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证券业协会对场外期权业务的自律管理

  一、场外期权业务的法律法规和准则

  ⒈2018年5月,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2018〕40号),对场外期权业务进行规范。

  ⒉2018年5月2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中证协发〔2018〕119号),强化场外期权业务的自律管理,明确了三个附件《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二级交易商备案须知》《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标的管理须知》《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数据报送须知》。

  ⒊2018年7月2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挂钩个股标的名单的公告》(2018年第1号)。

  二、交易商管理

  ⒈证券公司开展场外期权业务,分为一级交易商和二级交易商。

  ⒉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A级以上的证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可以成为一级交易商;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级以上的证券公司,经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备案,可以成为二级交易商。未能成为交易商的证券公司不得与客户开展场外期权业务。详见“学习金融-行业机构-机构名录”栏目的《2018年分类结果中的AA级证券公司》

  ⒊一级交易商可以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开立场内个股对冲交易专用账户,直接开展对冲交易。一级交易商应当根据自身合约设计要求及标的范围确定是否接受二级交易商的个股对冲交易。一级交易商应当建立公平、公正的个股期权报价机制,不得利用交易优势地位等进行不正当竞争。

  ⒋二级交易商仅能与一级交易商进行个股对冲交易,不得自行或与一级交易商之外的交易对手开展场内个股对冲交易。二级交易商应确保其与对手方和一级交易商分别达成的个股期权合约挂钩标的、合约期限、合约规模、收益结构等交易要素基本保持一致。

  ⒌交易商发现异常交易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业协会报告。

  ⒍二级交易商发生不符合备案条件、吸收合并其他证券公司等情形时,应当自发生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协会报告,接受持续管理。

  ⒎协会对二级交易商执业情况定期组织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实行动态调整。

  ⒏中国证券业协会2018年8月1日的《场外期权业务交易商名单公告(2018年第1号)》信息显示:场外期权业务一级交易商7家、场外期权业务二级交易商9家。详见“学习金融-行业机构-机构名录”栏目的《场外期权业务一级交易商、二级交易商名录》

   三、标的管理

  ⒈协会对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交易标的、对冲标的实行自律管理。

  ⒉交易商可以开展以符合规定条件的个股、股票指数、大宗商品等资产为合约标的的场外期权业务。

  ⒊个股标的、股票指数标的的范围由协会定期评估、调整并通过官方网站公布。

  ⒋交易商场外期权业务个股标的、股票指数标的的范围不得超出协会公布的当期名单。沪深证券交易所参照协会官方网站公布的标的名单,对一级交易商对冲专用账户进行监测监控。

  ⒌场外期权业务个股标的、股票指数标的的范围实行动态调整,交易商不得新开和展期被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发布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风险提示、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个股为标的的场外期权。

  ⒍标的筛选标准。场外期权业务个股标的和股票指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⑴境内个股:

  1)在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超过6个月;

  2)非ST、*ST股票;

  3)上证180指数、上证380指数、深圳成分指数、深圳中小创新指数的成分股票,A+H股上市公司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A股;

  4)流通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

  5)协会认可的其他条件。

  ⑵境内股票指数:

  1)应为经权威机构认可,具有指数编制及发布权限的机构发布的指数;

  2)指数具有可投资性且流动性良好,指数计算发布应由第三方机构独立管理;

  3)协会认可的其他条件。

  ⒎标的的持续管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商不得新开和展期挂钩该标的的合约:

  ⑴被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

  ⑵被交易所发布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风险提示;

  ⑶进入终止上市程序;

  ⑷其他情形。

  四、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⒈交易商应当通过尽职调查、要求投资者提供证明材料、查询公开信息等措施,核查投资者是否满足准入标准。

  ⒉交易商应当建立交易对手管理台账,对交易对手进行穿透核查,确保穿透后的委托人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受托人的执业行为审慎、合规。

  ⒊交易商应当对同一主体控制的机构、产品集中统一监测监控。

  ⒋交易商应对投资者准入过程充分留痕,并由总部进行最终审核。

  ⒌一级交易商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引导职责,对二级交易商及其对手方的交易目的、交易标的、交易行为等进行监测评估。

  ⒍交易商应当至少每年对投资者的资质复核一次,并通过定期回访、监测评估等方式确保投资者持续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

  五、数据报送

  ⒈交易商及协会认定的场外期权业务重要交易对手(以下统称报送机构)应当定期向协会报送规定的场外期权业务信息。

  ⒉业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在SAC、NAFMII、ISDA等主协议项下的场外期权业务信息。

  ⒊业务信息应当由报送机构按规定报送至场外证券业务报告系统。

  ⒋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应在协会指导下对报送机构的业务数据报送实施管理。

  六、监测监控

  ⒈中证报价应加强对业务信息的统计分析,并定期向协会、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报告。

  ⒉中证报价应加强业务情况的监测监控,监测监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适当性、场外期权标的、交易定价、交易集中度、变动趋势、对手方分布、履约情况变动等重点环节,及时向协会、中国证监会报告异常情况和重大事项。

  ⒊交易商应密切关注中证报价通过场外证券业务报告系统、协会官网等渠道发布的场外期权相关信息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场外期权业务信息报送相关公告、风险控制相关公告等),并做好相关信息公告的管理工作。

  七、自律管理

  ⒈交易商未按要求报送业务信息、影响监测监控情形的,协会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采取自律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移送证监会查处。

  ①持续报告延迟笔数月累计达到3笔以上的,或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延迟报送的,视其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责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

  ②错误笔数月累计达到3笔以上的,或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出现错误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

  ③截至交易到期日仍未报送业务信息的,或重大事项自发生之日起未在3个交易日内报告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纪律处分和移送证监会查处。

  ⒉交易商开展场外期权业务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协会将移交其住所地证监局依法处理,并报告证监会。

  八、二级交易商的备案条件

  证券公司申请备案成为二级交易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⒈最近一年证监会分类评价结果为A类A级以上;

  ⒉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⒊最近一年内未因场外期权业务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被证监会立案稽查;

  ⒋负责场外期权业务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2年以上参与衍生品业务管理的经验;

  ⒌具备必要的场外期权业务专业人员,其中,具有一定经验的衍生品产品设计、交易人员应各至少2名,合规、风控人员应各至少1名,以上人员均需专岗,相互之间不得兼任;

  ⒍已建立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场外期权业务制度和操作流程,明确客户尽职调查、产品设计、交易对冲、信息隔离、风险合规等业务环节的基本要求;

  ⒎已建立完善的信息技术系统,系统模块应涵盖场外期权业务的全流程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可实现市场数据实时接入、交易簿记、经独立验证的模型估值、交易对手管理及交易文件留档、信用风险与市场风险敞口监控、压力测试、清算、客户服务等;

  ⒏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九、二级交易商的备案材料

  证券公司申请备案成为二级交易商,应当向证券业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和申请表;

  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⒊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⒋最近一年分类监管评级结果反馈函复印件;

  ⒌场外期权业务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准备情况、业务开展计划、组织架构、风险管理机制、合规管理要求、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尽职调查要求、会计安排、人员配备、信息技术系统建设、制度准备等情况;

  ⒍场外期权业务制度和操作流程汇编,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适当性尽职调查、产品设计、交易对冲、信息隔离、风险合规等方面的制度;

  ⒎负责场外期权业务的部门、人员、岗位设置情况说明;

  ⒏合规意见书,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是否符合本须知规定的二级交易商申请条件等内容,合规意见书应当由申请公司的合规总监签字;

  ⒐承诺函,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规,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承诺,承诺函应当由申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期权业务的主要负责人签字;

  ⒑协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推荐阅读

《“场外期权业务”之学习》

《“场外期权业务”的监管精神》

《2018年分类结果中的AA级证券公司》

《场外期权业务一级交易商、二级交易商名录》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封面照片为美国尼亚加拉瀑布,取自朋友的朋友圈,特别感谢)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