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高院新规!关于执行工作中17个具体重要问题的详细解答(可操作性很强,2017年6月9日印发)|福建

2017-09-07 执行君👉 保全与执行


公众号保全与执行[Zhixinglaw]重新整理编辑,转载务必注明;若有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和政策变化对本文进行修订和调整的,请以新规为准。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执行工作中相关问题的解答(一)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执行工作中相关问题的解答(一)


一、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


1.如何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审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立案部门经审查,认为属于移送范围且移送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


2.是否收取执行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可否收取诉讼费意见的复函》(法办函〔2017〕19号),“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不同于民事执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不应收取诉讼费”。我院已与省物价局于2017年3月8日联合转发该《复函》至全省法院(闽价费【2017】49号),各地应遵照执行。


二、文书送达问题


3.能否不经其他送达方式,径行以电子公告方式送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诉讼文书应以直接送达为原则(第八十五条),邮寄送达为补充(第八十八条),留置、传真、电子邮件送达有限适用(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公告送达只有在穷尽其他送达方式之后才能采用(第九十二条)。各地通过信息化的方式提高送达效率的做法值得鼓励,但注意不得突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4.邮寄送达能否使用挂号信?


不可以。挂号信不能反映受送达人的签收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应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不得使用挂号信送达。


三、失信惩戒问题


5.能否不加区分的将所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不可以。应严格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处理。以前不符合该规定纳入的,当事人如提出申请应及时将其信息删除。


6.对已被羁押的被执行人是否纳入失信名单?


对被判处自由刑的被执行人,服刑期间可不作出限制消费令及纳入失信名单。但考虑到服刑人员可能被假释,故执行法院应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服刑期满或被假释出狱的,应向执行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的决定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刑满或假释期间,有妨害诉讼行为的,也可按照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


7.小额案件是否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与执行标的无关。只要符合《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该纳入的都要纳入。


四、财产核查、处置问题


8.查控系统反馈信息疑似重名怎么办?


因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改革进展不一、国土、住建部门登记信息尚未实现省级统一归集等原因,目前确实存在个别重名现象,省法院也在积极协调解决。但在问题完全解决前,仍应对该财产进行核查,并形成书面记录,不得以可能重名为由不进行核查。


9.特殊财产的处置


(1)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有小额存款的(不足申请执行标的本金3%,且数额不超过一万元的),在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书面(或笔录)同意后,可暂不采取扣划措施。


(2)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价值较低、难以拍卖,即使拍卖后也难以办理过户手续的,在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书面(或笔录)同意后,可暂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未上市公司的股权、农村宅基地及房产、公积金等财产虽执行起来难度较大,但仍不属于“不能处置的财产”,应予执行。


五、查找被执行人问题


10.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终本规定》)“对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依法进行了查找”的认定问题


(1)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已不在原住所居住,或法律文书通过司法专递无人签收的,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居住地的,即可认定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2)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解,并作出执行笔录,即可认定已依法进行了查找。


六、终本标准问题


11.查控系统上未查到财产,能否直接以终本结案?


根据《终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对于查控系统不能覆盖的财产,尤其是外省财产,当事人提供线索的,应予核查,不得以终本方式结案。


12.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能否以终本结案?


《终本规定》未将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作为终本条件,仍应按照《终本规定》第一条作为判断依据。


13.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能否以终本结案?


执行和解是私法行为,本身并不直接产生执行程序上的效力。按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14.处置周期长,难度大,或者扣划工资、等待其他案件财产分配等,能否以终本结案?


《终本规定》第四条已对“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作出明确界定,上述情况不属于有财产不能处置的范围,不符合终本条件。


七、终本裁定相关问题


15.终本裁定载明的内容


应按照《终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载明执行的具体情况,并在互联网上公开。不得简单表述为“受理执行案件后,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16.终本裁定援引的条款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只是规定裁定的适用范围,并不贴切,应当同时援引《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八、系列案件问题


17.系列案件执行中,各案卷宗要完整体现全案内容;如果材料较多不便复制,应该在备考表中注明情况。



附:系列文章

编者按:我们将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我们将从当事人角度结合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剖析最高法院裁判思路,期能对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供实务参考。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对系列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在保全与执行程序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1对学校教育用地和教育设施等也可以执行查封

02: 即使有抵押物,申请人仍可选择执行未设定抵押的其他财产

03:被执行人受让的债权在执行中不能直接抵销申请执行的债权

04:对存放于银行保证金专户的资金,法院不得强制执行

05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存在错误,不属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审理内容

06:案外人不能仅以物抵债协议阻却法院对房屋的强制执行

07:在保全程序和执行程序中重复提起执行异议的,法院应不予受理

08:对未初始登记的房屋不能因对其主张所有权而排除强制执行

09:关于超标的查封如何处理的13个重要裁判观点及典型案例

10:离婚协议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可对抗之后产生债务的强制执行

11:申请强制执行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7个裁判观点汇总)

12:保全查封金额高于实际债权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8个重要裁判观点)

13:最高法院:案外人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才能中止执行

14:最高法院:执行程序中抵押权人如何应对抵押物上的租赁负担?附最新5个典型案例裁判观点

15:最高法院:期满未诉的诉前保全查封措施不会自动解除

16:最高法院:当事人无权对法院作出的协调决定提执行异议和复议(含不得异议情形汇总)

17:高法院:诉讼保全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不影响保全和执行措施的效力

18:最高院:被执行企业未转入破产程序时如何确定普通债权的受偿顺序?民诉解释516条详解

19:最高法院:即使没有房产证,若实际占有期房的,也可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20:高院:对未取得房产证的期房,开发商可通过解除合同排除其他人的强制执行

21:高院:无论承租人是否善意,合同是否有效,"先抵后租"都不能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22:最高法院:担保合同能否由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9个典型案例)

23:最高法院:公证债权文书金额内容不一致的,债权人能否继续向法院申请执行?

24:最高法院:虽经公证尚未取得执行证书,就争议内容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25:最高法院:对债权债务关系和给付内容不明确的公证债权文书不得强制执行

26:最高法院:部分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具有执行效力?

27:最高法院:面对公证债权文书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全面审查以判断是否存在错误

28:最高法院:对权利义务关系复杂的债权文书另签的支付协议也可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29:最高法院:对已经强执公证的债权文书,当事人仍可变更协议并向法院起诉

30:最高法院: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申请执行其股东的财产(附详细条件)

31:最高法院:能否以公司与股东存在财产和人格混同为由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32:最高法院: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股东,也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含具体条件)

33:最高法院:被执行人是法人分支机构的,可追加执行该法人的财产(9个案例)

34:高院判例:被执行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可追加执行其出资不实原股东的财产(附条件)

35:最高院:对离婚前发生的债务,在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原配偶为被执行人?

36:高院:公司不能清偿债务,能否追加被冒用身份股东为被执行人?(政府抽逃也可被追加)

37:高院:离婚协议约定归一方所有的房产,会因离婚后对方负债而被法院执行吗?(有结论)

38:最高法院:具有金钱质押性质的存款,不应被采取强制措施(附:详细条件)

39:最高法院:商品房预售资金账户能否被强制执行?(18类不得执行的账户资金汇总)

40:高院:未过户的预售房屋可因购房人的负债被法院查封(附:与抵押登记冲突典型案例)

41:高院:首封普通债权与抵押权竞合时,如何保护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42:高院:首封法院冻结股权未办理工商冻结手续的,其效力及冻结顺位应如何确定?

43:最高法院:多债权人对同一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同一顺位债权如何清偿?

44:最高法院:查封在先法院的执行措施的效力不能当然由其后查封的法院承继

45:高院:人寿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可被强制执行(附:保险金及退休金被执行实例)

46:终于搞明白了!首封债权在执行程序中到底能不能优先得到清偿?(有图有真相)

47:最高院:对强制执行分配方案有异议时,债权人应如何维权?(附:顾雏军维权案)

48:高院:债务人进入破产法院立案审查开始,其他执行法院就可以中止执行程序

49:与"执转破"有关的法律法规、疑难问题、裁判观点和10个典型案例(一图了然)

50:高院:顾雏军出狱后高调维权,提出执行异议为何均被法院驳回?(详解)

51:高院:债权人对申请执行回转的财产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有限制)

52:最高法院:执行分配中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应不以法律文书明确规定为前提

53:最高法院:优先债权所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能否在执行分配中优先受偿?

54:最高院:出资不实股东对公司享有债权时,在执行中不能同等受偿(首次借鉴深石原则)

55:高院:在执行案件财产分配中,职工工资(含垫付工资)到底有无优先权

56:最高院:能否因担保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承诺直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57:最高院:达成执行和解后,能否申请继续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系列问题梳理)

58:最高院:被执行人若迟延履行和解协议,即使已付款,债权人仍可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

59:最高院:和解协议中未明确放弃的债权,债权人仍有权申请继续强制执行

60:最高院:夫妻一方擅自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放弃债权是否有效?(附:9个案例)

61:最高法院:即使股权代持合法有效,也不影响债权人对被代持股权的强制执行

62:最高院:申请执行人无公示信赖利益,非显名股东可排除其对股权的强制执行

63:有结论!债权人到底能否申请执行代持显名股东的股权?(25个典型案例和裁判观点)

64:最高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是否应该继续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65:中止执行期间,是否应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逾期利息?(系统梳理,有答案)

66:最高法院: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的起算和截止时间如何确定?

67:搞明白了!最高法院:执行清偿顺序究竟应"先本后息"还是"先息后本"?

68:有公式了!高院:执行案件中如何计算和确定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的基数?

69:终于搞懂了!高院: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70:注意!在执行回转中,原申请执行人逾期支付的,也应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71:清晰了!最高院:执行案件中能否以违约金为基数,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72:最高法院:司法拍卖中即使已签订成交确认书,法院也有权撤销该拍卖程序

73最高院:执行拍卖所得标的物有瑕疵的,竞拍人能否要求撤销拍卖或核减价款?

74最高法院:执行案件当事人能否因拍卖评估价值过低要求重新评估拍卖?

75最高法院:执行案件当事人能否因评估拍卖程序有瑕疵要求重新评估拍卖?

76最高法院:司法拍卖中网拍系统发生故障的,拍卖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77高院:执行法院刊登拍卖公告是否属于履行了对优先购买权人的通知义务?

78高院:在执行司法拍卖中应如何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79重磅!最高院:对执行拍卖结果不服时,如何才能申请撤销拍卖?(附:9个典型判例)

80最高院:拍卖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继续执行显失公平的应如何处理?(含以物抵债执行问题)

81高院:被执行房屋承租人能否申请将装修设施等一并拍卖并受偿?

82最高法院:法院单独拍卖房屋或土地的,应如何救济?

83拍卖刑事追赃房产时,抵押权人能否被优先清偿?(有答案)

84高院: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普通债权人与被害人应如何分配被执行人的财产?

85搞明白了!高院:到底应如何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附多个实操范例)

86最高院:案外人对涉案财物认定为赃款赃物被执行不服时,应如何救济?

87高院:主债务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否中止对保证人的执行?

88高院:以刑事犯罪所得赃款投资形成的财产及收益,法院也应追缴并强制执行

89高院:执行刑事判决时,法院能否查封、扣押、冻结共有财产?

90要注意!高院:保全保险及担保费不属于"必然损失",不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91最高法院:如何执行债务人到期债权和未支取收入?(附具体条件)

92最高法院:首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争夺查封财产处分权时如何处理?

93最高法院:当事人能否对法院的执行监督行为提出执行异议?

94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不得随意变更和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附典型判例)

95最高法院:执行案件案外人申请撤销以物抵债协议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96最高法院:能否追加被冒名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承担出资不实责任?

97最高法院:执行程序中,债务人不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的,可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98最高法院:调解书履行中产生的违约纠纷不由执行异议审查,需另诉请求赔偿

99最高院:债务人履行调解书确定义务后,债权人能否继续执行违约金及迟延利息?

100最高法院:对给付内容不明确的生效文书法院应如何执行?

101最高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认定标准及如何才能免除刑罚?(含结论)

102高院:法院应如何把握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标准?

关于我们

李舒律师   唐青林律师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 所高级合伙人

均从事法律职业多年,实务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心及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专注为执行及重大疑难案件提供整体解决方案

联系我们丨专业研讨丨法律咨询

联系电话:010-59449968

邮箱:bj13366636649@qq.com

全国最大的执行法律平台,执行及重大疑难案件专线


电话/微信:18501328341


↓长按二维码1.09秒获取保全精华内容↓

↑长按二维码1.09秒获取

咨询律师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