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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不长存 学术长存:怀念罗豪才教授 | 姜明安 王锡锌 毕洪海

法学学术前沿 法学学术前沿 2023-10-28

近日,北大法学院王锡锌教授和北航毕洪海教授在《中国社会科学报》发文,缅怀著名法学家罗豪才教授。法学学术前沿特此合辑转发,并附上姜明安先生早年的怀念文章,以飨读者,并深切怀念罗豪才教授!


为了权利与权力的平衡

——罗豪才先生的治学追求

作者王锡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2023-09-25。


罗豪才(1934—2018),原名罗豪材,祖籍福建安溪,生于新加坡。曾任北京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北京大学副校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致公党中央主席、全国政协副主席等职。他是中国现代行政法学的开拓者、奠基人。代表作有:《行政法论》《行政法学》《行政审判问题与研究》《行政诉讼法学》(主编)、《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和政治制度》(合著)等。罗豪才是行政立法的直接参与者,也是行政法律实施的践行者,他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时,分管行政审判工作,曾担任“深圳贤成大厦案”的审判长,该案在社会上产生了巨大影响,成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一个范例。他是当时中国大法官中唯一的民主党派人士,也是由中国最高学府走进中国最高司法殿堂的第一人。

在当代中国法学界,罗豪才先生是公法学的一座山峰。罗先生的学术追寻,始终围绕国家与社会、权力与权利的关系而展开。先生自1960年起在北大法律系任教,其后曾担任大法官、国家领导人等职,但终其一生,他最为自豪的身份,还是北大学堂的教书匠。无论治学还是参政,罗先生为家国奔走,为生民立命;内心坚定,为人柔和;文以载道,文如其人。他的学术研究涉及政治哲学、宪法学、行政法学等领域,贡献了平衡论、软法理论等原创性学术成果,丰富了我国公法学研究的话语体系和知识体系。贯穿罗先生学术思想主线的,是一个公法学者对学术使命的坚持、对人的权利的关注。用罗先生自己喜欢的一句话概括,就是“为了权利与权力的平衡”。


以司法审查为视角

罗先生最初治宪法学,聚焦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和政治制度,尤其是司法制度。1980年,他与龚祥瑞、吴撷英合写的《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出版,是当代中国最早研究西方国家法律制度的著作之一。

20世纪90年代初,罗豪才教授积极参与推动中美法学交流,担任中美法学交流项目的中方负责人。1984年,罗先生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研究,师从著名公法学家盖尔洪教授。当他第一次到盖尔洪的办公室,谈起自己的研究想法时,盖尔洪说:“你可以研究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但是中国行政法的发展,还是要结合中国实际。”这个回答让他有点始料未及,引起了他的深思。


■罗豪才作为审判长参加庭审。作者/供图

赴美访学之后,罗先生对中国法治建设的使命感和方向感有了更清晰的认知。1986年,全国人大法工委成立了由行政法学者和实务部门专家共同组成的“行政立法研究组”,负责《行政诉讼法》的起草,罗先生任副组长。在起草过程中,各方对行政诉讼的目标应当是“监督行政权力”还是“保障相对人权利”产生激烈争论。这场争论为罗先生后来提出“平衡论”埋下了种子。最后的定稿中,立法宗旨写的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这基本体现了罗先生的想法。在立法过程中,罗先生还提出了“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概念,为维护和监督行政权划定了清晰的法律准绳,成为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核心原则。在学术研究中,罗豪才先生把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定位于“司法审查制度”。在北京大学主持中国高级行政法官培训班期间,罗先生带领年轻教师和学员编写了一部行政诉讼教材,取名为《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在他看来,行政诉讼法内容丰富,涉及面广,但其核心是“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这为理解中国行政诉讼制度提供了一个独特视角。在法律实践中,罗先生也始终贯彻着这一视角。1995年6月,罗先生被任命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主管行政审判工作。在此期间,罗先生主持审理了深圳贤成大厦案等重大行政案件,支持了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等新型行政案件,有力地捍卫并推动了依法行政理念的传播,为行政诉讼开辟出一块新天地。此外,罗先生还领导了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的起草,拓展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修改了以往逐条列举的方式,成为了行政诉讼制度的重大突破。 


开创行政法平衡论

《行政诉讼法》制定过程中,行政法学界围绕行政法与行政权的关系、行政法的性质和功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等,展开了行政法究竟要“控权”“保权”还是“既要保权又要控权”的争论。中国行政法的发展究竟应该如何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这是罗先生一直思考的问题。1986年,在司法部法制建设杂志社举办的“如何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体系”会议上,罗先生发言说:“行政法的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保证行政有效合法的行使,充分发挥行政职能的作用;二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罗先生进而提出民主与效率相协调原则,“我们国家的行政法具有两方面的功能,一方面积极地保证行政活动进行,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消极地对行政机关施以必要的控制,防止和纠正行政不法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这构成了罗先生行政法“平衡论”的核心命题。



“平衡论”引发了关于宪法和行政法基本价值体系的学术大讨论。平衡论不仅是方法论,更是价值论:为了实现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必然需要对强势的权力进行有效制约。在这个意义上,平衡论并非“中庸”“调和”,而是具有鲜明的价值导向——对个人权利的保障。罗先生倡导的平衡论,主张引入关系视角,取代“管理论”和“控权论”的权力中心视角,凸显个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他提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了最基本的行政法关系。二者之间从对立到统一、从不平衡到平衡的矛盾运动过程,构成了行政法发展的历史。”

平衡论并不是学术游戏,而是能够与我国法治实践紧密结合。平衡论将保障行政管理、维护行政秩序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捍卫公民自由合二为一,以克服制度设计的单极化。在探讨现代行政法制发展趋势时,罗先生提出:行政法应当同时兼顾维护秩序与捍卫自由这两种功能,不能过于强调一方而忽视另一方。平衡论不仅关注个体权利保障的应然目标,更关注个体权利保护的实现机制。考虑到个体权利保障在实践中的严重不足,罗先生在行政法学理论研究中率先引入制约、激励机制理论,他认为“平衡方法论体系是以博弈为核心的、包括公共选择与利益衡量以及其他各种法律方法所构成的一个旨在实现行政法结构性均衡的知识体系”。

罗先生所倡导的行政法平衡理论,既吸收了西方行政法学以规范和制约行政权为目标的学术资源,又创新性地将中国传统的民本和民权思想融入当代行政法学,为具有中国特色行政法学的发展提供了知识增量。


积极提倡“软法之治”

翻越一座山峰,本可席地小憩,罗先生却不知疲倦地继续前行。如果说,平衡论是在微观视角上追求权利与权力的平衡,那么罗先生晚年关注的“软法”理论,则是在宏观视角上寻求国家治理和权利保障相统一的努力。

2005年12月8日,罗先生发起成立了北京大学法学院“软法研究中心”;2006年,罗先生发表《认真对待软法——公域软法的一般理论及其中国实践》,提出了“软法亦法”“软法之治”等命题。此后,罗先生撰写过20余篇软法文章,出版《软法与公共治理》《软法与协商民主》《软法亦法——公共治理呼唤软法之治》《软法的理论与实践》《软法的挑战》《为了权利与权力的平衡——法制中国建设与软法之治》等著作。其中,《软法亦法——公共治理呼唤软法之治》获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专著类一等奖,并获国家社科基金中华外译项目资助,于2013年在美国出版,2015年在俄罗斯出版,再次掀起行政法和公共治理研究的波澜。


■2008年4月罗豪才出席北京人权论坛期间与国外学者交谈。作者/供图

软法理论是我国公法学界的原创性知识贡献。软法概念最先出现在国际法领域,但罗先生立足中国国情和当代中国国家治理实践,将软法之治引入到国家治理的大场景中。在历任全国政协常委、副秘书长、副主席的15年时间里,罗先生将其长期关注的软法现象,尤其是依章、依规、依惯例治理并获各方自觉遵守的治理实践,化作软法和公共治理理论的研究素材。

20世纪90年代,公共治理开始进入西方学界的关注视野,21世纪初也成为我国理论界关注热点。随着国家主导的、自上而下的“控制—命令”的管理模式发生转型,国家、市场、社会中的诸多主体逐渐形成开放的公共治理网络。面对这样的变革,软法理论既修正了“法”的概念,也完成了“治理模式”的再建构。软法之治不仅关注非强制性的、自律性规则,还强调公共治理中多元主体充分表达、协商、参与并形成合意的治理过程,其本质是对人的主体性的关怀。

罗先生所倡导的软法理论,主张“更少强制、更多协商、更高自由”的协商治理和公众参与,反对披着软法外衣的“恶法”,将保护权利、实现善治作为核心目标。他曾将“直面软法的问题”作为《软法的理论与实践》一书的序言,明确提出:“软法可能是恶法这一现实,要求我们必须将软法置于宪法之下,必须接受相关硬法框架的约束,满足法制统一、法律保留、基本权利保护、软硬法衔接等要求。”罗先生倡导的软法理论,融贯了其毕生关注和思考公法与公共治理的思想体系,开创了多元共治、协商合意、柔性治理等当代公法研究的新领域。


以人为本初心不改

在每一种公法理论的背后,都有一种国家理论。罗先生热爱国家,这种热爱体现为他对人民的关怀,为人民服务是我国的立国之本。罗先生早年研究国家宪法制度,其后专注于行政法理论和制度研究,晚年倡导软法与公共治理,但始终未改的是他热爱人民的初心。2007—2016年,罗先生任中国人权研究会会长,努力推动了一系列人权研讨活动,带领我国人权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



罗先生对人权理论的关注,可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早在1979年,肖蔚云、罗豪才和吴撷英三位先生就在《红旗》杂志上发表了《马克思主义怎样看“人权”问题》的文章。1983年,罗豪才、吴撷英两位先生根据讲义集结而成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和政治制度》一书出版。在该书中,罗先生提出了将人权实践与不同国家的实际情况相结合的理念,指出“由于各国的政治制度不同,公民权必然也不相同。即便政治制度相同的国家,公民权内容也不完全一样,由各国的宪法作具体规定”。该书还关注了和平生存权、环境权与健康权、知道权、休息权与休养娱乐权、安乐死权等新型人权,极具前瞻性。此外,罗先生对宪法和行政法的研究,也有着深厚的人权底色。1981年,龚祥瑞、罗豪才、吴撷英三位先生合作《西方国家的司法审查制度》一文,指出了司法审查作为实现宪法保障和人权保障的制度功能;在《行政诉讼法》制定过程中,罗先生强调行政诉讼制度应当发挥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功能;1994年《国家赔偿法》颁布,罗先生称其为“一部重要的人权立法”。

20世纪90年代开始,罗先生将对人权的关注融入其行政法平衡理论。他提出,公法的使命是“为了权利与权力的平衡”,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是保障个体权利的制度性要求。2009年,罗先生在《人权保障的“中国模式”》中指出,“中国人权法治着力理顺两个基本关系,即权利与义务关系和权利与权力关系”。2011年,罗先生与宋功德同志发表《人权法的失衡与平衡》一文,提出“在公共治理背景下生成和行动的人权法应当是平衡法”的命题。

宪法、行政法平衡论、软法理论,这些贯穿罗先生一生治学之路的求索,在人权保障这一命题下交融汇合,勾勒出一个公法学家的学术底色:一个不忘初心、坚守使命、以人为本的公法学人。


罗豪才先生的精神家园

作者毕洪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罗豪才先生的人生经历十分丰富,然而他自1956年入读北京大学法律系,并自1960年留校任教以来,始终未曾真正离开燕园。他在屡次职务升迁中要求保留教职,即便公务繁忙,仍然坚持开设行政法基础理论的研讨课。罗先生尝言:“官不长存,学术长存”,一个人的官职总有卸任的一天,一个真正的学术研究者大概只有“死而后已”。作为一名真正的绅士,罗先生具有“兼容并包、思想自由”的精神。在人生岁月中,学术与教学始终是罗先生的精神家园,让他能够做到“临事有长有短,与人不激不随”。


扶门者 

20世纪80年代,罗先生担任北京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和主管外事的副校长。他的女公子罗李华回忆说:“他最主要的工作就好比是扶着门,让里面的走出去,让外面的人走进来……做一个扶着门的人也极符合他的修养。他是一名真正的绅士。” 

中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自1976年以后开始恢复发展,但彼时整体氛围还很保守。改革开放后,对外交流的需求变得迫切。1984年“中美法律教育交流委员会”(CLEEC)设立,罗先生担任中方的执行主席。该项目至1997年结束时,共资助了200多位学者赴美交流访问,还有20多位美国学者来华学习和研究中国法。面对诸多保守学者的反对声音,罗先生的坚持并不轻松,但意义重大。在全球化面临挑战的今天,像他这样的“扶门者”更加弥足珍贵。 

罗先生本人于1983—1984年间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此次的访学成果为他后来转向行政法研究,尤其是提出中国式司法审查制度奠定了基础。他在担任主管外事的副校长期间,进一步推动了北京大学的国际化,无数学子受益于他的开创之功。对于自己指导的研究生,罗先生也总是鼓励他们有机会走出国门,打开视野,并且谆谆告诫:出去的时候,不要只是在图书馆待着,要多去了解当地的社会和风土人情。罗先生自己也是这样做的,他在美国访学期间,经常乘坐廉价的灰狗巴士,穿梭往返于各个高校之间。 


引导者 

作为一名教师,罗先生是一位引导者和领路人,而不是一位灌输者,他是一位高明的师傅,而不是严苛的训练者。 

在课堂研讨中,罗先生秉持学术面前人人平等的民主精神,通常在简单介绍问题和背景之后就由学生进行讨论,他则一边听一边记笔记。当学生争论得热火朝天、相持不下时,他就画龙点睛地点拨几句,指出关键所在并进行引导。罗先生从不疾言厉色,遇到不同意见总是以理服人,并在讨论中不断完善自己的观点,真正做到了教学相长。他倡导的平衡论、软法等重要理论,都是在反复研讨、辩难中推进的,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对于学术上的异见,罗先生很少点名批判,更多是通过正面阐述自己的观点进行回应。在他主编的《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和《软法与公共治理》文集中,收录了很多批评性文章,完整地呈现了整个研究的脉络,真正体现了兼容并包的学术风格。 

罗先生对于学术的热忱总会让学生受到鼓舞,奋发向前。即便担任了领导职务,每当讨论学问时,他素来温和的神情就会因为兴奋而变得眉飞色舞。罗先生从不会拒绝学生的提问,事实上,很多时候是他“追着”学生讨论问题。在一对一的交流中,罗先生往往从“我最近在想一个问题,我跟你讨论一下”开始,就像是师傅在检查功课。如果学生跟不上思路,罗先生会以“你再琢磨琢磨,我们过几天再讨论”作为结束语。这个时候,学生就只好抓紧研究后“自觉地”去汇报心得。有师傅如此,徒弟们也就只好“无须扬鞭自奋蹄”了。后来他自己说道,“我的这些学生,天分是有一些的,但关键是勤奋”。他正是以自己的不断思考在引领学生的进步,桃李不言,下自成蹊。

罗先生视学生如家人,他善尽一位大家长的责任,学生在他身上能够感受到浓厚的师生情谊。他不会将学生当作自己的私人势力,也不必人人附和他的观点。他说北京大学行政法实行的是集体导师制,鼓励自己的学生向各位老师请教,而非封闭自守。他钟爱自己的学术研究,却没有门户之见,更遑论争权夺利。 


沟通者 

罗先生读书治学,但不是一位书斋里的学者;他是一位政治家,又是一位法学家;他是大法官,又是研究者。很多时候他作为一个沟通者,穿行在不同的领域和身份当中。 

在他学术思想的深处,似乎也总是在对立的端点之间寻求“统一”。例如,平衡理论中的公民权和行政权;软法研究中法律规范结构的“一元”和“多元”;人权研究中的“人权”和“主权”;等等。在这个意义上,他的思想永远是开放的、包容的,他既关注现代的民主法治理论,也关注后现代理论的挑战;既研究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法制度,也关心社会主义法治自身的特性,尝试将这些不同因素融入一炉。虽然,这种思想脉络常因不够纯粹而遭到批评,例如平衡论可能被庸俗地理解为一种两面讨好的政治智慧,一种权宜之计或“折中主义”。但如果对他的人生历程有深入了解的话,就能明白:其中的矛盾和纠结或许源于岁月留下的烙印,但他以研究者的身份,尝试在这种对立的基础上获得新的实在的统一。 

诚如蒋梦麟在评论蔡元培时说道:“先生日常性情温和,如冬日之可爱,无疾言厉色。但一遇大事,则刚强之性立见,发言作文,不肯苟同。”这句话用来形容罗先生也再合适不过了。早在少年时代,他就已经有了明确的方向;而后岁月的淬炼,让他更加坚定信念;晚年缠绵病榻时,他依然初心不改。无论罗先生是怎样地兼容并包,作为一名法学家和共和国大法官,“依法治国”和“以人为本”是他不可动摇的原则和底线。所以,只有理解他内心的坚定,才能够理解他临事的从容。 


创新者 

一位教师、一位学者的学术生命力离不开创新,罗先生可以说是这方面的楷模。2009年6月25日,中国法学会与清华大学合作的“中国法学创新讲坛”开坛,由罗先生首讲 “中国行政法的平衡理论”。这次活动是对他多年以来孜孜不倦追求学术创新的承认和肯定。 

1983年,罗先生年届五十,在很多人准备退休的年纪,他和吴撷英先生合作推出了《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和政治制度》,一时间洛阳纸贵。随后他转向了行政法学,这一门在中国尚处于萌芽期的学科研究,陆续推出了第二部统编的行政法学教材和中国司法审查制度方面的著作,并且担任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的总干事。1993年,罗先生正式提出了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将中国行政法基础理论的研究推向了一个高峰。2004年,他倡导开展“软法”研究,提出“更少强制、更多协商、更高自由”的软法理念。此后不久,他又开拓了中国人权研究的新局面,这种创新精神让很多年轻学子都感到望尘莫及。北大是常为新的,“与时俱进”或许就是他创新精神的来源。他的创新并非为新而新,也没有特别花哨的词汇和理论。行政法本身就是一个内容变动非常快的领域,他的创新即是为了回应社会发展现实和重大需求,是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果。 

罗先生是一位真正的绅士,他高而不“冷”,目中“有”人。初见罗先生的学子和学人,难免会有些紧张,然而接触之后,无不因他的风度感到如沐春风。他对年轻人不遗余力地提携奖掖;他从不让在读的学生吃饭买单;他表示不同意见最严厉的话大概就是“这位老兄”或“那位老兄”……种种细节均是个人修养自内而外的流露。 

他能够包容,他能够坚持。他是平凡的,他是高贵的。他是现实的,他是理想的。他历经过生活的苦难,但是仍然热爱生活。他的学问或许可以批评,他的事业或许有待更多人去完成,但他的学术精神和人格魅力给我们树立了一座伟岸的丰碑,虽不能至,心向往之。 

罗老师已逝,罗老师长存!


回忆法学大师罗豪才教授

作者:姜明安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罗豪才,1934年3月生,曾任北京大学副校长,第九届、第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等。他较早研究司法制度与司法审查,主编《行政法学》统编教材,多本著作被翻译成外文出版;参与《行政诉讼法》的制定,推进行政法制建设;热忱倡导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协商民主,创造性地引入“软法”,积极推动中国人权研究;促进中国行政法走向国际,也不断引领中国行政法学做出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

近年来,罗豪才教授曾在《北京日报·理论周刊》撰写《关于法治的混合治理模式》《我的软法观》等文章。

2月12日,罗豪才教授因病逝世,这是中国法学界的重大损失。对于我个人来说,更是沉重的打击,心中一直感到无限悲痛。罗老师(虽然他有很多其他尊贵的头衔,但我们学界始终都叫他“罗老师”)是我大学读书时非常尊敬的老师,也是我在北大从事行政法教学研究30多年来非常志同道合的同事,在日常生活中,我和他更是亲密无间无话不说的朋友。回忆起同罗老师相处的几十年岁月,他的种种往事,音容笑貌,如同昨日,清晰可见。


理论功底深,给我们77级讲公法课,内容丰富,深受学生欢迎

我初次认识罗老师是在听他给我们77级讲课的课堂上。1981年,他和龚祥瑞先生给我们77级开设公法课程“外国宪法”和“西方政党制度”。罗老师课程的名称应是“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与政治制度”,但他讲的主要内容是“西方政党制度”。因为龚先生给我们开设的《外国宪法》,对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与政治制度的主要方面有较详细的介绍与阐释,但对西方国家政党制度却讲得很少。罗老师的课正好弥补了龚先生课缺少的这一内容。在“文革”刚刚结束,高校刚刚开始正规教学的那个年代,全国高校法学院系很少有开设专门介绍西方国家宪法和政治制度的课程。龚先生和罗老师能在那个时期就给我们系统讲授西方公法课程,实属不易。他们两位讲课内容非常丰富,引经据典,对我们很有吸引力。

例如,罗老师在讲述“政党的特征”时,先引述意大利学者J·拉巴隆巴拉、德拉克尼、拉斯穆欣在《政党与政治发展》、《欧洲主要政府》等著作中有关政党的论述和法国学者弗·博雷拉在《今日法国政党》中有关政党特征的基本观点,然后再提出他自己关于政党特征的独特主张——“四特征论”:有政治纲领;有政治目标;有组织系统和领导机构;有组织纪律。

又如,他在讲述政党制度的分类时,既介绍和分析西方学者传统的三分法:一党制、两党制和多党制,又介绍和阐释意大利政党学者G·萨尔多里、M·魏纳等人提出的新分类法:竞争性政党制度与无竞争性政党制度的分类;简单多元制政党制度、中间多元制政党制度与极端多元制政党制度的分类;平衡政党制度、分散政党制度与不平衡政党制度的分类等。我们大学四年,罗老师给我们讲的课虽然不多,但由于他理论功底深,且备课认真、投入,深受我们学生欢迎。


在龚祥瑞先生家的“公法学术沙龙”上,他总能抓住问题的要害,给人启发

大学期间,我与罗老师、龚先生关系非常好,接触颇多。从辈分上讲,我是罗老师的学生,罗老师是龚先生的学生,当然我也是龚先生的学生。由于这个缘故,我们经常在龚先生家里聚会。聚会当然不止我们师生三个,经常到龚先生家参加聚会的还有我们班的同学王绍光、李克强、陈兴良、王建平、陶景洲、刘凤鸣以及北大国际政治系的一些学生,如杨百揆等,有时还有非北大的人士参加。

我们在龚先生家里聚会讨论的问题非常广泛,包括民主、法治、国际政治、国内政策、行政管理、文官制度、经济、政治及司法体制改革,等等。在这些讨论中,罗老师虽然发言不多,但他的每次发言总是能讲到问题的要害处,使我们深受启发。同时,罗老师与龚先生讲话各有特点:龚先生讲话容易激动,有时激情四射,罗老师则比较缓和,引导我们从不同侧面思考问题。两位老师的不同风格对我们这些经常参加龚先生家学术沙龙的人均有很大的影响。


支持我在法学院开设“行政法”课程

1982年,我本科毕业留校工作,分配到法律系宪法教研室任教。当时罗老师任宪法教研室副主任(主任是肖蔚云老师)。当时宪法教研室有两个教研组:一个从事中国宪法的教学研究,有肖蔚云老师、陈宝音老师、魏定仁老师;一个从事外国宪法的教学研究,有龚祥瑞老师、罗豪才老师、吴撷英老师。

我到宪法教研室报到后,当天晚上罗老师就让我到他家里谈工作分配,他问我愿意在中外宪法哪个教研组工作,或者去《外国法学》杂志做编辑(因为我读本科时在《外国法学》发过几篇俄文译稿)。我说我不教宪法,中外宪法两个教研组我都不想进,更不想去《外国法学》杂志做编辑,我想单独研究行政法和在法律系开设行政法课程。我这个要求当时是很过分的,我估计他很难同意。因为北大法律系当时的教学计划中还根本没有行政法这个课程,而且我还只是个刚本科毕业的助教。但是没有想到,他爽快地答应了我这个要求,之后肖蔚云主任也同意了我的请求。

我刚走上工作岗位竟遇到了罗、肖这样明智的领导,简直是太幸运了。当然,罗老师知道我上大学时受龚祥瑞先生的影响,较早就喜欢上了行政法。而且他自己也较早认识到行政法对于未来中国法治的重要性。所以,我一提出要求,他就毫不犹豫地支持了我。


组建行政立法研究组,推动中国行政法制建设

罗老师不仅支持我在北大法学院开展行政法的教学研究,1985年,他自己也从宪法学领域转入行政法领域,并为之奋斗到生命的最后时光。1985年8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成立,他当选为第一届干事会的副干事长。此后,我们就经常在一起讨论和研究行政法问题。他非常同意龚先生的观点,在中国搞行政法不能仅限于教学和科研,必须花大力气推进行政法的立法、司法(行政诉讼),推进行政法制建设。

行政法制不发展,行政法学难于发展。正好在这个时期,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顾问陶希晋先生提出要制定行政法基本法的想法。1986年,全国人大通过《民法通则》后,陶老召集罗老师、龚先生和我到他的办公室讨论启动制定《行政法通则》的问题。他说,中国六法,现在四法(刑法、刑诉、民法、民诉)已经有了,就差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了。你们几个搞行政法的要抓紧推进。罗老师非常赞同陶老的意见。与陶老会见后就开始组建中国行政立法研究组,这个立法组于1986年10月5日在人民大会堂正式成立,罗老师出任副组长。在之后20多年的时间里,中国行政立法研究组先后草拟出《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多部对推动中国行政法制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行政法律试拟稿。对于这些法律的出台,罗老师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功不可没。


倡导和带领学者国内调研与出国考察,为起草一系列符合国情的行政法试拟稿收集一手资料

行政立法研究组成立后,即受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委托,草拟作为行政法基本法的各种行政法律试拟稿。为了提高立法质量,罗老师和立法组其他负责人提出要加强调查研究。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先后赴全国数个省市和国务院多个部委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各方面对立法的建议意见,收集问题,以尽可能保证立法具有针对性和符合中国国情,解决中国实际问题。

由于行政法在中国是一个新事物,没有先例,没有立法经验,罗老师和立法组其他负责人提出要学习借鉴国外的经验,组织考察组,到世界各国考察。在罗老师的倡导和带领下(罗老师多次亲自带团出国考察),我们先后赴美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英国、日本、韩国等十几个国家考察。每到一国,我们不仅与他们的立法机关议会议员座谈,了解他们行政法体系、内容和行政法制度运作情况,而且去他们的政府、法院了解行政法的执法、司法、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的情况。这些调研和考察,为我们后来起草我国一系列重要的行政法试拟稿,收集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但是,对我们在国外的考察,也有人提出异议。例如,有一次我们在美国考察时去拜会中国驻旧金山领事馆官员,就有领事馆官员对我们说,“美国的制度有什么好考察的,美国人接待你们,他们安的什么心你们知道吗?”当时,作为我们考察团团长的罗老师很自信地回答这位官员:“对于西方国家的制度,我们是有辨别力的。西方有些制度是管理性或技术性的,能为我们所用,我们应该借鉴;有些制度是由他们的资本主义本质所决定的,我们不能也不会照抄照搬。小平同志力倡改革开放,主张学习外国的先进科学技术,这应该包括学习西方国家管理方面的先进科学技术”。听了罗老师的回答,该官员没有再说什么,后来还对我们的考察活动提供了一些帮助。


主编高校法学统编教材《行政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非常认真,非常负责,非常投入

1989年,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启动了第二代高校法学统编教材的编写。罗老师被约请担任《行政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两本教材的主编。罗老师对教材的编写非常认真,非常负责,非常投入。

有时,为了一个概念、一个术语的用法,他要亲自查找很多资料,征求很多学者的意见后才最后确定。如对“行政相对人”的表述,他就与我们多次探讨,是用“相对人”好,还是用“相对方”好,或者是直接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好,权衡良久,最后他使用了“个人、组织”的用法。因为他认为“公民”不能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故用“个人”取代为好;“相对人”难于包括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如“个人、组织”包容性大。仅此一例,即可见他对教材编写的认真和责任感。


不断推动公法学基础理论的创新、发展,使中国公法学保持勃勃生机,充满活力

罗老师从事公法学教学研究50多年,对他前20年的情况我不甚了解(我尚未来北大),对他后30年的学术成就和学术贡献,我是最清楚的。因为我自1982年毕业留校任教后,我们一直在同一个教研室(1999年以前)和同一个研究中心(2000年以后)从事同一个专业的研究。我认为罗老师在公法学领域最大的学术成就和学术贡献就是不断引领中国公法学的研究方向,不断推进中国公法学基础理论的创新、发展,使中国公法学(特别是行政法学)一直保持勃勃生机,充满活力。

上世纪九十年代,他提出“平衡论”。开始有人不理解,有人提出异议。在学界引发争论。他向我讲:“小姜,有些学者可能误解了我的平衡论。你要向他们解释,政府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平衡,并不与控权论完全冲突。‘平衡’意味着以法律控制制约公权力和以法律保护公民私权利。同时对公权力也不能一味控制制约,也要适当激励,使它们发挥积极作用;对私权利也不能只讲保护,也要防止其滥用,尽量避免其消极作用”。后来,绝大多数公法学者都认同平衡论,法律实务界还将之体现在我国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之中。

新世纪始,他又提出“软法”理论。对于“软法”,开始也有人不理解,有人提出异议。在学界又引发了争论。他与我商量,说软法非常重要,中国特色法治不能缺少软法,不能不发展软法。我们北大必须担负起推进软法发展的历史使命。他力主在我们基地成立软法研究中心,他自己出任名誉主任,推荐我担任主任。北大软法研究中心于2005年成立,至今出版和发表了一系列研究成果,如他与宋功德博士撰写的专著《软法亦法》,先后出版了中、英、俄三种文字版本。在他的思想、学说、观点的影响下,现在,公法学界绝大多数学者都接受和认同软法理论,许多高校和研究院所成立了专门的软法研究机构,中国行为法学会还成立了专门的软法研究会。公法学领域的软法研究呈现出日益繁荣的气象。

平衡论和软法只是两个例子,罗老师在公法学研究方面还提出了很多其他创新思想和学说,如公共治理理论、协商民主理论等。罗老师对中国公法学,特别是行政法学学科的贡献是特别巨大的。他的逝世是中国公法学,特别是中国行政法学的重大损失。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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