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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来了!这两件是四川法院办的

四川高院 2023-08-26


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一、被告单位安徽亚兰德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吕守国等7人污染环境案


二、被告人姚多友等14人污染环境案


三、被告人王维凡等4人污染环境案


四、被告人王超、王益平污染环境案,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缙云县南河电镀厂、王超等4人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五、被告单位湖北瑞锶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王先文等4人污染环境案


六、被告单位成都益正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晨光亚克力塑胶有限公司,被告人吕顺体等16人污染环境案


七、被告人廖若云等3人污染环境案


八、资中县银山鸿展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原内江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


九、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诉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十、九江市人民政府诉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李德等7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案



其中有哪些是四川法院办理的呢?



被告单位成都益正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晨光亚克力塑胶有限公司,被告人吕顺体等16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至12月,被告单位成都益正环卫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正环卫公司)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公司负责人吕顺体决定,从被告单位成都晨光亚克力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亚克力公司)等处承接危险废物处置业务,并安排公司员工肖锋等人伙同蔡伟利用罐车将危险废物运至四川省成都市,直接排入城市污水井内,共计非法处置危险废物443.69吨。危险废物沿污水管网进入青白江后汇入长江,造成下游水体污染,青白江水业有限公司地表水生产停产172小时,截止案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在案件审理中,晨光亚克力公司、部分被告人与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达成赔偿协议,主动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共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50余万元。


【裁判结果】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益正环卫公司、晨光亚克力公司,被告人吕顺体等16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应按照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参与处置危险废物的数量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单位益正环卫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120万元;被告单位晨光亚克力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80万元;被告人吕顺体等16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万元至4万元不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联合挂牌督办的长江流域污染环境案件之一,社会关注度高。益正环卫公司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接收危险废物后集中直排至城市污水井,共非法处置危险废物400余吨,造成水业公司地表水生产停产172小时及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污染后果特别严重。人民法院坚持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对居间介绍、非法委托、非法处置等犯罪链条各环节参与人员均依法严惩,形成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有效震慑。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推动晨光亚克力公司、部分被告人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达成赔偿协议,晨光亚克力公司、部分被告人主动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对污染企业和责任人自觉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起到了促进作用,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资中县银山鸿展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原内江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资中县银山鸿展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展公司)位于长江支流沱江流域,是内江市废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及四川省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2018年3月4日,四川省岷、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强化督查组会同内江市环境执法支队对鸿展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位于废水总排污口的在线监测设备未按每两小时一次开展自动取样监测采集数据,取样泵损坏已不能正常使用,固定采样管道不能采样,在线监测设备已不能实时监控排放废水水质情况,自动监控所测数据明显失真。经采样检测,当日化学需氧量、总磷的排放浓度分别超过排放限值1.61倍、1.05倍。原内江市环境保护局经立案调查和听证程序,依法对鸿展公司作出罚款7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鸿展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鸿展公司发现在线监测设备显示的化学需氧量超标、仪器无法采到水样后,未按规定及时通知运维人员检修、查找问题并向环境监管部门报告,对自动监测设备出现的异常情况持放任的态度,构成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原内江市环境保护局综合考量鸿展公司存在12个月内连续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情形,污染物排放浓度非一般性超标,以及该公司能够配合执法,超标排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对鸿展公司作出罚款7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过罚相当。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鸿展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排污企业因违反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受到环保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环境监测是环境管理的“哨兵”“耳目”,是环境监管最重要的基础性和前沿性工作。排污者自我监测是环境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弥补政府监测机构和社会第三方监测力量不足的重要方式。本案中,鸿展公司作为重点监控企业,对企业污染物排放的自我监测履责不到位,对自我监测中存在的问题听之任之并造成污染超标排放。环保监管部门针对鸿展公司的处罚决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考虑存在从重情节,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从重处罚,同时也考虑违法行为人的配合执法表现、未造成严重后果等因素,没有顶格处罚,罚过相当。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环保监管部门的严格执法和合理裁量行为,体现司法支持依法行政的力度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温度,有利于警示排污企业自我约束,诚实守信,严格执行自我监测规范和标准,不弄虚作假,确保监测过程规范和监测数据真实,同时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监管,共同促进长江流域水体质量和生态环境的有效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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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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