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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委会向法庭提供虚假证明!法院作出决定:罚款5万!

法者心声 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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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中,泰安中院对当事人尹某某和提供虚假证明的新泰市某村村委会开出“罚单”,分别处以罚款五千元和五万元。



基本案情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泰安市某公司、陈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尹某某为让法院支持其主张的父母被扶养费问题,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新泰市翟镇某村委会于2018年9月6日出具的其父母亲均健在的证明。

但在二审期间,当法院令尹某某补齐其父母均健在的证据时,尹某某又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新泰市翟镇某村委会出具的其父亲于2014年4月11日病故、其母亲于2019年1月20日病故的证明。法院经审理查明,在以上两份证明中,关于尹某某的父亲在法院审理期间是否健在的证据明显自相矛盾,属于虚假证明。

尹某某提供上述证据的行为以及新泰市翟镇某村委会出具上述证明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对方当事人利益,同时,对虚假证据的审查也占用了大量司法资源,影响了法院审判活动,降低了司法效率和公信力。为维护司法权威,确保案件公正公平审理,严惩伪造证据妨碍诉讼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尹某某和新泰市翟镇某村委会作出罚款五千元和五万元的决定。


法官说法


 近年来,在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中,一些诉讼参与人为了自己或亲友的一己私利在法庭上进行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这些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只是小事,甚至有人认为这是一种“仗义行为”,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法院审判活动,已经触犯了法律。为维护司法权威,确保案件公正公平审理,提高公民诚信意识,对这种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诉讼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肃惩戒。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及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及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以上法条可以看出,如果有证明义务的当事人向司法机关出具明知不真实的证明材料(包括证言等),妨碍司法机关客观调查案件,影响司法公正性,就有可能涉嫌伪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来说,刑事案件社会危害性比加大,如果相关人员向司法机关做出假的证明,那么造成的恶劣影响也比较大,被追究伪证罪的几率也比较大;而在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当中,考虑到我国司法实践和两种类型案件的裁判后果,一般不会追究作假证人的刑事责任,但会对其进行司法惩戒,如拘留或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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