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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老”法官遇到“新”案件......

理在方寸,义在咫尺。为了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讲好审判故事,6月6日,成都中院推出“案·情观察家”系列报道,看蓉城法官一线观察,还原案件始末,倾听当事人内心真实的需求,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本期案·情观察家PROFILE
杨 宁

四级高级法官


金牛法院沙河源法庭庭长






原告某传媒公司系从事文化娱乐经纪人的企业法人,与被告邓某等人签订《艺人合作协议》,约定邓某等人负责直播分享唱歌跳舞等内容,该传媒公司负责对邓某等人进行包装培养、推广宣传。后邓某等人擅自停播,拒不履行合同,传媒公司遂将邓某等人诉至法院。目前法院已受理12件,该传媒公司正在做另外20余件的诉讼准备。


法官助理逐一对案情进行了仔细的汇报,在充分沟通案情、还原事实、分析法律适用后,我与庭上法官针对这批集团案件迅速达成共识:在审理每一件主播案时一定要注重总结和区分案件之间的共性和个性,集体研讨出具第一份裁判文书,确定裁判标准,后续个案审理时,若出现特殊案情需要作出差异化判决时,一定要庭上讨论后报民专会讨论通过。



虽然这家传媒公司立案案由为劳务纠纷,但庭审中双方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主播邓某主张自己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则认为,双方是基于《艺人合作协议》建立的平等合作关系。




我通过仔细审查原、被告签订的《艺人合作协议》及附件中的《特别声明》,发现网络主播与传媒公司签订的合同不仅包含类似劳动合同的条款,还杂糅着居间、行纪、委托关系等约定。因此在认定网络主播与传媒公司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时,应通过审查双方订立合同时的目的进行认定


案涉《特别声明》中明确载明:“本人(邓某)与公司所签订之《艺人合作协议》系建立在平等合作关系基础上的协议,本人与公司并非雇佣关系,因此公司无需为本人购买社保或支付劳动报酬,本人亦通过《艺人合作协议》按约获得直播演艺活动的收益分红……”。

我在排除了原、被告签订合同时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的情形后,认为邓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同时,传媒公司包装邓某,邓某直播获取打赏,邓某的收益为直播打赏的分红,传媒公司的收益为邓某直播的分红,这种收益模式不符合劳动关系要件中关于劳动报酬的定义,邓某与传媒公司之间应属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照《艺人合作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但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应进行适当的调整。

法院根据传媒公司投入的设备设施成本等直接损失以及被告直播时长、质量等履约情况,依法作出判决,要求被告邓某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最后,“新潮”集团案件顺利审结。

















社会发展瞬息万变,新型的纠纷案件层出不穷,是非恩怨、名利荣辱,法官手中的案卷,有可能是他人的一生。不管是“老法庭”还是“老法官”,只有不断更迭知识储备,不放过还原事实的每一个微小细节,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才能当好一个称职的“裁判官”。




成都中院融媒体工作室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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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736期>供稿丨金牛法院编辑丨李丽莎
校审丨陈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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