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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忆罗豪才教授二三事(上)丨 行政法学界悼念罗豪才教授


2018年2月26日,为了沉痛悼念著名行政法学者罗豪才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于在中国政法大学举行“罗豪才教授追思会”。本次会议由马怀德会长主持。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应松年教授、会长马怀德教授、顾问胡建淼教授,副会长姜明安、刘莘、叶必丰、杨小军、于安、冯军、莫于川、董皞、沈开举、王周户、湛中乐、赵振华、胡卫列、黄薇、薛刚凌、周汉华周佑勇、谭宗泽、余凌云,秘书长王敬波,常务理事吴雷、熊文钊、杨伟东、何海波、金国坤、刘飞、高文英、李洪雷、高秦伟及理事肖金明等出席本次会议。


会议前,全体与会人员向罗豪才教授遗像三鞠躬,罗豪才教授生前挚友应松年教授在追思会上发表讲话,深切缅怀罗豪才教授,表示深深敬意。


与会专家学者追忆罗豪才教授的发言摘要如下(限于篇幅分为上下两部分):



应松年:罗老师和我算是行政法学界的老战友,我们共同参与行政法研究的时间比较长。当天听到罗老师仙逝的消息非常惊诧,平时他身体很好突然一下子倒下了。这段时间来我一直在不停的回忆以前和罗老师在一起的时间,想到他对我们法治事业的贡献:

 

第一,罗老师带领创建了我们行政法学会。1985年建立的行政法学会,那时候开始他就担任行政法学会的副会长,两届以后,第三届和第四届就是我们行政法学会的会长,以后就一直是我们行政法学会的名誉会长,一直关心着、推动着学会的进展。我想起来在那一段时间,有的时候要开小型的研讨会,刚开始建立的行政法学会没有地方开会,罗老师就帮忙借用北京大学校长办公会议的地方开会,会后请我们吃饭。

 

我还记得他在2002年我们开会,虽然他已经是政协副主席了,但是他亲自到场,积极推动会议的进展,罗老师不仅一手创建了行政法学会,更一直关心、支持行政法学会的国际发展。我记得1995年,我们在日本名古屋开会,和韩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共同商议创立东亚行政法学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东亚行政法研究会,分别主办,现在已经是第13届了。也在这个会上,罗老师带领下创立了海峡两岸行政法研讨会,1997年在北京开第一次会议,至今已经是第19次了。罗老师长期担任研究会的领导职务,一直带领我们进行行政法学的研究、交流和学习。

 

第二,罗老师对中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贡献卓著。1986年,全国人大成立一个行政立法研究小组,陶希晋同志点名罗老师担任行政立法研究小组的副组长,带领行政立法研究组参与制订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以及一系列的法律。

 

第三,罗老师对行政法学理论的推进作用巨大。1998年我们编写了行政法统编教材第二版的行政法学,这本教材跟第一版有很大的进步,对于行政法基本的理论体系、行政法的观念具有重要作用。因为影响大,日本国翻译出版。1989年出了《行政法学》教材,1990年又出版了《行政诉讼法学》教材。《行政法学》罗老师担任主编,我担任副主编,《行政诉讼法学》我们两个都是主编,他领着我们把这两本教材完成。1988年,罗老师还带领我们编辑整理并出版行政立法研究资料汇编,后来我们讨论搞一个行政法学研究杂志,当时做出学术杂志已经很难,罗老师亲自找到新闻出版署的领导,今天的行政法学研究才得以诞生,这本行政法学界非常重要的刊物能够出版,最应该感谢罗老师。

 

第四,罗老师带领中国行政法学界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我们要了解其他世界各个国家在行政法方面的动态以及他们的做法。从国家赔偿法开始,为了了解行政方面的法律,到美国、欧洲、日本、澳大利亚、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考察。罗老师还曾亲自率团到印度去进行考察,这些国际交流对于我们开拓眼界都有很大的帮助。

 

第五,罗老师是新中国行政审判事业的开创者。1998年他担任最高法院副院长期间审理的贤成大厦案影响很大,我也参与了案件的代理,我听说罗老师压力很大,但是他还是坚持法治,成功地把问题解决了。当然这个案子还是很有意思的,因为在行政诉讼方面解决了问题,但是民事问题实际还没有解决,也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

 

罗老师是一个非常视野开阔的人,他在人权、政协等方面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他事业当中,行政法学研究和实践只是一部分,但是他投入巨大 的时间、精力和智慧。我们行政法学能取得今天的成就,要感谢罗老师的卓越贡献。我们应该永远记住罗老师,学习罗老师的精神,继承罗老师的志向,把我们中国行政法学事业推进下去。

  

胡建淼:我是简单点,因为前面已经讲过了。昨天在会上也说了罗老师对我来说,不管与公与私,都是我最敬仰、最感慨、最感激的一个教授,虽然我不是北大人,但是他对行政1法学界的年轻人影响很大,我举一个例子,我在浙江的时候从讲师到教授,连续破格两次三年之内进修,从讲师破格副教授、从副教授破格教授,但当时学校有一个条件一定要有奖学金,罗老师这两次都成为我的牵线人,而且那个时候不是电脑上打打填个字,他是一字一句手写出来的,所以他真的是不遗余力地提携年轻人。

 

从公的角度讲,他对行政法学界的贡献是很大的,大家都有有目共睹的。我认为罗老师的平衡论的理论对中国法治国家治理的国家不亚于行政法理的贡献,我甚至敢这么说。当时罗老师提的时候我并不是太赞成,所以罗老师把赞成的放在第一部分,反对的放在第三部分,把中间的放在中间,我是放在中间的,感觉既不赞成也不反对,当时的角色是从纯学术上讲,民法学部门平衡是最基础的,行政法强调公权至上,怎么会平衡呢,行政法的基础理论是平衡的,那么民法的基础理论应该是平方的立方,到了行政学院以后考虑到国家的治理。

 

从这个角度考虑,我觉得罗老师的理论还是很关键的,实际上他这个平衡重点是放在公权和私权的平衡,为了权利与权利的平衡做的一个合理的事情,最后一句话为了权利与权利的推动,这句话我觉得相当好。

 

我认为平衡最大的贡献是这两个,我们国家开始要权利与权利的平衡,公权和私权的平衡,另外平衡强调管理,除了我们传统的用强词、命令、处罚,是不是可以动用指导、协商、制止等,尤其是对当代的中国文化起很大的作用,我说有的地方我没有说中央,中央不会犯错,有的地方走偏了,片面的理解从严治党,认为我的理解从从严治党是在政治的层面加强和建设党的领导,理解管理方法上出处,严厉的干、严厉的处罚、严厉的追究、严厉的罚款。可追究的追究,追究的越多越好,作为政绩,我认为这理解偏了,在管理手段上依然要平衡,所以从这个角度讲,我认为罗老师这个平衡对国家的治理起很大的作用。

 

所以罗老师虽然走了,但是他的这种理论我相信不仅永远存在,而且会影响国家的治理的方向,时间关系我讲这么多,谢谢!

 

姜明安:我是罗老师的学生,也是他36年的同事,所以我们之间有深厚的友谊。在今天在座的各位中, 我对罗老师是最熟悉、最了解的。昨天我们北大开了一个追思会,我主要讲了他对北大的贡献。今天我再讲一下他对我们行政法学和行政法治建设的贡献,我认为罗老师这方面的贡献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是对我们研究会本身的贡献:罗老师任我们研究会副总干事两届、任会长两届、任名誉会长四届;


二是对于行政立法的贡献:他任行政立法研究组副组长近20年,这期间立法组草拟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立法法》《行政强制法》等行政法基本法;


三是对行政诉讼、行政审判的贡献,罗老师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多年,主管行政审判,特别是他主持审判的“咸成大厦案”,对行政诉讼影响很大,对行政诉讼有很大推动作用;


四是对行政法学科建设的贡献,我们北大81年开始招收行政法硕士研究生,86年开始招收行政法博士研究生 ,87年成立行政法教研室,99年成立公法研究中心,都是他推动的结果,他还领着我们编写《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统编教材,他对行政法学科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


五是对行政法基础理论的贡献;如平衡论、软法、公共治理、协商民主等;都在学界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当然,罗老师对行政法学和行政法治建设的贡献远不止这些。上述五个方面是最主要的。谢谢大家。

 

刘 莘:谢谢,没想到我可以这么靠前讲。我觉得因为不光在座的,整个法律界、整个所有行政法学人,包括90后也好,这些孩子们学习法律的人都是看着罗老师的书长大的,所以罗老师的影响毋庸置疑的。包括他的教科书包括他的很多创新观点,都影响了几代学人。但是就我个人而言,罗老师不仅是我大学时,给我们讲外国宪法课的老师,实际上也是我个人的人生导师。时间关系,我只讲三个事:

 

第一件事是我们在行政立法研究组做秘书的时候。当时行政立法研究组罗老师和立法组成员当时都是“大腕”了,我作为刚毕业的研究生参加到这么一个团队里面,也是在书本和实务之间的跨越,起点非常高,受益大。

 

第二件事是97年底,深圳贤城那个案子。最高人民法院连审了一周五个工作日。罗老师当时作为最高人民付副院长,担任庭审的审判长。当时的场面,非常戏剧化。七个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加上诉讼代理人几十口子哗啦啦坐一片,被上诉人一共就四个人就应老师、马老师、张老师和袁老师。气势对比可想而知。在整个庭审过程中,罗老师非常有耐心,五天的审判都非常有耐心。


以至于录像后来在法院系统发放过,多次听到有人说这个庭审太像研讨会了,罗老师不像审判长,倒像是一个学术会议的主持人。让人把话说完,就像研讨似的。但大家去看判决,你会发现罗老师这种“温和”的庭审一点没有妨碍他作出公正的判断。这种大度、宽容、坚韧的风格,可以说给我上了终身不忘的一次课。

 

第三件事情,就是刚才应老师说的90年代初写统编教材之前。罗老师曾经在北大召开过一个三四十人参加的会议,讨论教材的体系。其间我特别受启发的是,罗老师点明的一个重要问题。一个我原来从未想到过的问题。罗老师说如果我们在一部行政法教材里面,既有从管理角度写的一条脉络,还有从监督的角度写的内容,如监督行政,行政复议,申诉,甚至行政诉讼,这样的话,我们这个学科的逻辑是两条线。而一般地,一个学科是一个逻辑。这就是罗老师,敏锐,深刻,总提前到达一个高度,指出问题或者说出结论就振聋发聩,具有启发性。

 

时间关系,万语千言是没办法用几分钟说完的。最后我想说的是,我虽然卑微,但是我愿意跟随着罗老师的指引,按照罗老师的心愿为行政法的发展尽绵薄之力。

 

叶必丰:今天我们沉痛缅怀罗老师!罗老师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今天就讲两个方面:

 

第一人才培养。我觉得我们行政法这样一支队伍在罗老师、应老师两位大家的共同带领之下组织起来的。同时,罗老师在北大培养出了很多优秀的学者,在人才培养这方面值得我们自己应该好好学习。我自己个人也跟罗老师有过一些接触。

 

直接的接触:在1994年广州年会上,罗把我们几个人叫过去,希望我们读他的博士;到宜昌年会,罗老师再次希望我报考;2001年,还是希望我做博士后。由此可见,罗老师对我非常关怀。当然,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没有考成。

 

第二,要学习罗老师的创新精神。罗老师对实践有敏锐地观察,很善于进行理论概括,又很富有政治智慧。这几个方面结合起来,罗老师一次又一次提出了非常重要的理论。当然,几位老师讲到了,平衡论等等这些理论刚提出时,我们当初可能没有一下子理解,后来再去思考,不完全是一个逻辑上怎么去自洽的问题,而是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的富有政治智慧的理论,非常有开创性,非常有现实意义。

 

罗老师开始作行政法研究,实际上已经大龄,但是缺创新不断。这么几年一个又一个新的理论的提出,对于我们行政法学研究有了质的提升。我们做一些制度研究,做一些法规范的分析,其实都需要理论的指导、理论的积累、理论的创新。罗老师在这一方面给我们行政法学界提供了丰富的营养,同时也给我们自己树立了学习的榜样。我就讲两方面。

 

杨小军:我简单说一点,作为学者、作为领导、作为法官,大家讲了很多。我想从另外一个方面说罗老师作为人给我的印象就像一个可爱的老人,尤其是在抽烟的时候这是真的。因为你不抽烟所有你没有在抽烟的时候跟他接触,我第一次见罗老师的时候就是1985行政法学第一次年会,我跟他在一个桌子,我突然发现对面坐了一个人个子很高,面前放了一盒烟,一根都没有断,就一直抽下去。

 

找到了共同点!后来在年初的时候,我记得上海那一次开会在宾馆里面开程序法会议,会议期间我们抽烟的时候在门口的吸烟区聊天,这种场合我觉得才更像一个老人,更平等和可爱,就是这些。

 

于 安:罗老师走了,作为他的学生,我非常悲痛。我认识罗老师时间很久,开始于上世纪的80年代。那时候经常请教他,除了在北大的校园里,还去他的家里。他先是住中国的科学院老楼里,后来搬到北大的中关园,我都去过。他待人非常亲切,家里陈设简朴。90年代清华恢复法学教育,起步的时候有很多的困难,罗老师给了很多的支持。清华法学院大楼奠基的时候,罗老师亲临现场执锹添土。后来我们做研究,罗老师亲自来研讨会会场指导。

 

罗老师对我国行政法理论研究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他特别重视中国行政法基础理论的构建,他考虑问题的角度与众不同。80年代我向他请教行政法,他建议要去听听历史和哲学的课。当时理解不了,后来他提出了平衡论后,我才明白他一直在关注和构建中国行政法的基础理论。平衡论是一个基于深刻认识的命题。


这里既有他从事高层社会活动的经历,对中国现实的深刻认识,还有他在比较宪法及其历史和哲学方面的学术功力。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能够提出来一个有民族性和本土性的行政法理论是非常不容易的。他能够提出这一命题和理论,反映了罗老师的创见和远见。

 

罗老师提出平衡论是他长期思考和研究的结果。在罗老师早期主编的行政法教材中,就已经安排了行政权力与相对人权利关系的结构。传统的行政法教材集中讨论行政本身的问题,使用行政权力和相对人权利关系的结构是有创意的。他是主张以权力和权利关系作为行政法理论体制的基础。德国的罗马法专家萨维尼,对德国民法总则的形成有很大的理论贡献,他当过柏林大学的校长。萨维尼的一种重要研究方法,就是从法律关系角度来观察和考虑私法权利的体系问题。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的一位博士生进行了很好的研究,写了论文出版了专著。总之,罗老师对我国行政法理论的贡献是历史性的和有时代意义的。谢谢大家。

 

莫于川:2月12日听到罗老师去世的消息,确实非常震惊和伤痛,虽然一直想去但又不便去医院探视,但此前曾听到消息说他的病情稳定一些了,就想到会有奇迹,待他好了以后就有更多见面机会,没想到就这样走了,感到特别意外、特别伤感,所以这一段时间各种回忆特别多。我曾报考罗老师的博士生但没有考上,自此以后倒是与罗老师有更多、更深的接触,对他的认识也逐渐加深,成为了私淑弟子,这对我来说可谓三生有幸。这里讲三点:

 

第一,我结识罗老师,得益于三位恩师的引荐:一位是我的硕导王连昌教授,一位是我的博导许崇德教授,一位是我读博后的专业指导老师皮纯协教授。他们三位与罗老师的关系特别好,都与罗老师一样是曾经或长期研究宪法学的公法学家。因此,我在读研、读博期间,与罗老师有很多联系,请益受教很多。特别是王老师,他长罗老师一岁两个月,他们年龄和性格相近,相识相知共同努力四十年亲如兄弟,共同为创建我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和学科发展作出了很多贡献,所以王老师一直鼓励我报考罗老师的博士生。

 

记得2月12日那天早上九点多我知道罗老师逝世消息后,尽管也知道王老师身体非常不好,但也不敢耽误随后就通知了王老师,他感到特别震惊,从那时起他就一直处于伤感和回忆之中。前天他在重庆歌乐山上的敬老院里,得知八宝山送别会和遗体火化以后,就一直喃喃自语停不下来,所以我请王老师的女儿协助将我写的那篇纪念长文念给他听后才稍微平静下来。他还特别请我在北京举行的追思会上转达一下,他作为行政法学会副会长与罗老师在学会曾共事多年结下深厚情谊,他祈祷罗老师走好,望转达对罗老师家属的问候。我先汇报下这样一个特殊情况。

 

第二,我在中国人民大学任教、在宪行研究中心做执行主任多年,一直以来与罗老师互动很多,一道开会、吃饭、通电话都非常多。多年来,罗老师给予我们人大宪法和行政法学科、我们宪行研究中心、我们中国行政法研究所,很多的指导、支持、帮助。例如,我院首场法学名家讲坛、首场公法论坛,罗老师都是欣然应邀来讲,我自己第一本个人专著也是由他欣然作序。我同前面发言的很多人一样有一个印象,尽管罗老师那么高的职位,但我们晚辈有事给罗老师当面或打电话汇报工作、讨论事情,他都乐意同我们聊很长时间进行仔细商讨,一点架子都没有。

 

记得为了在人民大学共同召开行政指导与软法研讨会,尽管那之前我陪同罗老师在福建泉州安溪考察调研已经互动商讨很多了,但回到北京后,为了筹备好研讨会,又给他打了很多电话,经常是打电话半个小时商量很多细节。从这个角度讲,罗老师对人大法学院和宪行专业的指导帮助非常大,我也想借此机会表达一下对他的感激之情。

 

第三,今天来到研究会的追思会现场看到翁岳生老师的挽词,我突然联想到一些情况,向各位参会的老师们汇报一下。几年前我在台湾做访学,呆了一段时间,那期间每个周末都随同翁老师去爬山,爬那个有名的猫空山。因为每一次爬山都是半天时间,在一块儿走着,他就曾聊起了关于罗老师的许多情况,既往他与罗老师交往中的一些细节,听了非常感动和敬佩。由于翁温老师和罗老师都是安溪老乡,年龄相近(仅差一岁多),经历相似(都当过大法官),专业一样(宪法行政法),我从翁老师的言谈中深感两位老师的感情很深。

 

常言道,在背后说人好,那更是真心好。一位前辈权威学者,非常敬佩和深情地在背后叙说了关于罗老师的许多特点和贡献,我真心感觉到他对罗老师真的是相知很深、感情很深、特别敬佩、特别推荐,由此我从这样一个侧面更多地感知到罗老师的学术贡献、人格魅力和社会影响力!

 

这里我想说一下,翁老师挽词最后一句话是“无限哀思,典范长存”,我觉得写得很好,我还觉得可以加上一句话,叫做“后辈努力,传承发扬”,我们中青年公法学人应当学习罗老师,把前辈的学术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继承下来、发扬开去,不断推动中国特色的行政法治和行政法学健康快速发展,这是对罗老师最好的祭奠和敬仰。从这个意义上说,翁老师的话说得很对,“无限哀思,典范长存”,需要法林晚辈去传承发扬。我就讲这么多。

 

王周户:罗老师在学术方面的贡献已经不用我说了,下面从我个人方面回想起来,有三件事对我印象深刻。

 

第一个印象,88年暑期在太原举办年会的时候,同时在山西省委党校搞了一个全国行政法学师资的短期培训,其中有天上午安排罗老师讲授行政法基本原则,我去听了。当时给我很深的印象,罗老师把基本原则这样一个很抽象、很宏大的东西讲活了,既讲到了基本原则应该具有的高度,包括理念、精神内涵,又引申到了具体的一些制度规定及其应用和进一步的引申、指导作用,显示了罗老师作为教授的学问功底和作为老师的讲授能力。


还有一个非常深刻的印象,就是在讲桌上放了一盒烟,罗老师从头到尾的烟就没有断过,当一支快抽完时就从烟盒里抽出一支又续上,而坐在那里边抽着烟中,讲授的内容也就不断娓娓道来,展现了一种洒脱自如、游刃有余的学问家派头和气势。

 

第二个印象,大概是在90年还是91年的时候,我跟一位同时到北京来调研,那时候罗老师是北大副校长,其中有天上午在北大听说罗老师正在为马上要出国做一些准备,当我们出来以后走在中关村街上的时候,看见罗老师推着自行车去买出国要用的东西。尽管罗老师骑得“二八”自行车,但由于他个子高,那辆自行车相比较而言显得还是有些小。


当时对我的印象来讲是感到非常惊奇,因为按照一般人的认识来讲,像他这样职位的领导,何况还是北京大学副校长,好多事情都是下面人去做的,或者至少出门也会派有小车,而他却是骑着自己骑着自行车去的。其实这跟他一贯的朴实随和、平易近人的品格和作风是一致的。

 

第三个印象,记得在海拉尔的年会上,当时有的年轻学者上在会上发言的时候,发表了既可以说显示了年轻人血气方刚和敢于批评的观点,也可以说在发言中的一些语气和言语上具有挑战权威、前辈和对学会工作的某些指责。但在最后会议总结时,罗老师以一种很和善和爱护的宽容,采取循循善诱和帮助成长的角度、语气,先积极肯定这些敢于发言者,后又委婉的指出了发言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不仅显示了罗老师的大度,更显示了罗老师对年轻学者的谆谆教导和呵护。

 

以这三件事情给我留下了难以磨灭的印象,也使我深受感动。

 

湛中乐:刚才姜老师都提到了有关罗老师的多个方面的贡献,我都同意,但由于时间关系,我只作一些补充。从罗老师对在咱们行政法研究会的贡献来讲,我也是特别有感受的。因为我在北大从读本科、硕士博士到后来工作,直到现在已经有36年了,跟随罗老师的时间算是比较长的一位。1985年中国行政法研究会在常州成立的时候,罗老师就担任副总干事长。

 

参与了前期的一些工作。到了1992年宜昌会议,罗老师担任总干事长也就是会长以后,到2002年宁夏会议(年会)的十年期间,罗老师也是特别地关注与支持行政法学研究会的发展,关注行政法学科的建设,关注行政法理论的创新与发展。那段期间应老师是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怀德和我、张树义老师等是副秘书长。有些情况我至今还记忆犹新。那十年间召开了不少重要的学术会议,组织了不少的重要的学术活动。

 

比如说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以后,罗老师就提议在北大举办过一次关于市强经济与行政法治建设的研讨会。其后还有关于行政法的体系、结构与基本内容的研讨会也在北大召开。另外关于中国行政法学体系与结构的考虑,罗老师也有他自己的见解和观点。所以在他主编的1990年版本的司法部统编教材《行政法学》就跟王珉灿老师主编那个版本有很大的不同。包括后面1996年罗老师主编的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那本书,罗老师坚持用行政法律关系的双线(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两条线)来贯穿始终,等等。

 

在罗老师担任行政法研究会会长期间,罗老师还特别重视开展同国内外行政法学术界的友好交流。既有国际间的学术交流之间,也有大陆与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学术交流。如在这期间,成立了东亚行政法学研究会(1995年在日本成立),开展了同台湾行政法学术界的交流(1997年开始就建立了每年一次的海峡两岸行政法学术研讨会机制)。


在对中国行政法学界同国际学术界的交流与合作以及大陆或内地学术界同港澳台地区行政法学术界的交流与合作,罗老师是放在一个大盘子来作统一考虑的,在此方面,我认为罗老师具有战略家的眼光。

 

此外对于行政法的理论体系,行政法的总论与分论构成,如何去研究,罗老师在1992年前后也有过相关的考虑。如那个时候已经筹备部门行政法编委会,并着手布置了有关学者同部委的相关专家结合来共同研究部门行政法的问题,并出版了近十本部门行政法的书籍。这些想来在当时都是极不容易的事情。

 

再有,刚才应老师提到行政法学会的刊物的问题,我也都亲自经历过,在早期举办刊物《行政法学研究》确实不容易。是罗老师和应老师他们想了很多办法才拿下的那个刊物。那个时候我和怀德当责编,负责了很多期。所以知道一些其中的故事。我想有了罗老师和应老师(还有之前的张尚zu老师)的领导有方,我们的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30多年来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作为学会领导人之一的罗老师在国际学术交流方面,作出过重要贡献。

 

同时罗老师特别强调理论创新,他多次谈到中国行政法学界应当有自己的贡献,我认为罗老师是最身体力行的一位。他的平衡理论与软法理论,他的若干本著作与论文被翻译成日文、英文、俄文在国际上出版发行,已经在国外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可以说在这方面罗老师为我们年轻人起到了很好的表率作用。

 

第二点,是罗老师的为人让我非常敬佩。根据我的观察,罗老师既普通又非常特殊。普通的是,他同老师学生讲话、聊天,甚至谈点美食等,他普通得不能再普通,跟其他老师都是一样的。但是他又却很是特殊,为什么这么讲呢?

 

因为他从早年在北大法律系当副主任,副校长,1995年后到最高人民法院担任副院长,其后再担任致公党主席、全国政协副主席等重要职务,他跟别人打交道,从没有任何官架子,这方面有很大的特殊性,他同我们常见的一些学者中的官员或者官员中的某些学者有很大的差异与不同,从而又显现出罗老师的特殊性来。我想在座的各位都能感受到,罗老师作为一个老师,真的是慈祥、和蔼、平易近人的长者。他对我们很多年轻学者都非常的关心与支持。

 

作为罗老师的学生,我在此也要特别地表达对老师的感谢与感激。尽管我知道,此时此刻,千言万语也难以细说老师的恩情。我将铭记老师的教导与教诲,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赵振华:今天我们在这里缅怀尊敬的罗老师,缅怀他对我们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贡献。我感觉有两个方面值得非常敬佩:一个就是他的行政法理论上的贡献,特别是平衡理论和软法思想,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理论。这些理论实际上在我们这些年来的立法实践和执法实践当中已经广泛应用,发挥作用。

 

另一个方面的贡献,就是罗老师教书育人,带出了一大批学生,他的学生又带出了更多的学生,目前都在各个行业从事法律工作。我接触过的许多部委法规司,包括地方政府法制机构的许多领导,都是罗老师学生,或者学生的学生。这两个方面的贡献对我国的法制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从实务工作角度来讲,从政府法制工作来讲,也是直接受益或者直接受影响。从罗老师直接参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开始,我国更加重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行政机关自身也开始规范和约束自己的权利,直接接受监督。政府法制机构,包括国务院部委和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大多都是《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后成立的。从那时开始,国务院陆续出台了配套的《行政复议条例》等规范自己行为的规定,依法行政的观念才逐渐树立起来。

 

之后是《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到后来的《行政强制法》,罗老师的平衡理论,在这些单行的立法里面都有非常好的体现,特别是《行政强制法》,在最后讨论的时候,增加了许多规范行政强制权的措施,同时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考虑管理相对人的生活生产经营需要。在后来的行政立法当中,这一理论都有非常充分的体现。

 

法制办还有一个制度,每一个立法项目,包括起草或审查的行政法规和法律草案,在报送国务院之前,要开一个办务会,由所有办领导和各个司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与承办司的同志在一起集体讨论研究。其中有一个方面的内容就是行政机关的权力设置和管理相对人的义务之间的关系匹配不匹配,权力行使应当有哪些规范和程序,权利与责任是否统一,是不是有对管理相对人的保护措施等。

 

另一方面,软法思想对近些年来的一些立法也产生着影响。最初的立法当中,也有同志不是很赞同规定太多的倡导性条款。但是后来的立法里面,大家可以发现,软法的内容越来越多了,初出了一些倡导促进的条款外,还增加了许多保障性的措施,软法思想在公共治理中越来越发挥重要作用。

 

还有一件我亲身经历的感受:2002年在宁夏开行政法学年会之后,罗老师带领参加年会的行政法学会的专家,搭乘坐专列从银川直接到了呼和浩特,参加法制办召开的全国依法行政理论研讨会,今天在座的好多同志都去了。在那个会上讨论了如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大理论问题,提出了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和任务,形成了许多共识。之前,受法制办委托,罗老师组织行政法学专家起草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纲要(专家稿),为此后国务院出台的纲要发挥了重要作用。

 

作为参与会务的组织人员,我当时拍了几张罗老师参会的照片,今天专门找出来带到会上,作为缅怀。看到的是一个非常和蔼的长者,看到罗老师的音容笑貌,无限感慨。

 

感谢罗老师对我国法制建设的贡献,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还会遵循他的思想,学习他的为人,体现他的精神,努力工作,以告慰罗老师。谢谢!

 

胡卫列:我接触行政法是1995年,到中国政法大学读研究生,当时罗老师已经身居高位了,所以我和他没有私下的交往,与他接触只是参加会议。在我心中他始终是一位远远仰望的学术前辈和可敬长者。距离最近也就是在参加前面一批师兄博士论文答辩,我还记得他提的问题,是关于一个外文注释。主要还是读他的书,印象特别深的除了应老师点到的两本教材,还有司法审查制度那本,还有后来从平衡论到软法等等,他领着北大的老师和博士生们一起研究的系列成果,我仔细地看过,确实印象很深。

 

他确实是一个很独特的人,有说不出的味道,刚才很多人提到,我看大家表述不同,其实大家心中的感受是一样的。他去世了以后,微信圈里许许多多的人缅怀他,我印象最深的就是我对他所谓的独特的那种感觉的认识,北大概括得很好,一个是学者本色,第二个就是权力与权利的平衡。为什么要强调学者本色呢?直接的原因可能是因为他身居高位,却依然保持学者本色,不容易。

 

我个人感觉,除了这个原因之外,说他学者本色,更重要的,是因为他把人们理想中一个学者应有的所有内涵,用他一生的道德、文章,用他的言行举止做了一个很完整、很完美的诠释:对理论研究、对学术创新始终保有的热爱以及独特的学术敏锐性、前瞻性和理论深度;对国家的民主与法治,对通过法律制约权力、保障权利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平衡,对人权保障,始终不渝的关切。

 

再还有学者的那种理性、平和、平淡,虽然永远没有那种很激进的表达,但通过他的研究脉落仔细去看,特别是通过刚才几位老师的回忆,我们可以发现,其实他的内心始终有一条主线,而且非常坚定,从来没有变过,表现出一份学者的坚守与担当。只不过他说得很有分寸,依靠的是理性的力量。

 

作为一个长者,那种敦厚,那种慈祥,包括他的声音都很好听,永远是很温润的那种感觉。罗老师独特的人生经历已经是一个传奇,别人无法复制;更难得的是,无论岗位怎样变动,始终有一份学者的真性情、真本色。作为学者,作为老师,作为官员,他都做得很出色;我想,归根结底在于他做人堪称模范。他留给我们宝贵的精神财富值得我们缅怀,去继承,去发扬。

 

黄薇:首先代表我们法工委行政法室对罗老师的逝世表示深切的哀悼.罗老师对行政法学的卓越贡献,刚才各位老师谈了很多,作为立法机关从事行政立法工作的立法人,我们也有非常切身的感受。


比如说平衡论,这个是罗老师的一大贡献,强调在行政法方面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平衡,我们在立法实践中,确实也在贯彻这样一个思想,比如刚才振华司长也谈到了,几个单行的行政程序法,从行政处罚法开始,到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都要强调这个平衡论,既保护人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也要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平衡论应该是很先进的一个理念。我去年到英国考察英国的行政组织立法,英国一直以来特别强调限权,对政府的权力要限制,通过立法、司法加以限制,但这些年有一个很大的转变,2008年他们制定了管制执行与处罚法案,给地方政府在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强制方面很多权力,以加强管理,这也反映了限权和赋权的平衡。我跟英方介绍有关平衡论,他们觉得是非常先进的理念。

 

关于罗老师倡导的软法研究,刚才大家谈了很多。我们这些年特别强调发挥法律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在这方面软法的作用真的很大。像环保方面的立法,一些规定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要求作为普通公民,要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保义务。还有机动车停车3分钟就要自觉熄火等,都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这些都写入了法条,也是发挥软法在引导人们行为方面的作用。

 

罗老师对行政法的卓越贡献和人格风范,我们将永远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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