱某、董某分别系宏盛国际犯罪集团推广部、行政财务部主管,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92名被告人系从犯。林某等4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经二审审理,除一名被告人因量刑情节发生变化而改判量刑外,其余被告人均维持原判。结合98名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其他犯罪情节,生效判决以朱某、董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其余96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十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80万元至1万元不等罚金;对冻结的920余万元涉案资金予以追缴并责令退赔,对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三、典型意义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层出不穷,日趋呈现集团化、专业化、跨国境作案特点,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党中央高度重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并强调“全面落实打防管控措施,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态势”。“10.18”专案系公安部督办,也是四川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最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本案被告人通过手机、互联网和移动支付技术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集团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手段隐蔽、情节恶劣,被害人多达1500余人,涉案金额1亿余元,社会影响面大、舆论关注度高。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对主犯、累犯等坚决从严惩处,对从犯以及具有自首、立功、积极退赃表现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把握量刑平衡,突出打击重点。9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二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39人,重刑率40%,共计判处罚金2400余万元。同时,最大限度追赃挽损,追缴侦查机关冻结的涉案资金,尽力为被害人挽回损失。四、专家点评
2022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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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宣判!青花椒鱼火锅胜诉!

2022年1月1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与被上诉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6日,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受让取得第12046607号注册商标,其商标内容为从上至下排列的“青花椒”文字。2016年9月7日,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取得第17320763号注册商标,商标内容为横向排列的“青花椒”字样,左侧带有云朵状的花椒图案。2018年6月21日,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取得第23986528号注册商标,商标内容为横向排列的“青花椒”字样,上方带有云朵状的花椒图案。上述注册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3类,包括饭店、餐厅等,且均在有效期内。2021年5月21日,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现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在店招上使用“邹鱼匠
202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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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颗震动国内餐饮界的“青花椒”,明天将走上四川高院的法庭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于2022年1月13日上午9:30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与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直播平台
202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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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1.4亿,590人获刑!四川通报“5·09”特大电信网络诈骗专案情况

12月24日16时,省法院会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5.09”特大电信网络诈骗专案办理工作情况。人民网、中新社、人民法治、四川法治报、四川新闻网、封面新闻、四川手机报、成都日报、成都商报、成都广播电台等中央及省级新闻媒体出席发布会。部分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邀参会。//
2021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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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第一份统一制式的《离婚证明书》已发出

10月2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加强离婚案件出具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法院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对所有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案件,凡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无论当事人是否申请,应一律向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并对《离婚证明书》办理流程、格式和内容进行了统一和规范。这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在全省范围内推行统一规范的《离婚证明书》。当日下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向离婚案件当事人小李、小张(化名)出具第一份全省统一制式的《离婚证明书》,双方一致表示:“真的很方便,保护了我们的隐私,也不用再去民政局和公安局跑冤枉路了!”由于离婚案件的裁判文书涉及个人隐私,依照法律规定不得公开,而法院的案件管理系统与民政局的婚姻登记系统和公安机关的户籍管理系统未建立联网机制,以往离婚案件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后,通常因户口迁移、财产处置、银行信贷、出国签证等个人事项办理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时,要持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并附法院的生效证明才能办理,在这期间,难免会暴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隐私。而《离婚证明书》仅载有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生效法律文书案号、婚姻关系解除时间等必要事项,其他个人信息不再列入,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隐私。离婚证明书制度是自2016年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全省法院积极探索的司法便民、利民的特色举措之一,但以往各家法院《离婚证明书》的格式可谓“五花八门”,申请条件和办理要求也不尽一致,难免会给当事人带来不便,也影响了法院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此次在全省范围内推行统一规范的《离婚证明书》,极大地便利了离婚案件当事人,满足了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
202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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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征集省法院离任人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问题线索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部署要求,深入整治顽瘴痼疾,现面向社会广泛征集“省法院离任人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有关问题线索。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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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关于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辖区内互联网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 今日起正式施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数字经济、建设网络强国的重要论述精神,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助推审判流程再造和诉讼规则重塑,为四川创建数字经济治理体系提供司法政策保障,2021年4月3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辖区内互联网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将于5月1日起正式执行。01
2021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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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丨四川法院202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四川高院还发挥司法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作用,2020年审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9件,审结7件,这表明四川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意识不断增强,行政行为不断规范,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力保障。
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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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联合出台《意见》加大拒执犯罪打击力度

拒执犯罪作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最严重表现形式,不仅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实现,而且极大地损害了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2020年,因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93人,有力震慑了拒不执行的行为。△图片来源网络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实施意见》,从拒执犯罪的认定标准、追究程序两方面统一了法检公机关在打击拒执犯罪上的法律适用问题,为依法及时有效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和切实解决执行难提供了指引。十三种情形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意见》明确了应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13种情形: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5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6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7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8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9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10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11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12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13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低于市场价70%处置财产将入刑关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认定。《意见》对其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被执行人转让财产的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应认定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十种情形将被认定为隐藏、转移财产行为《意见》规定,判决、裁定生效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隐藏、转移财产行为:1以其未成年子女名义购置或向未成年子女名下转移房产、车辆的;2银行账户有大额收入、支出的;3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的;4为子女进行婚嫁,花费、赠送大量礼金的;5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6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的;7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的;8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进行高消费的;9通过夫妻离婚等方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10实施其他隐匿、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体现宽严相济的处罚原则《意见》明确了加重处罚和从重处罚的情形。以下情形需加重处罚:1采取暴力手段阻碍执行人员,造成执行人员一人以上轻伤或二人以上轻微伤的;2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或者侮辱、围攻、扣押、殴打执行人员,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3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以下情形需从重处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意见》规定了从宽处罚的情形。一是侦查或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全部或部分履行执行义务,确有悔改表现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二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此外,《意见》还就公检法机关加强协作配合,依法及时打击拒执犯罪作出了规定。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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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出炉!

案例是“鲜活的法治”是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生动印记四川高院自2003年起,在全省三级法院建立案例工作机制,并陆续发布系列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意义的案例。2014年起,四川高院建立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制度。2020年,四川高院面向全省法院、律协和社会公众征集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对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具有重要示范引领作用的案例288件,邀请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律师与资深法官代表组成案例评审委员会,对备选案例进行全面深入讨论,确保案例的代表性与典型性。通过层层筛选,最终确定了2020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快和小编一起来看看新鲜出炉的2020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吧!案例一王涛等恶势力团伙控制强迫未成年人贩毒案一、基本案情2017年11月底至2019年1月,王涛为获取非法利益,组织并领导米小华、龙诚、王湘耀等人在攀枝花市贩卖毒品,形成了以王涛为首要分子,米小华、龙诚、王湘耀、吴吉超(另案处理)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组织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并容留吸毒人员在其租住房吸食毒品。2018年8月,王涛为掩饰犯罪、逃避打击,送给吸毒人员吉某(本案死者母亲)100元的毒品,让吉某将其儿子安某某1(本案死者,殁年11岁)和安某某2(2010年5月13日出生)交给王涛“抚养”,并安排二人跟随组织成员贩卖毒品。为控制两名未成年人,王涛长期对安某某2实施殴打、虐待并强迫其吸毒。因王涛、龙诚得知安某某1将组织情况告知他人,遂用塑料管、电击棍对安某某1进行长达七小时的殴打、电击,并胁迫安某某2参与殴打,致安某某1死亡。二、裁判结果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涛、龙诚在实施贩卖毒品、强迫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犯罪行为的同时,还故意伤害未成年人并致其死亡,二人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严重挑战社会公德底线,依法应予严惩。王涛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被害人家属的赔偿协议书和谅解书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不足以证明王涛系真诚悔罪,亦未得到被害人亲属的真心谅解。故一审法院对王涛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量刑偏轻。结合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其他犯罪情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王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八万元;判处龙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米小华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判处王湘耀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千元。本案为终审判决。被告人王涛的死刑已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其余判项已发生法律效力。三、典型意义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并强调“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近年来,黑恶犯罪分子为规避刑事处罚,控制、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挑战社会底线,极大危害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中,恶势力团伙长期控制两名未成年人,并利用二人实施犯罪。为达到控制、利用目的,团伙成员多次对二人实施殴打、虐待、强迫吸食毒品等残害行为,其中一名未成年人因遭受长达7小时持续殴打致死。犯罪分子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后果极其严重。本案对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不仅打击了恶势力犯罪,更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司法态度和不遗余力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立场。同时,本案也提示相关职能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提高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责任意识、保护意识,加强对未成年人监护人责任履行的监督引导,切实预防未成年人被犯罪分子利用、控制、伤害。四、专家点评四、专家点评点评人:左卫民,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四川省法学会副会长由于地理位置等原因,攀枝花市的禁毒工作一向艰巨。近年来,攀枝花市公安司法机关在惩治毒品犯罪、参与禁毒综合治理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禁毒工作依旧任重道远,王涛等涉毒恶势力犯罪集团控制利用未成年人作为犯罪工具,并故意伤害未成年人致死案即是例证。本案在诉讼程序方面值得注意的是,一审判决考虑到王涛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对此被告人提起上诉,检察机关认为量刑畸轻也提出抗诉,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二审法院组成五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审查后,认为王涛故意伤害未成年人的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遂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改判主犯王涛死刑立即执行。终审判决结果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也符合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此外,本案的终审判决还贯彻了党和国家一贯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优先保护的政策精神。本案是院庭长作为法院“关键少数”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具体体现。院庭长办案是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院庭长办案责任,健全院庭长办案机制,推进院庭长办案常态化。院庭长一般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通过带头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从中提炼审判经验并总结工作方法,将对其他法官产生引领与示范效果。案例二被告人钟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一、基本案情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初期,被告人钟某某无视社区防疫要求,隐瞒自己曾于2020年1月22日前往湖北省鄂州市的事实,在万源市辖区内频繁走亲访友,并参加多次聚餐,前往大型超市、茶楼等公共场所。同年2月4日,钟某某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确诊后,钟某某隐瞒自己在2020年1月28日至2月2日的活动轨迹和接触史,谎称期间一家四口均未外出,其隐瞒行为导致相关部门不能及时采取管控措施。在当地政府发布“我市已确诊一名新冠病毒肺炎患者”的消息后,部分与被告人钟某某有过接触的人员主动向社区、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共排查并采取医学隔离的密切接触者106名,其中4人被确诊感染。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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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防止超标的保全

财产保全对于促进当事人和解,促进义务人自动履行,促进生效裁判文书的顺利执行,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但司法实践中超标的保全、保全财产置换难、保全救济方式不统一等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被保全人的利益,还影响了司法公信力的提升,社会反映强烈。近日,四川高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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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渝两地高院牵手成功!共同保护知识产权

加大对知识产权案件保全特别是行为保全审查标准的研究,形成统一的保全执法标准。加大异地保全协助力度,完善异地保全通报和保障制度,形成异地保全工作合力。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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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四川高院出台指导意见 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坚决严惩借疫情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积极挽救停产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加强保护因购买假冒伪劣防疫产品受损的消费者权益”...2月7日,四川高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21条强有力措施,指导全省各级法院充分发挥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划重点来啦!坚决严惩借疫情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始终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坚决从严打击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涉疫情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犯罪对于明知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采取在公共场所不戴口罩、密切接触他人等方式,向不特定人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依法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对于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人、疑似病人、携带者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法以非法行医罪从重处罚。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依法打击未经批准擅自断路阻断交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等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的破坏交通设施犯罪。依法严惩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依法严惩涉疫情扰乱社会秩序、侵犯财产等犯罪对于在卫生医疗机构寻衅滋事,阻拦、侮辱、恐吓、推搡、殴打医护人员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及时依法按照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侮辱罪从重惩处。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犯罪。依法打击借疫情哄抬物价或者通过虚假宣传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犯罪。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依法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法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等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从重予以处罚。从严惩处涉疫情贪贿、渎职犯罪对于贪污、侵占、挪用用于防控疫情款物的,以及隐瞒、缓报、谎报疫情,拒不执行疫情防控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加重的,应当依法分别按照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从严从重予以惩处。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要按照各级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延期复工、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妥善处理涉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工伤认定引发的纠纷,切实保障劳动者和企业合法权益。对于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劳动者主张其在隔离治疗、隔离医学观察期间或者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的,应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保障劳动者请求发放工资、病假工资或者生活费的权利。要坚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对暂时存在资金困难的企业,尽量通过和解、调解等“柔性司法”方式,鼓励劳动者与企业共渡难关,平衡劳资双方利益,促进企业与劳动者互利共赢。强化涉疫情合同纠纷的双向保护对于因疫情导致无法履行的旅游、餐饮等服务合同纠纷,要更加注重衡平双方利益,依法妥善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分配风险,避免加剧旅游、餐饮经营者的经营困难。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厂房、场地承租人经营受损,承租人请求出租人减免租金或者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要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判断,尽可能促进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对于买卖、建设工程施工等领域发生的合同纠纷,确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及时履行,或者因疫情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及时履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当事人减免违约责任的主张。对于因疫情导致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利益衡平,公平处理。依法维护涉疫情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受客观条件限制,被保险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并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就诊,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条的规定,不予支持。妥善审理涉疫情融资借贷纠纷准确把握疫情对金融借款、民间借贷、融资租赁等合同的影响,依法严格审查金融机构“抽贷”“断贷”行为,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以不合理费用变相收取高息的行为,有效减轻中小微企业融资负担。加强保护因购买假冒伪劣防疫产品受损的消费者权益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口罩、护目镜等防疫产品,消费者据此主张赔偿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积极运用惩罚性赔偿规则,强化对企业诚信经营的引导。认真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时效中断和中止抗辩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对疫情防控专用物资审慎采取保全及执行措施疫情防控专用物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原则上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积极挽救停产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审理中,要审时度势、勇于担当,针对可以生产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抗疫药品等防疫物资的企业,根据破产企业实际情况和疫情防控需求,积极采取许可相关企业恢复、扩大生产经营,或快速处置与防控疫情相关的破产财产等紧急措施,有效激活企业产能,释放市场要素,并充分利用破产重整的制度优势,积极协调推动实现破产重整。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防疫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防疫决定、命令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不予受理。行政机关为防控疫情需要实施封锁、强制隔离等应急管理措施,当事人请求撤销或确认违法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行政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拒不执行有关预防控制措施、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因人员、物资、场所、车辆等被调集、调用、征用产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妥善处理。强化涉疫情案件审判管理和指导全省各级法院要建立涉疫情审判执行工作台账,进行专项审判态势分析,结合实际做好审限延长审批和质效考核工作。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业务培训和指导,统一类案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确保相关案件的审判质量与审判效果。开展涉疫情法律问题调研要运用司法大数据分析研究涉疫情纠纷特点,注意发现、研究涉疫情纠纷反映的突出情况和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帮助相关部门、企业防范、化解法律风险,提高司法保障实效。完善司法便民利民机制认真执行省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安排的通告》《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的“十项措施”》等规定,依托四川微法院等平台,积极开展“网上立案”“远程庭审”“电话调解”“线上查控”“委托执行”等工作,做到疫情防控和审判执行工作两不误,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司法服务。推进涉疫情矛盾纠纷诉源治理密切与卫健、公安、司法行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联系,建立健全信息交流、情况反馈机制,及时通报涉疫情纠纷情况,强化诉调对接,妥善化解涉疫情矛盾纠纷。全文如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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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网上诉讼服务操作指引!四川高院手把手教你“在家”打官司

您可以登陆http://tiaojie.court.gov.cn或用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即可,还可以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输入“多元调解”,这是一个微信小程序,安卓和苹果手机都可以使用哦~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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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院疫情防控期间网上立案如何操作?超详细说明请查收!

按照我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有关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四川高院诉讼服务中心暂停现场立案、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工作,立案大厅、诉讼服务大厅和信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但是需要向四川高院立案的小伙伴们不要着急!大家可以通过四川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http://www.scssfw.gov.cn)、或“四川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进行网上立案。通过四川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群众可获得联系法官、递交诉讼材料、查询诉讼进展、咨询诉讼事项等诉讼服务。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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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立案、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工作方式的通告

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流动,切实保障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我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有关要求,四川高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立案、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工作方式作如下调整:一、即日起,四川高院诉讼服务中心暂停现场立案、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工作,立案大厅、诉讼服务大厅和信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恢复时间视疫情变化另行通知。二、疫情防控期间,需向四川高院申请立案的,通过四川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http://www.scssfw.gov.cn)、四川法院诉讼服务APP(安卓手机用)或“四川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进行网上立案。不便网上立案的,可将立案材料邮寄四川高院(务必注明准确联系方式),并在邮件封皮上注明“邮寄立案”。三、疫情防控期间,群众需要联系法官、递交诉讼材料、查询诉讼进展、咨询诉讼事项等诉讼服务的,通过四川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12368热线、“四川移动微法院”等线上渠道进行。四、疫情防控期间,群众申诉信访通过12368热线、信访专线、电子邮件等线上渠道进行,或者将信访材料邮寄四川高院。四川高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将坚守岗位,尽职尽责、真诚服务,及时解答有关疑问,认真办理网上立案、网上诉讼服务、网上信访有关事项以及来信来电反映的诉求,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各项诉讼权利。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2月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联系方式1.邮寄材料地址:四川省成都市蜀汉路265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三庭,邮政编码:610081;2.立案联系电话:028-87567103;民事、行政申请再审联系电话:028-87567232;3.诉讼服务联系电话:028-87567230;4.涉诉信访联系电话:028-87567126;5.涉诉信访外网邮箱:scgyssxf@163.com四川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使用方式如果您是当事人或代理人,需要办理递交材料、领取文书等诉讼事务的,您可以:(1)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www.scssfw.gov.cn,并通过当事人通道(输入法院发放的随案查询账号、密码)登陆办理相关事务。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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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微法院最全操作攻略来了!

总体功能说明:当事人可通过掌上法庭模块参与在线庭审,提交证据资料,并在线与法官联系,点击输入框右侧“+”号按钮,可使用更多功能:案件详情、账户确认、线索举报、联系各方、发送位置、多方视频。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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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安排的通告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防止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诉讼权益,现将疫情防控期间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有关安排通告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全省各级法院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的开庭、调查、听证等工作全部延期,时间另行通知。二建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优先通过四川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http://www.scssfw.gov.cn/)、四川移动微法院(通过微信客户端“发现”查找“四川微法院”小程序)开展立案、缴费、提交证据材料等诉讼活动,尽量减少出行。不便网上立案的,可将立案材料(务必注明当事人的准确联系方式)通过邮寄方式向法院提交,请在邮件封皮上注明“邮寄立案”。三四川群众需到湖北或其他异地立案的,尽量采取“跨域立案”方式,在全省任何一家中基层法院就近跨域立案;省外群众需来川立案的,尽量在当地法院就近跨域立案。四疫情防控期间,法院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相关案件采取延期开庭等措施。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其在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到法院参加有关诉讼活动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向相关法院申请延期。五疫情防控期间,全省法院将尽可能采用电子送达、电话通知、网上调解等方式办理涉诉讼事项。有条件的法院,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网上开庭。六疫情防控期间,全省法院执行部门将全面加大网络查控执行力度,用好“阳光执行”系统,依法保障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七确因紧急情况或者特殊原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向法院申请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庭,或者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执行等措施,法院将在采取有效疫情防控措施的情况下依法办理。对于部分执行、保全案件,其线下财产查控、处置等措施可能受到一些地区交通关停等影响,敬请谅解。八有信访诉求的群众,尽量通过电话、网络、信件等方式表达诉求。全省法院将严格按照程序及时进行登记、处理和回复。九疫情防控期间确需到法院的人员,应全程佩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体温异常者务请先行就诊。十广大群众如有任何诉讼服务需求,均可拨打12368热线进行咨询。长按关注四川高院戳这里点个在看吧
202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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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查收!四川高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的温馨提示

温馨提示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广大诉讼参与人的身体健康,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防止法院公共服务区域的疫情传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省法院有关诉讼服务工作如何开展?这份温馨提示请收下!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省内各法院原定于1月31日及2月2日的开庭、接待、诉讼服务、执行等工作全部延期。2如您在节后上班期间遇有矛盾纠纷需要解决,建议您首选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申请调解。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使用方式您可以登陆http://tiaojie.court.gov.cn或下载APP,并根据操作手册进行使用。 3如您需要办理立案、递交申请、材料收转、案件查询等诉讼事务的,尽量避免窗口现场办理,优先通过四川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http://www.scssfw.gov.cn)、四川法院诉讼服务APP(安卓手机用)或“四川微法院”微信小程序、12368诉讼服务热线进行办理。四川的当事人需要到湖北或其他地区立案的,也可采取“跨域立案”方式,在全省任何一家中基层法院就近跨域立案;省外广大群众需来川立案的,可在当地法院就近跨域立案。4为减少交叉感染的风险,法院将尽可能减少窗口送达,并在征得您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四川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四川法院诉讼服务APP或“四川微法院”等载体进行电子送达及通过法院专递等方式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四川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使用方式
202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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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过路过别错过,热乎乎的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出炉了!

大家期待已久的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来啦!2019年,四川高院面向全省法院、律协和社会公众征集影响重大、关注广泛,对公平公正、诚信建设具有“风向标”作用的各类典型案例343件,召开由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律师和资深法官代表参加的案例评选会,对备选案例进行全面深入讨论,确保案例的代表性与典型性。通过层层筛选,最终确定了2019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典型案例是司法经验和智慧的结晶,一个典型案例胜过一沓文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对社会行为的示范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省法院从2014年起,每年开展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通过典型案例的展示和发布,切实发挥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功能,引导人民群众理性维权,规范市场主体诚信经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已经成为讲述四川法治故事、传播四川法治声音的重要平台。都有哪些案例入选?看这里!典型案例张虎跃等十六人涉黑涉恶被判承担刑责案成都益正环卫公司、成都晨光塑胶公司,吕顺体等十六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被判污染环境罪案乌尼某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被特赦案杨志伟等四十四人组织领导新型网络传销被判承担刑责案重庆铭嘉公司及相关人员虚构民间借贷纠纷被罚款并移送侦查案家事审判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出具《离婚证明书》案福特汽车中国公司、先锋汽车公司侵害野马汽车公司商标专用权被判侵权案“盛马系”企业依法适用破产强裁成功重整案大竹县交通局违反形式审查规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被判撤销案“悬赏执行保险”助力执结劳务合同纠纷案小伙伴们想了解详细案情请留言告诉小编哦▼往期精彩回顾▼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来了!这两件是四川法院办的成都法院2019五大“拒执”犯罪典型案例,各个都很奇葩优秀!他们荣获全国法院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长按关注四川高院戳这里点个在看吧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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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他们荣获全国法院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授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等200个集体“全国法院先进集体”称号,授予刘海东等259名同志“全国法院先进个人”称号。四川法院获奖情况如何?快跟着小编来看看吧!全国法院先进集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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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法院2019五大“拒执”犯罪典型案例,各个都很奇葩

又是一年盘点进行时!回顾上一年成都法院通过严厉打击“拒执”犯罪、司法拘留等有力举措持续加大被执行人失信惩戒力度2019年共对26名失信被执行人判处“拒执”犯罪共对815名失信被执行人实施司法拘留虽然成绩还不错但我们更愿意看到天下无“赖”啊!一起康康2019年的五大“拒执”犯罪典型案例真是让人哭笑不得希望新的一年能少些离谱多些靠谱!案例一:最无畏在缓刑考验期内触犯“拒执”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基本案情:穆某某因犯贪污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成都市成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5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该判决于2016年6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其后,被告人穆某某将名下的住宅售与他人,并将名下银行账户存款转给他人,未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审判:成华法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在贪污罪缓刑考验期内,明知应当履行判决义务,仍将自己名下财产转移变卖,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撤销其贪污罪缓刑;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典型意义: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明知罚金判决仍将自己名下财产转移变卖,拒不执行判决,有恃无恐。执行法院依法严厉惩治了违法犯罪行为,有力推动案件的执行,让被告人为其“拒执”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不要轻易小瞧一个被执行人他们狠起来连自己都坑案例二:最无情拒绝履行抚养费,被处以“拒执”刑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基本案情:2018年7月,简阳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由陈某于2019年2月支付其子陈某某2014年2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的抚养费33500元;从2018年9月起,由陈某每月5日前支付陈某某当月抚养费6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该民事调解书送达生效后,陈某逾期未履行。2019年3月陈某领取了36万余元拆迁费,仍不履行抚养费。2019年4月陈某某申请强制执行,简阳法院向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陈某既不报告财产情况也不履行支付义务。简阳法院于2019年7月对陈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其仍不履行。2019年8月,简阳市公安局对陈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立案侦查。2019年10月,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将到期应支付陈某某的抚养费支付至法院指定账号。√法院审判:简阳法院认为,陈某明知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义务,在执行中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典型意义:被执行人陈某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案系抚养费案件,依法对义务人陈某追究刑事责任,有力维护了社会公序良俗,保障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只见过坑爹的没见过当爹的也这么冷酷啊案例三:最恶意被执行人在执行阶段,擅自处置名下财产,应当追究其“拒执”犯罪;申请人也可向执行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基本案情:2015年12月,王某在金牛法院起诉赵某、杨某等人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共计400万元。同月,金牛法院保全查封了赵某所有的位于泸定县的20间铺面。2016年5月,金牛法院依法判决赵某、杨某向王某归还借款本金、利息373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8月,金牛法院受理了该执行案件,并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某、杨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2017年8月,赵某与杨某结婚,并于同月办理了被保全查封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同时将原登记于其名下的18间铺面以赠与方式登记至女儿名下。同年9月,赵某将杨某添加为其名下32间铺面(包含被保全查封的20间铺面)的共有人。2017年11月,赵某与杨某离婚,二人持离婚证明、离婚协议书将包括执行标的在内的32间铺面全部登记至杨某名下。2018年1月至2月期间,杨某又将作为执行标的的20间铺面以买卖方式转移给第三人。王某认为,赵某作为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故意拒不执行,还将法院查封的财产擅自处分并过户至他人名下。2019年1月2日,王某以赵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控诉。1月25日,金牛法院决定对赵某进行逮捕。√法院审判:金牛法院认为,赵某在明知应当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有能力履行而通过转移财产的方式拒不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典型意义:本案中,赵某在被强制执行过程中,恶意转移财产,其行为在现实中并不少见,已经违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且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有权提起刑事自诉,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一直以为还不了钱的都是穷人现在才知道有的人“壕无人性”起来更是令人窒息案例四:最狗血被执行人在执行阶段,擅自处置名下财产,申请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拒执”犯罪刑事自诉✎基本案情:2018年12月,彭州法院依法判决陈某某、张某某向廖某某支付欠款84060元。判决生效后,陈某某、张某某未按该判决履行还款义务。2019年4月,廖某某向彭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彭州法院向陈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执行文书,并对其名下奥迪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随后,陈某某到法院请求自行处置该车辆用于偿还债务,经法院许可后,陈某某于同日与案外人刘某达成车辆买卖交易,并申请法院解除案涉车辆查封以完成过户,同时向法院承诺最晚于2019年6月15日将售车款53000元交至法院。然而,陈某某却擅自授意买受人刘某分两次将售车款转入其欠款金额达14万余元的信用卡中,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019年7月和10月,彭州法院先后两次对陈某某予以司法拘留。廖某某向彭州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陈某某涉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法院审判:彭州法院认为,陈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履行了部分欠款,与自诉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典型意义:本案系“拒执罪”刑事自诉案件,法院通过引导申请人提起刑事自诉,促使被执行人履行部分法定义务,并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有效维护了申请人合法权益。原本早就可以履行完的欠款折腾一番后还得了一身“刑”难道这就是传说中的“杀敌一万,自损八千”?案例五:最奇葩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承诺履行债务而转移资产、逃避执行的,应当追究其“拒执”犯罪✎基本案情:2013年5月,青白江法院对肖某某与程某某民间借贷一案进行了民事调解,载明程某某于2013年5月31日前归还肖某某23万元。调解书生效后,程某某未履行义务,肖某某向青白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程某某承诺将名下查封房屋拆迁后的拆迁款用于偿还该笔债务,请求法院予以解封。2016年1月程某某私自将该房屋出售,将房款据为己有,仍拒不履行。青白江公安机关对程某某涉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罪刑事立案,并于2018年11月将其抓获。2019年3月,青白江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审判:青白江法院认为,程某某明知应当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中擅自处置财产,致使案件难以执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考虑其近亲属代缴赔偿款以及程某某坦白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典型意义:程某某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欺骗申请人和法院,使其房屋被解除查封。随后将房屋出售,将售房款据为己有。其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生效司法裁判的权威,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典型案件之一。阳奉阴违的小把戏法院er早已司空见惯这样的操作简直就是“送人头”想做侵犯司法判决权威的法外狂徒也许监狱是最好的归宿拒不执行,绝对不行!往期精彩回顾▼跟着法官去执行丨7万块钱拖好几年不还?法官来了!最高获刑16年!眉山首例“套路贷”恶势力集团案宣判法官教你打官司丨关于打群架的那些事儿来源:成都中院长按关注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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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获刑16年!眉山首例“套路贷”恶势力集团案宣判

日前仁寿法院对一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该案系眉山市首例“套路贷”案件……2019年12月31日,仁寿法院依法对以刘伟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刘伟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五千元。其他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八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二万至七万元不等的罚金。该案是眉山市首例“套路贷”案件。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8月,被告人刘伟、徐忠科、张校华商量每人出资20万元,共同非法成立“华达车贷公司”,租赁位于成都市双流区某处作为办公场所,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张校华由于资金短缺,实际出资5万余元。该公司安排了专人负责管理、非法开展汽车抵押贷款、转款、放款、记账、对账等工作。汽车抵押放贷以1%—2%的低月息为诱饵,通过二手车手机APP软件对被害人车辆进行价格评估后,以评估价格50%左右确定放贷金额。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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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来了!这两件是四川法院办的

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一、被告单位安徽亚兰德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吕守国等7人污染环境案二、被告人姚多友等14人污染环境案三、被告人王维凡等4人污染环境案四、被告人王超、王益平污染环境案,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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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教你打官司丨关于打群架的那些事儿

法官教你打官司系列继续走起!跟着小编一起在“法海”里“浪”起来今天我们要说的是《打群架也可能触及刑法》乐山中院刑庭法官苏微颖为您讲诉说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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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院执行碰上《西游记》,开启闯关模式!

西天取经,不仅要练就一身本领,更需要披荆斩棘、降妖伏魔的勇气和毅力。上篇《修炼篇》提到,面对执行难的重重困难,法院人直面困难、迎难而上,创造出一系列执行举措。那么,如何才能发挥本领突破层层执行难关,切实解决执行难。且看《执行外传》中篇:《闯关篇》《西游记之执行外传》中篇:闯关篇任务艰巨催人进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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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暖了,今天的头条必须给他!

今天小编给大家讲一个超级温暖、有爱、充满力量的故事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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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院执行碰上《西游记》,从修炼开始就很精彩!

《西游记》是中国古典四大名著之一,在中国民间更是家喻户晓。故事里,为完成西天取经的艰巨任务,无论遇到多少艰难险阻,唐僧师徒苦心修炼本领、一路降妖伏魔、最终取得真经,终成正果。现实中,为完成切实解决执行难得神圣使命,面对执行过程中的重重困难、被执行人的百般逃避,法院人是怎样直面挑战、战胜困难……且看《执行外传》上篇:《修炼篇》。《西游记之执行外传》上篇:修炼篇直面挑战担使命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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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着法官去执行丨7万块钱拖好几年不还?法官来了!

得线索、跨异地周末不停歇斗智斗勇、协商调解小编带你直击现场零距离亲历射洪市法院执行一线“林法官,我看到钟某乙了,他带着老婆出去吃饭了……”“好,你先不要惊动他,我们马上出发!”12月28日,射洪法院执行局林兵法官接到申请人毕某电话,称其在钟某乙江油的家中发现被执行人踪迹。“多耽误一分钟,都可能错失良机,马上出发!”来不及吃午饭,林兵法官立刻通知干警,整队出发。电话中说到的钟某乙是毕某申请执行钟某乙、钟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的一名被执行人。早在2014年9月、2015年钟某乙便因资金周转向毕某分别借款5万元、2万元,共计7万元。此后,钟某乙、钟某甲分别两次承诺于2016年春节前、2019年5月底还清借款,承诺逾期后,经毕某多次催收,钟某乙、钟某甲始终未曾归还。今年7月25日,毕某向射洪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钟某乙、钟某甲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某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毕某拿着判决书依然是多次催收未果,于11月18日向射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于通知书送达后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告知其到法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一直拒不到院,直到申请人打来举报电话,事情终于有了眉目……往期精彩回顾▼法官教你打官司|雨污分流那些事儿入驻调解+科技=更加便捷!预谋杀人、开车冲撞候车群众……判了!来源:射洪市法院长按关注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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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调解+科技=更加便捷!

近日,入驻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特邀律师调解员李勇刚,接受市法院委托,首次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调解一件知识产权纠纷。原告四川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影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影视文学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创作剧本,并约定了稿酬20万元。在合同履行中,被告向原告发出退稿信,要求提前终止合同,并指出作品著作权归其所有,其有权委托其他编剧进一步创作,原告认为,已经依约定完成了委托创作合同,应获得相应稿酬。双方协商无果后起诉至市法院。市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认为该案具备委派调解可能,便将案件委派给了连续三年担任市法院特邀律师调解员的眉山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勇刚。因一方当事人远在浙江,为方便当事人,遂使用了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行远程调解。往期精彩回顾▼预谋杀人、开车冲撞候车群众……判了!法官教你打官司|工伤那些事儿对号入座!年底的加班姿势你是哪一个?来源:眉山中院长按关注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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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教你打官司|雨污分流那些事儿

法官教你打官司第二弹!这次是关于雨污分流的那些事儿!家楼下修路挖得烂兮兮,下雨过后全是烂泥巴,过路和停车都不方便,关键是还会停水停电!最近,你是不是和陈女士一样,也有这样的烦恼呢?恨不得马上就去法院起诉他们?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那家门口搞雨污分流,天天挖得烦得很,噪音又大,落雨天过上过下尽是泥巴,都不好过路的,管子改道,经常造成屋头停水又停电。给我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我想咨询一下,有哪个部门可以管一下啊?可以告不呢?告哪个部门呢?别急别急,来看看泸州市江阳区法院的解答吧!您好!陈女士,根据您的情况,可以到我们诉源治理中心“赵满意工作室”咨询赵法官。他可以帮助您寻求最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赵满意工作室”是什么机构?这是江阳法院为开展诉讼心理、诉讼常识和诉讼风险的辅导而专门成立的工作室!我们来看看“赵满意工作室”是如何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司法服务“零距离”的。REC近日,着急的陈女士来到江阳区法院诉源治理中心,咨询有关政府实施的雨污分流的相关事项。江阳法院诉源治理中心“赵满意工作室”的赵晋福法官接待了她,就陈女士提出的问题,赵法官告诉她,雨污分流是政府实施的一个民生工程,其管理部门是综合执法局。于是赵法官带着陈女士,通过辖区内的网格员一起到现场进行查看,并同综合执法局的同志一起对陈女士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陈女士,您好!城市生活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污水,如果任由这些污水排入江河,将严重影响我们的安全用水。我们搞的雨污分流工作就是要把生活中产生的污水同雨水分开,将污水全部收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泸州作为长江上游城市,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是我们每一个泸州人的责任和义务,由于雨污分流多为地下隐蔽工程施工,在改造中会对部分地下管线进行迁移,影响到居民用水用电,给大家的生活带来了不便,在这儿跟您道个歉,我们一定特别注意施工进度,减少施工带来的影响。同时,还得麻烦您多跟周边的邻里街坊宣传宣传,希望大家理解和支持我们这项工作。谢谢!谢谢你们给我解释,及时解决了我的困扰。看见这个结果,赵满意高兴地说:“走出办公室,现场解答老百姓的疑问,正确引导诉讼,把法律惠及给老百姓,这是我们为人民司法一直努力的方向。”往期精彩回顾▼法官教你打官司|工伤那些事儿预谋杀人、开车冲撞候车群众……判了!对号入座!年底的加班姿势你是哪一个?来源:江阳区法院、泸州中院长按关注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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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教你打官司|工伤那些事儿

工作中受伤了但之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打赢了官司,却遇到了“赖皮”见不着钱的踪影如何是好?诉状应该怎么写?遇到这些问题不要怕,法官教你打官司!法官教你打官司今天我们来说说关于工伤的那些事儿工伤那些事儿REC在个体工商户处工作被机器绞伤手算不算工伤先看和老板属不属于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之规定,个体工商户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但劳动关系是否确立还得结合双方之间的具体情形综合进行认定,比如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缴纳社会保险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买保险怎么办应先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确认与老板存在劳动关系;裁决作出后,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属不属于工伤去哪里去认定是否属于工伤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行政确认。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对工伤认定不服怎么办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职工或者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关于工伤的那些事儿,你明白了吗?还有什么法律疑问,留言区见哦!▼往期精彩回顾▼热爱与岁月并往,愿我们一同行至光辉明天。愿新年,胜旧年。4.61%!看四川法院如何在“诉讼爆炸”时代,完成“逆袭”!对号入座!年底的加班姿势你是哪一个?来源:泸州中院长按关注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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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谋杀人、开车冲撞候车群众……判了!

2019年12月31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勇故意杀人(预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预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杨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7日7时许,被告人杨勇因婚姻家庭矛盾预谋杀害妻姐王某林,但因王某林当日未出门没有得逞。随后,杨勇又萌生制造事端、阻止妻子王某丽在财产分配上获利的念头,在驾车行驶至沙湾区嘉农镇王场村公交车站台附近时,加速冲撞候车群众,致七人死亡、三人受伤。到案后,杨勇对实施杀害王某林未遂的事实予以主动供述,对故意开车冲撞公交车站候车人员的事实作了如实供述。乐山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勇为杀害王某林而驾车前往作案地点等候,依法应认定为故意杀人(预备),其行为触犯刑律;故意驾车冲撞公交站台候车人员,致七人死亡、三人受伤,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作出上述判决。▼往期精彩回顾▼热爱与岁月并往,愿我们一同行至光辉明天。愿新年,胜旧年。4.61%!看四川法院如何在“诉讼爆炸”时代,完成“逆袭”!失信拒执,2020年第一波看守所跨年名单曝光!来源:乐山中院长按关注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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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拒执,2020年第一波看守所跨年名单曝光!

新年方至跨年这段时间里成都法院的执行干警们抓紧结案的同时也不忘“问候”“还不起钱”的失信被执行人们全市法院纷纷出动全力找寻失信被执行人故意不履行生效裁判的就换个地方跨年去!01开豪车、戴名牌失信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某是一名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查找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近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温江法院锁定了王某某经常出现的地点。通过周密侦查,法院制定了详细的行动方案,并于12月30日成功将开着奔驰,戴欧米茄手表,背名牌包包的女“失信被执行人”挡获。经核查,该辆奔驰车登记于被执行人王某某父亲名下,其经常在网上购买价值不菲的物品。因王某某存在高消费行为,且涉嫌转移财产,温江法院决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目前已送看守所。02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被执行人:廖某某廖某某系在农村建房的“小工头”,2017年至2018年间,李某某等6名农民工先后为其打工,但廖某某一直拖欠工资。后李某某等诉至新都法院要求其偿还。经法院审理判决,廖某某共计拖欠李某某等6名农民工近20万元工资。法院在执行阶段未查找到廖某某名下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本人也未在家,无法联系。执行法官走村入户,经多次对其家属进行思想教育、法治宣传,最终说服其家人联系廖某某本人,并送到法院解决纠纷。12月30日,从藏区赶回的廖某某来到法院,但仍表示无履行能力。执行法官果断对其作出拘留决定,并从其身上搜出现金7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廖某某被送到看守所后,其家人立即跟法院联系,表示将尽快筹钱履行判决。03朋友圈里晒“保单”失信被执行人:陈某某陈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被金堂法院判决偿还张某40400元。执行阶段未查询到陈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干警也多次联系陈某某,均拒接电话。12月28日,申请执行人张某通过“阳光执行”小程序向法院反映陈某某在朋友圈晒出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保费1万多元的保单,希望法院尽快调查核实。接到财产线索后,法院执行干警终于联系到陈某某并通知其12月30日到法院接受调查。调查过程中,陈某某辩称保单为保险公司做广告,并未真实投保,同时不愿与张某达成和解。最终金堂法院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其拘留十五日。拘留决定书下达后,陈某某迫于法律的威严,最终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承诺于2020年1月20日之前支付申请执行人38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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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法院干警写给2019的一封信……

微视频公益大赛大奖2019年的相册如果只留下3张照片,你会怎么选?快get这项操作,法院电子档案查阅超方便!来源:阿坝中院长按关注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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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号入座!年底的加班姿势你是哪一个?

四川高院点个“在看”吧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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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福利啦!快来收法院表情包!

蓦然回首今天已是2019年的最后一天新年的钟声即将敲响(元旦假要来了!)看这里!在线送福利啦!南充中院历时一个月倾情打造纯手绘、萌翻全场的特制表情包“法小妹”闪亮登场法院人的feel打包送你咯!回首2019一个关键字形容就是“忙”每天起床第一句先给自己打个气忙碌的一天开始啦今天也要元气满满哟我们忙碌于开庭、调解奔波于送达、执行......脚步不停思绪在飞加班成为工作日常时间都给了一摞摞厚厚的卷宗密密麻麻的工作表难得的一次准点下班都让人欢欣雀跃有时候面对误解面对猜疑我们也会心塞塞但每当得到当事人的肯定看到那一张张动人的笑脸又让我们满血复活我们深信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每一位法院人不懈努力的方向虽然工作很辛苦可是我们无怨无悔回首2019请给自己送上一个大大赞2019进入倒计时再见啦2019你好2020“法小妹”祝大家元旦快乐!2020继续冲!冲!冲!从今天起问好、点赞、通知、加班什么的你都有了专属形象你还等什么?如此萌萌哒的表情包赶紧收藏使用吧!下载方式方法一点击图片直接保存方法二打开微信-点击“对话框”-“表情”-“添加+”-点击搜索“整卷少女”,下载即可。这也太可爱了叭!大家快快get√▼往期精彩回顾▼2019年的相册如果只留下3张照片,你会怎么选?超燃!200万人同步观看,法院人的文化盛宴!快get这项操作,法院电子档案查阅超方便!来源:南充中院绘画:摸仙堡的煜王子(庞茜)长按关注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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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法院首届“十大司法改革案例”评选结果揭晓!

小伙伴们还记得今年10月正式启动的成都法院首届“十大司法改革案例”评选活动吗?Now评比结果已经出炉啦~这次活动全市两级法院共40个改革案例参与,初选后20个精品案例进入后续评审环节,通过8万余名微信用户网络投票、10余名专家学者现场评审等环节的激烈角逐,并经市中院党组研究,才最终评选出来哦!为成都法院首届“十大司法改革案例”点赞,也一起来围观十个"最佳提名奖"!这些案例涵盖社会治理、专业审判、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司法管理、队伍建设、智慧法院等多维改革领域,覆盖牵头重点改革项目的市中院部门和基层法院,有效回应多元司法需求,既是成都法院近年来司法改革的重要智慧结晶,也集中展示了成都法院锐意进取的改革创新精神,百花齐放的改革探索成果,昂扬向上的改革发展态势。2015年以来,成都法院主动融合中央司法改革顶层设计于基层实践,坚持守正创新,优化制度集成,狠抓改革落实,积极探索符合中基层法院实际的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路径。经过不懈努力,改革品牌不断创立,改革能级有力提升,全市两级法院20余项改革举措在全国全省法院推广,10余项知名改革品牌注册为“成都标识”,初步形成了具有鲜明特色的司法体制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成都模式”。下一步,成都法院将继续秉持改革创新精神,坚持改革领航定向,鲜明改革目标要求,提升改革发展能级,持续深化司法体制机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设新时代全国一流法院!▼往期精彩回顾▼《渔祸》获全国首届“守护美丽河湖”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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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法院丨5起41人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集中宣判!

12月30日11时,攀枝花中院召开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阶段性成果新闻发布会。会上,攀枝花中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陈远奎通报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阶段性成果情况,攀枝花中院刑二庭庭长文仁寿向社会发布了5起涉黑恶势力犯罪典型案例,各县(区)法院院长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攀枝花中院办公室主任田晓凯主持。发布会召开前,全市法院依法对5件41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集中公开宣判。其中,仁和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王杰、王润等1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攀枝花市第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西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李平等5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赌博案。米易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何俊杰、何明勇等7人恶势力犯罪团伙非法拘禁、赌博、虚假诉讼两案。盐边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刘超、曹怀军等10人恶势力犯罪团伙非法拘禁案。依法分别判处王杰等4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一年,对王杰、王润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罚金105万元至5000元,共计判处罚金418.9万元,判处没收违法所得110余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60.14余万元。仁和区人民法院王杰等十九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案被告人王杰等19人以进行市容市貌管理为名,在业务合同区内大肆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逐步形成被告人王杰、王润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罗秀、段汝文、刘万别、陈永红、王仕明为积极参加者,其他十一名被告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2016年至2018年5月期间,该组织先后实施了寻衅滋事犯罪9起、故意伤害犯罪和强迫交易犯罪各1起。法庭另查明,被告人王杰个人还实施了寻衅滋事犯罪3起、故意伤害犯罪和强迫交易犯罪各1起。被告人王杰及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方式,共非法获利95.80万元。一审判决:王杰、王润等19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到一年二个月,对王杰、王润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被告人并处罚金共计54.4万元,追缴、没收违法所得。当天,攀枝花中院邀请本地新媒体平台对仁和区法院的宣判过程进行直播,识别图中二维码可回看直播。西区人民法院李平等五人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挪用资金罪恶势力团伙犯罪案被告人李平、李川、陈安华为获取非法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已形成以被告人李平为纠集者、被告人李川、陈安华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李平纠集李川、陈安华、王福杨采用滋扰、纠缠等手段扰乱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迫被害人支付50万元加工费,签订满足其要求的矿物加工协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李平、李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101430.2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平、李川、陈安华组织十余人赴缅甸果敢赌博,并从赌场获取返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李川、陈安华、刘增利用网络视频连接缅甸赌场,开设网络赌场,招揽参赌人员,获取赌资抽成和缅甸赌场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平利用职务之便挪用鑫慧公司100万元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一审判决:李平、李川、陈安华、王福杨和刘增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到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15万元,赔偿经济损失60余万元。米易县人民法院何俊杰等七人赌博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恶势力团伙犯罪案本案以何俊杰为首,何明勇、郑波、孙林、杨义平、宋伟、邱小军积极参与,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在米易县区域内,数十次组织赌博,属多次违法,通过赌博以天息5%的高利放贷非法获利,构成赌博罪,何俊杰、郑波、邱小军还实施了非法拘禁犯罪,何俊杰、郑波实施了虚假诉讼犯罪。七被告人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了收取非法高利贷债务,采取恐吓、滋扰、纠缠等“软暴力”手段,致欠赌博高利贷的三人离婚、一人卖房还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一审认定为恶势力团伙犯罪。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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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祸》获全国首届“守护美丽河湖” 微视频公益大赛大奖

《渔祸》获全国首届“守护美丽河湖”微视频公益大赛大奖“12月27日,由水利部河长办指导的全国首届“守护美丽河湖”微视频公益大赛颁奖暨河(湖)长制工作经验交流会在河南省开封市举行。眉山法院微电影再创佳绩,《渔祸》荣获二等奖和最佳创意奖。”■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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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燃!200万人同步观看,法院人的文化盛宴!

歌舞飞扬迎子鼠,法徽闪耀践初心。12月27日下午,全体南充法院人欢歌笑语、欢欣鼓舞、欢聚一堂,举办全市法院献礼祖国文艺汇演活动,共同歌颂美好时代、共同祝福伟大祖国、共同迎接美丽新春。本次活动以“法徽闪耀践初心”为主题,这是南充全市法院落实中央部署开展“我们的中国梦”活动的具体行动,是推进法院文化建设实质化、凝聚法院队伍合力的重要举措。一起见证这场活动的,有南充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袁险峰、省法院二级巡视员宋俊康、南充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熊建春、市政协副主席王翠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杨敏,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欧晓东以及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人大监督和司法委员会、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监狱、嘉陵监狱、川中监狱、市律师协会等单位领导。同时,全国人大代表张国芬、省人大代表陈建业、省政协委员陈欢等7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脱贫攻坚结对帮扶村村干部等出席活动。此次演出以“法徽闪耀践初心”为主题,分为“初心·成长岁月”、“传承·金色收获”、“担当·逐梦征程”三个篇章,由歌舞、小品、音乐剧、情景朗诵等形式13个节目组成,节目改编自南充法院干警审判执行、脱贫攻坚、援藏援彝、巡回审判等贴近基层、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真实事迹,展现了南充法院的大城担当。一场网络直播浏览量近200万的文艺汇演是啥样?先来几个小视频感受超燃现场在现场的他们这样说接下来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