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高院:主债务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否中止对保证人的执行?|判例87/100篇

2017-08-10 李舒唐青林吴志强 保全与执行


本文由作者赐稿并授权公众号保全与执行[Zhixinglaw]重新整理编辑并发布,转载务必在文首完整醒目注明作者姓名-单位和来源(侵权必究);若有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本文进行修订和调整的,请以新规为准。


【高级人民法院判例】

保证合同已生效的情况下,不应仅因主债务人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而中止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执行


👉作者:李舒,唐青林,吴志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我们将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我们将从当事人角度结合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剖析最高法院裁判思路,期能对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供实务参考。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对系列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在保全与执行程序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裁判要旨:

 

在保证合同的效力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情况下,不应当仅因主债务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止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的执行。

 

案情介绍:

 

一、荆门仲裁委员会作出荆裁(2014)48、49号裁决书,裁决:湖北新苑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新苑公司”)向张林偿还欠款4300万元,华星公司等对该债务中的361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林向荆门中院申请执行。

 

二、荆门中院作出(2014)鄂荆门执他字第00016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华星公司所有的土地和汽车,并实际扣划被执行人华星公司银行存款358.7万元。

 

三、荆门市公安局以局函(2015)6号《关于通报新苑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函》致函荆门中院,请求荆门中院将涉及新苑公司的执行案件中止执行,并将有关材料移送该局。荆门中院作出(2014)鄂荆门执他字第00016-5号执行裁定(下称“荆执16-5号裁定”),中止荆门仲裁委员会荆裁(2014)48、49号裁决书的执行。

 

四、张林向荆门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依法恢复执行。荆门中院作出(2015)鄂荆门中执异字第00004号执行裁定(下称“荆执4号裁定”),驳回异议。

 

五、张林向湖北高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荆执4号和16-5号裁定。湖北高院作出(2015)鄂执复字第00040号执行裁定,撤销荆执4号裁定,由荆门中院对张林的异议重新进行审查。荆门中院重新审查后,作出(2015)鄂荆门中执异字第00011号执行裁定,撤销荆执16-5号裁定。

 

六、华星公司等向湖北高院申请复议,请求中止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执行。湖北高院裁定:驳回申请复议人华星公司等的复议申请。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本案中,债权人张林与主债务人新苑公司之间为借款法律关系,债权人张林与保证人张昌贵、冯成华、华星公司为保证法律关系,二者虽然在事实上具有关联性,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与主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并非基于同一事实。主债务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并无证据证明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被执行人也涉嫌犯罪或其财产涉及刑事案件的,不符合上述意见第七条规定的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所以,在保证合同的效力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情况下,不应当仅因主债务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止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的执行。

 

实务要点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总结该案的实务要点如下,以供实务参考。同时也提请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当主债务人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时,应注意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保证财产仍可继续执行,结合法院的裁定文书,在执行实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所以在担保合同生效且未被认定未无效时,若主债务人因犯非法集资类犯罪,债权人仍有权追加连带责任保证人为被执行人,且法院不应中止对保证人的执行。所以,当事人在申请执行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财产时不应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限制而中止执行。

 

二、执行法院作出中止执行裁定,但未就案件是否涉嫌犯罪及执行财物是否属于涉案财物进行审查,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的裁定应予撤销。所以,执行法院若依据案件涉及刑事犯罪裁定中止执行的,应当就案件是否涉嫌犯罪及执行财物是否属于涉案财物进行审查,否则不应裁定中止执行。

 

三、因执行案件是相关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的组成部分,即同一事实,在执行案件停止执行并移送相关司法机关的情况下,此时申请人申请继续执行或追加当事人的,法院不予受理。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涉及刑事案件时,法院一般会裁定中止执行。此时,当事人应该判断案件中止执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尤其要关注债权人仍可请求继续执行保证人的保证财产。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

第七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担保法》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法解释》

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以下为该案在湖北高院审理阶段关于该事项分析的“本院认为”部分关于主债务人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情形下,应否中止对保证人的执行的详细论述和分析。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人民法院执行中对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才能依法中止执行。本案中,债权人张林与主债务人新苑公司之间为借款法律关系,债权人张林与保证人张昌贵、冯成华、华星公司为保证法律关系,二者虽然在事实上具有关联性,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与主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并非基于同一事实。主债务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并无证据证明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也涉嫌犯罪或其财产涉及刑事案件的,不符合上述意见第七条规定的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在保证合同的效力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情况下,不应当仅因主债务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止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的执行。故申请复议人张昌贵、冯成华、华星公司的复议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荆门中院(2015)鄂荆门中执异字第00011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案件来源: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张昌贵、冯成华等与执行裁定书》【(2015)鄂执复字第00081号】

 


延伸阅读:

 

有关主债务人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情形下,应否中止对保证人的执行的问题,以下是我们在写作中检索到与该问题相关的案例及裁判观点,以供读者参考。

 

1、执行法院作出中止执行裁定,但未就案件是否涉嫌犯罪及执行财物是否属于涉案财物进行审查,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的裁定应予撤销。

 

案例一:《覃旭与叶锋执行裁定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鄂执复字第00047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本案中,荆门中院作出中止执行裁定未就本案是否涉嫌犯罪及本案执行的财物是否属于涉案财物进行审查,违反了上述规定。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本案中,荆门中院对本案执行房产的转让登记是否完成和物权是否发生变更也未进行审查。荆门中院对上述事实均未审查,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一、撤销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荆门中执异字第00005号执行裁定;二、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覃旭的异议重新进行审查。”

 

2、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案例二:《周遂业、柳明现执行裁定书》【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执复68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本案中,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已经明确说明本案执行标的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款项,执行法院以此为由中止执行本案,程序合法。法律规定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中止执行,复议人认为不应中止的理由没有证据支持,其复议请求应依法驳回。”

 

3、因该执行案件是相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的组成部分,即同一事实,在以公证债权文书和执行证书作为执行依据的执行实施案件停止执行并移送相关司法机关的情况下,此时申请人申请中止执行或追加当事人的,法院不予受理。

 

案例三:《关于梁书鹏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的执行裁定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执异372号】

 

本院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中,被害人在已获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再行就同一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的意见,本院在胡倩申请执行宏朗公司等五案中,发现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符合程序规定。因该执行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无需另行对该案执行依据裁定中止执行。本案中,胡倩申请执行宏朗公司执行案的案情是相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的组成部分,即同一事实,在以武汉市黄鹤公证处(2015)鄂黄鹤内证字第1720号公证债权文书和(2015)鄂黄鹤内证字第28746号执行证书作为执行依据的执行实施案件停止执行并移送相关司法机关的情况下,作为辅助程序的变更、追加当事人程序理应不得启动。申请人梁书鹏请求变更为胡倩申请执行宏朗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目前不符合受理条件。”



附:系列文章

编者按:我们将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我们将从当事人角度结合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剖析最高法院裁判思路,期能对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供实务参考。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对系列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在保全与执行程序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1对学校教育用地和教育设施等也可以执行查封

02: 即使有抵押物,申请人仍可选择执行未设定抵押的其他财产

03:被执行人受让的债权在执行中不能直接抵销申请执行的债权

04:对存放于银行保证金专户的资金,法院不得强制执行

05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存在错误,不属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审理内容

06:案外人不能仅以物抵债协议阻却法院对房屋的强制执行

07:在保全程序和执行程序中重复提起执行异议的,法院应不予受理

08:对未初始登记的房屋不能因对其主张所有权而排除强制执行

09:关于超标的查封如何处理的13个重要裁判观点及典型案例

10:离婚协议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可对抗之后产生债务的强制执行

11:申请强制执行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7个裁判观点汇总)

12:保全查封金额高于实际债权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8个重要裁判观点)

13:最高法院:案外人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才能中止执行

14:最高法院:执行程序中抵押权人如何应对抵押物上的租赁负担?附最新5个典型案例裁判观点

15:最高法院:期满未诉的诉前保全查封措施不会自动解除

16:最高法院:当事人无权对法院作出的协调决定提执行异议和复议(含不得异议情形汇总)

17:高法院:诉讼保全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不影响保全和执行措施的效力

18:最高院:被执行企业未转入破产程序时如何确定普通债权的受偿顺序?民诉解释516条详解

19:最高法院:即使没有房产证,若实际占有期房的,也可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20:高院:对未取得房产证的期房,开发商可通过解除合同排除其他人的强制执行

21:高院:无论承租人是否善意,合同是否有效,"先抵后租"都不能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22:最高法院:担保合同能否由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9个典型案例)

23:最高法院:公证债权文书金额内容不一致的,债权人能否继续向法院申请执行?

24:最高法院:虽经公证尚未取得执行证书,就争议内容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25:最高法院:对债权债务关系和给付内容不明确的公证债权文书不得强制执行

26:最高法院:部分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具有执行效力?

27:最高法院:面对公证债权文书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全面审查以判断是否存在错误

28:最高法院:对权利义务关系复杂的债权文书另签的支付协议也可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29:最高法院:对已经强执公证的债权文书,当事人仍可变更协议并向法院起诉

30:最高法院: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申请执行其股东的财产(附详细条件)

31:最高法院:能否以公司与股东存在财产和人格混同为由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32:最高法院: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股东,也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含具体条件)

33:最高法院:被执行人是法人分支机构的,可追加执行该法人的财产(9个案例)

34:高院判例:被执行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可追加执行其出资不实原股东的财产(附条件)

35:最高院:对离婚前发生的债务,在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原配偶为被执行人?

36:高院:公司不能清偿债务,能否追加被冒用身份股东为被执行人?(政府抽逃也可被追加)

37:高院:离婚协议约定归一方所有的房产,会因离婚后对方负债而被法院执行吗?(有结论)

38:最高法院:具有金钱质押性质的存款,不应被采取强制措施(附:详细条件)

39:最高法院:商品房预售资金账户能否被强制执行?(18类不得执行的账户资金汇总)

40:高院:未过户的预售房屋可因购房人的负债被法院查封(附:与抵押登记冲突典型案例)

41:高院:首封普通债权与抵押权竞合时,如何保护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42:高院:首封法院冻结股权未办理工商冻结手续的,其效力及冻结顺位应如何确定?

43:最高法院:多债权人对同一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同一顺位债权如何清偿?

44:最高法院:查封在先法院的执行措施的效力不能当然由其后查封的法院承继

45:高院:人寿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可被强制执行(附:保险金及退休金被执行实例)

46:终于搞明白了!首封债权在执行程序中到底能不能优先得到清偿?(有图有真相)

47:最高院:对强制执行分配方案有异议时,债权人应如何维权?(附:顾雏军维权案)

48:高院:债务人进入破产法院立案审查开始,其他执行法院就可以中止执行程序

49:与"执转破"有关的法律法规、疑难问题、裁判观点和10个典型案例(一图了然)

50:高院:顾雏军出狱后高调维权,提出执行异议为何均被法院驳回?(详解)

51:高院:债权人对申请执行回转的财产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有限制)

52:最高法院:执行分配中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应不以法律文书明确规定为前提

53:最高法院:优先债权所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能否在执行分配中优先受偿?

54:最高院:出资不实股东对公司享有债权时,在执行中不能同等受偿(首次借鉴深石原则)

55:高院:在执行案件财产分配中,职工工资(含垫付工资)到底有无优先权

56:最高院:能否因担保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承诺直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57:最高院:达成执行和解后,能否申请继续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系列问题梳理)

58:最高院:被执行人若迟延履行和解协议,即使已付款,债权人仍可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

59:最高院:和解协议中未明确放弃的债权,债权人仍有权申请继续强制执行

60:最高院:夫妻一方擅自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放弃债权是否有效?(附:9个案例)

61:最高法院:即使股权代持合法有效,也不影响债权人对被代持股权的强制执行

62:最高院:申请执行人无公示信赖利益,非显名股东可排除其对股权的强制执行

63:有结论!债权人到底能否申请执行代持显名股东的股权?(25个典型案例和裁判观点)

64最高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是否应该继续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65:中止执行期间,是否应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逾期利息?(系统梳理,有答案

66:最高法院: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的起算和截止时间如何确定?

67:搞明白了!最高法院:执行清偿顺序究竟应"先本后息"还是"先息后本"?

68:有公式了!高院:执行案件中如何计算和确定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的基数?

69:终于搞懂了!高院: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70:注意!在执行回转中,原申请执行人逾期支付的,也应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71:清晰了!最高院:执行案件中能否以违约金为基数,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72最高法院:司法拍卖中即使已签订成交确认书,法院也有权撤销该拍卖程序

73最高院:执行拍卖所得标的物有瑕疵的,竞拍人能否要求撤销拍卖或核减价款?

74最高法院:执行案件当事人能否因拍卖评估价值过低要求重新评估拍卖?

75最高法院:执行案件当事人能否因评估拍卖程序有瑕疵要求重新评估拍卖?

76最高法院:司法拍卖中网拍系统发生故障的,拍卖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77高院:执行法院刊登拍卖公告是否属于履行了对优先购买权人的通知义务?

78高院:在执行司法拍卖中应如何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79重磅!最高院:对执行拍卖结果不服时,如何才能申请撤销拍卖?(附:9个典型判例)

80最高院:拍卖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继续执行显失公平的应如何处理?(含以物抵债执行问题)

81高院:被执行房屋承租人能否申请将装修设施等一并拍卖并受偿?

82最高法院:法院单独拍卖房屋或土地的,应如何救济?

83拍卖刑事追赃房产时,抵押权人能否被优先清偿?

84高院: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普通债权人与被害人应如何分配被执行人的财产?

85搞明白了!高院:到底应如何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附多个实操范例)

86最高院:案外人对涉案财物认定为赃款赃物被执行不服时,应如何救济?

关于我们

作者简介

李舒律师   唐青林律师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 所高级合伙人

均从事法律职业多年,实务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心及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专注为执行及重大疑难案件提供整体解决方案

联系我们丨专业研讨丨法律咨询

联系电话:010-59449968

邮箱:bj13366636649@qq.com

全国最大的执行法律平台,执行及重大疑难案件专线


电话/微信:18501328341


↓长按二维码1.09秒获取保全精华内容↓

↑长按二维码1.09秒获取

咨询律师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