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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指引(试行)

  2019年6月21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并施行《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指引(试行)》(中基协发〔2019〕5号)。内容如下:


  一、总则

 (一)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所称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是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三)由于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不属于实质性证券转让行为,基金保留了出借证券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故不终止确认该出借证券。基金管理人按照原有估值方法进行出借证券的后续计量,通过在股票投资科目下设“融出证券”的明细科目核算已融出的证券情况。

 (四)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损益情况,是指基金出借证券获得的利息和罚息收入。损益情况根据证券金融公司T日提供的数据确认,记入T+1日基金的损益。

 (五)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财政部及中国证监会有关报表列报和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编制和披露基金财务报表、投资组合报告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及本指引设置和使用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相关的会计科目,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明细科目。

 (七)如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会计核算另有新的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如交易所或证券金融公司等相关机构对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规则做出变更,导致本指引部分条款不适用的,基金管理人应在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从其规定。

 (九)《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中基协发〔2015〕4号)的条款与《业务指引》不一致的,应当以《业务指引》为准。

 (十)基金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证券或进行债务清偿的,适用本指引。


  二、科目设置


  三、主要账务处理

 (一)证券出借

  在明细账中将已融出证券的数量和金额转入“融出证券”科目。

 (二)因出借人证券账户中证券不足导致已成交的证券出借合约交收违约,产生的出借人违约金

  借:其他费用 金额[1] 

  贷:其他应付款 金额

 (三)计提出借证券的应收利息

  借:应收利息-应收证券出借利息 金额[2]

  贷:利息收入-证券出借利息收入 金额

 (四)借入人未能按期归还产生的罚息,作为出借证券利息收入的调整项目进行简化处理。

  借:应收利息-应收证券出借利息 金额[3]

  贷:利息收入-证券出借利息收入 金额

 (五)权益补偿

  1、送股、转增股份

  借:证券投资 数量  金额(0.01)

  贷:证券投资 金额(0.01)

  2、除送股、转增股份外其他权益事项

  (1)除权除息日或证券上市日[4]

  借:应收股利-应收证券出借权益补偿 金额[5] 

  贷:投资收益-证券出借权益补偿收入 金额

  (2)权益补偿款到账日,根据资金交收方式,先计入备付金账户,T+1日再转入存款账户。

  借: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 金额

  贷:应收股利-应收证券出借权益补偿 金额

  贷:投资收益-证券出借权益补偿收入 金额(差额部分)

  (六)证券归还

  1、收到证券金融公司归还的出借证券时,在明细账中将“融出证券”的数量和金额转回原科目。

  2、收到出借证券的应收利息和借入人罚息

  借: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 金额[6] 

  贷:应收利息-应收证券出借利息 金额

  (七)现金清偿

  借: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 金额[7] 

  贷:证券投资 金额[8] 

  贷:应收利息-应收证券出借利息 金额

  贷:投资收益-证券出借差价收入 金额(差额部分)


  注释:

  [1]根据证券金融公司T日提供的出借人违约金计提,记入T+1日基金损益。

  [2]根据证券金融公司T日提供的各出借证券利息总额从T+1日起按实际出借期限平均记入基金损益(算尾不算头)。

  [3]根据证券金融公司T日提供的借入人违约罚息计提,记入T+1日基金损益。

  [4]出借证券权益事项是配股或现金红利的,在除权除息日确认权益补偿的应收金额;出借证券权益事项是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派发权证等的,在证券上市日确认权益补偿的应收金额。

  [5]根据证券金融公司提供的权益补偿金额计提。如果证券金融公司进行多次清算并且此凭证处理时尚未提供最终清算金额的,根据证券金融公司首次清算金额计提入账,收到最终清算金额后进行差额调整。

  [6]根据证券金融公司提供的支付出借证券应收利息和借入人罚息进行确认。

  [7]根据证券金融公司提供的支付现金清偿进行确认。

  [8]采用移动加权方法结转出借股票成本。


  注1:本文封面照片为湄洲岛,取自张希光朋友圈,特别感谢!

  注2:数据来源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微信公众号,原文请点击页面最下部左侧的“阅读原文”查看!

  注3:本文将归档在本公众号的“公募基金-基金运营-估值核算”栏目、“学习金融-子业务一-融资融券”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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