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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拒不交出车辆,申请人提起拒执自诉...

法者心声 2022-12-05




近日,永嘉法院就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自诉案件作出裁定,准许自诉人永嘉县某电镀厂撤回起诉。这是永嘉法院首例在自诉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的拒执案件,也代表着该院率全市之先建立的“以当事人刑事自诉为主”拒执打击诉讼模式成效初显。

那这件事的始末究竟是怎样的呢?

来听小编给你们说说吧!


2016年至2017年间,永嘉人滕某与永嘉县某电镀厂存在合作往来,由滕某支付加工费,永嘉县某电镀厂提供电镀加工。2017年1月,经双方结算并出具欠条,滕某欠电镀厂电镀加工费26万元。后经电镀厂多次催讨,滕某仅支付4万元余款22万元拖欠未付

催讨无效后,电镀厂诉至永嘉法院。2018年3月,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滕某分三期支付电镀厂加工款22万元的调解协议。但首个履行期到来,滕某便失信不予履行。

2019年10月,电镀厂向永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多次上门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致电被执行人滕某,督促其及时履行义务,但滕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

经财产查询,被执行人滕某名下有一辆哈弗牌轿车。执行法官向其发出责令交出车辆通知书,但滕某置若罔闻,拒绝履行义务。

鉴于被执行人滕某拒不交付车辆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官遂引导该电镀厂可通过自诉途径追究滕某刑事责任,以期促成案件履行、有效化解矛盾。

2020年5月,电镀厂以拒不执行判决罪提起刑事自诉,永嘉法院立案受理并向被告人滕某送达刑事自诉状等法律文书。得知陷入刑事案件中,滕某顿时慌了神,一改往日拒不履行的强硬态度,向经办法官提出通过分期付款方式履行义务

近日,在经办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被告人滕某当即履行10万元, 2020年9月30日前清偿完毕剩余款项”的和解协议。自诉人永嘉县某电镀厂拿到10万元执行款后,对当事人表示谅解,并向法院撤回刑事自诉。

对于类似上述的情况,大家跟着小编一起看看永嘉法院的做法吧!




为深入贯彻“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决策部署,加强拒执犯罪打击力度,畅通自诉渠道, 2020年5月,永嘉县县委政法委牵头永嘉县监察委、永嘉县人民法院、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永嘉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并出台会议纪要,对适用拒执自诉的标准、部门间的联动协作方式等作出明确,率全市之先建立起“以当事人刑事自诉为主”的拒执打击诉讼模式。

随后,永嘉法院出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暂行规定》,明确拒执行为定性标准、证据项目、办理流程等,规定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收集、固定、保存拒执行为证据的整体排查责任,保障公诉与自诉双轨并行。除此之外,法院还成立了由执行局和刑庭员额法官组成的打击拒执犯罪专业审查团队,统一协调、全面审查、引导分流,对符合刑事自诉条件的,实现快立快移快衔接。

今年以来,永嘉法院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12件13人,立案受理14件16人,其中自诉案件5件5人公诉案件9件11人。现法院已审结8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人,达成执行和解撤诉2件。通过拒执打击促成执行到位605万元

“通过自诉途径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一来能有效提高打击效率,避免侦查、审查起诉等阶段的时间耗损,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二来能大大提高灵活性,既尊重了当事人是否启动法律程序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的程序选择权,又保证了自诉人对积极履行的案件提起撤诉的权利,推动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及主动履行。对拒执行为的宽严相济打击既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也切实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负责拒执案件办理的法官表示。

来源:永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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