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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作为期货保证金业务操作指引20180912


  2018年9月12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债券作为期货保证金业务操作指引》(中债字〔2018〕117号)。全文如下:


目录


  1 总则

  2 账户管理

  3 质押业务分层管理

  4 签约

  5 担保品参数设置、维护和应用

  6 债券作为期货保证金质押和解押

  7 担保品期间管理

  8 债券付息和到期处理

  9 服务费用

  10 附则

 

  1 总则


  1.1【制度依据】为便于对债券作为期货保证金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提供担保品管理服务,根据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1.2【名词解释】下列名词在本指引中有如下含义:

  1.2.1 担保品:是指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所”)在办理本业务中要求签约对手方提交的用于作为期货保证金的质押债券。

  1.2.2 担保品管理服务:是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根据担保品质押双方委托和授权,提供担保品选择、计算、质押、盯市、调整、置换、解押等服务的行为。

  1.2.3 担保品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指由中央结算公司开发、运行及维护的、用于提供担保品管理服务的电子计算机处理系统。

  1.2.4 担保品管理服务系统客户端(以下简称“系统客户端”):是指担保品管理服务业务参与方与担保品管理服务系统联网的、用于办理担保品管理业务的计算机操作平台。

  1.2.5 质权方:是指接受本业务并接受担保品的期货市场参与机构,包括交易会员、结算会员、交易所(即中金所)。质权方应为中央结算公司的客户,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账户且该账户有效。

  1.2.6 出质方:是指接受本业务并提供质押券的期货市场参与机构,包括投资者、交易会员、结算会员。出质方应为中央结算公司的客户,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账户且该账户有效。

  1.2.7 签约对手方:是指本业务的出质方,即期货市场参与机构。

  1.2.8 风险敞口:是指出质方质押的债券作为保证金的金额。


  1.3【业务类别】本业务在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担保品管理服务类别中属于中央质押类业务中的保证金替代类业务。


  1.4【适用范围】本指引中涉及使用债券作为期货保证金的业务范围,以中金所公告为准。


  2 账户管理


  2.1【期货公司账户管理】

  2.1.1【专户开立】期货公司办理本业务应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作为期货保证金业务专用账户,账户管理依照中央结算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业务指引》执行。

  2.1.2【材料提交】未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过账户的期货公司申请前应提交以下材料:

  (1)《债券作为期货保证金业务专用账户业务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原件。

  (2)《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电子密押器管理使用协议书》(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 www.chinabond.com.cn下载),提交签署声明页一份,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5)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2.1.3【材料领取】在开立专用账户后,由期货公司授权经办人领取以下材料:

  (1)债券作为期货保证金业务专用账户开户通知书;

  (2)中债电子密押器;

  (3)中债KEY;

  (4)CA证书下载凭证;

  2.1.4【联网准备】账户开立完成后,期货公司须完成联网、软件安装、CA证书下载及激活、客户端操作员注册4项步骤,方可正常开展业务:

  2.1.4.1 联网。根据 3G 联网业务指引,接入中央结算公司综合业务系统。

  2.1.4.2 安装软件。登陆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下载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桌面客户端安装程序。

  2.1.4.3 下载及激活证书。登陆中债综合业务平台,在“证书下载”页面进行CA证书下载,下载完成后根据系统提示打印“CA证书激活确认书”并填写后传真至中央结算公司办理证书的激活。中债KEY的初始密码为“111111”,可进行修改,不修改密码不会影响KEY及证书的使用。请牢记修改后的密码。

  2.1.4.4 注册客户端操作员。客户端用户分为客户端管理员及客户端操作员。客户端管理员只具有管理客户端操作员及其权限的功能。期货公司须使用已注册的客户端管理员进行客户端操作员的注册及授权,并根据所授权限将操作员与可操作账户进行关联。管理员及操作员用户名均由大写英文字母、数字组成,长度不可超过10位,初始密码为“111111”。

  2.1.5 【变更业务】客户端管理员注册操作员时,应根据内部职责分工进行注册授权相关操作员的业务权限。如发生账户信息变更、CA证书更新等变更业务,需及时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相应表格。

  2.1.5.1 账户信息变更。期货公司发生账户名称变更、预留印鉴变更或客户端管理员变更,需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债券作为期货保证金专用账户业务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原件。

  2.1.5.2 CA证书更新。CA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如CA证书过期,需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中债综合业务平台CA证书申请表》(见附件二)申请证书更新。

  2.1.6【账户注销】期货公司在确认专用账户中无未了结的质押业务后,可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注销账户。申请账户注销,需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债券作为期货保证金专用账户业务申请表》(附件一)一份,原件。


  2.2【投资者账户管理】投资者办理本业务,应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账户,账户管理依照中央结算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业务指引》执行。


  3 质押业务分层管理

 

  3.1 为满足期货市场分层管理需要,中金所对结算会员进行结算和风险管理,对本业务的担保品进行分层管理:结算会员对其投资者、受托交易会员进行结算和风险管理,交易会员对其投资者进行结算和风险管理。


  3.2 当投资者向交易会员提交债券作为期货保证金时,投资者为出质方,交易会员为质权方;交易会员再向结算会员提交债券作为期货保证金,交易会员为出质方,结算会员为质权方;结算会员再向中金所提交债券作为期货保证金,结算会员为出质方,中金所为质权方。


  3.3 当投资者直接向结算会员提交债券作为期货保证金时,投资者为出质方,结算会员为质权方;结算会员再向中金所提交债券作为期货保证金,结算会员为出质方,中金所为质权方。


  3.4 为实现中金所对于本业务的穿透式管理并加强信息交互,在分层质押过程中,应在指令中明确列示重要信息。


  4 签约


  投资者、交易会员、结算会员参与本业务前,需事先与中央结算公司沟通,并提交以下材料开通业务资格:

  (1)《债券作为期货保证金业务担保品管理服务签约对手方承诺函》(见附件三);

  (2)《债券作为期货保证金业务担保品管理服务签约对手方信息备案卡》(见附件四)。

  其中,《债券作为期货保证金业务担保品管理服务签约对手方信息备案卡》(见附件四)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对应质权方及业务名称,中央结算公司受理后办理相关手续,开通业务资格。


  5  担保品参数设置、维护和应用


  本业务担保品管理服务参数的定义参照《担保品管理服务指引》,公共参数包括待偿期、债券信用评级等,由中央结算公司负责管理和维护;业务参数包括担保品范围、担保品价值计算基础值、质押率、质押顺序、质押超额率、敞口参数等,由中金所设置和调整,或书面委托中央结算公司设置和调整。


  6 债券作为期货保证金质押和解押


  6.1【质押】债券需由投资者质押给期货公司后,再由期货公司质押给中金所。质押是通过系统发起风险敞口调整指令完成,需录入风险敞口调增金额以及质押债券,且期货公司提交至中金所的质押指令中应包含投资者相关信息。指令发起及确认规则由中金所通过客户端设置和调整,或书面委托中央结算公司设置和调整。质押成功后,中央结算公司将质押结果反馈给中金所。若账户债券不足,则等券到日终,日终仍不足则质押失败。

  6.2【解押】债券需由中金所解押给期货公司后,再由期货公司解押给投资者。解押是通过系统中发起风险敞口调整指令完成,需录入风险敞口调减金额以及解押债券,且中金所向期货公司发送的解押指令中应包含投资者相关信息。指令发起及确认规则由中金所通过客户端设置和调整,或书面委托中央结算公司设置和调整。解押成功后,中央结算公司将解押结果反馈给中金所。

  若账户中债券不足,则等券到日终,日终仍不足则解押失败。

  6.3【应急处理】 若中金所、期货公司、投资者无法通过客户端完成相应操作,则填写《风险敞口调整应急指令书》(见附件五)提交中央结算公司代为录入。


  7 担保品期间管理


  7.1【逐日盯市】每个工作日日初,系统根据前一工作日的中债估值,计算、比较每笔业务的担保品担保价值和风险敞口金额,并在相关报表中列示计算、比较结果。

  7.2【报表打印】根据质押、解押、期间管理结果,系统将实时进行数据统计与报表输出。


  8  债券付息和到期处理


  8.1【债券付息】作为期货保证金的债券遇到付息的,债券 所生利息归投资者所有,中央结算公司将利息直接划付给投资者,具体付息操作按照中央结算公司现行规定办理。

  8.2【到期处理】债券作为期货保证金业务中,如遇债券到期,投资者应按照中金所规定在债券到期日之前 15 个工作日内,到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解押或置换手续。


  9 服务费用


  中央结算公司收取担保品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担保品管理季度内日均担保品存量的0.5‰,按季计费,收费对象为投资者,由中央结算公司直接向投资者收取。中央结算公司根据业务开展情况,有权对服务费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进行调整。


  10 附则


  本指引由中央结算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债券作为期货保证金专用账户业务申请表

  附件二:中债综合业务平台 CA 证书申请表

  附件三:债券作为期货保证金业务担保品管理服务签约对手方承诺函(单独印制)

  附件四:债券作为期货保证金业务担保品管理服务签约对手方信息备案卡

  附件五:风险敞口调整应急指令书(业务凭单号:E24)


  注1:本文封面照片取自赵国琴朋友圈,特别感谢!

  注2:本文将归档在本公众号的“金融行业-理财入门-期货期权”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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