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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2018——2022年)及2022年度典型案例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六五环境日到来之际,成都中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成都法院近五年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和2022年度典型案例




‍下一阶段,成都法院这样干!


01聚焦环资审判高质量发展持续用力

贯彻落实恢复性、预防性、协同性司法理念,打造担当型、学习型、实战型、全能型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全力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和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02聚焦公园城市示范区建设持续用力

完善公园城市示范区生态司法修复协作机制和司法执行配套制度规则,实质化运行生态司法修复基地,营造爱护生态环境、自觉遵守法律规范的良好氛围。

03聚焦长江上游生态治理持续用力

加强沱江岷江流域司法协作和成渝司法一体化等异地司法协作力度,助推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保障水环境和水生态安全。

04聚焦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持续用力

着眼绿色低碳企业发展的司法保障需求,细化司法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创新试点工作举措,助推重点行业节能降碳、生产方式绿色转型。

05聚焦“天府粮仓”建设持续用力

凝聚问题磋商、数据共享、修复共治、多元解纷、宣传教育合力,挂牌运行“天府粮仓”成都片区司法保护示范基地,打造粮食安全司法保护成都品牌。


紧扣五个着力点

为奋力书写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成都新篇章

提供更为有力的司法服务与司法保障!




成都法院2022年度

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目 录


1.谢某某、牟某某滥伐林木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杨某某、邓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

3.罗某诉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某投资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

4.某机动车综合检测有限公司诉省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及省政府行政复议案

5.某纸业有限公司诉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成都法院2022年度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案例1牟某某、谢某某滥伐林木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底,牟某某办理了自己林地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的采伐面积为0.06公顷、柳杉90株、采伐蓄积41.82立方米,后牟某某邀约谢某某一起砍树。在砍伐量已达到许可证规定数量后,二人为谋取更多利益,继续对林地内其余树木进行砍伐,并商议由谢某某以550元一方的价格收购后变卖、赚取差价。经鉴定:牟某某、谢某某超量砍伐的树木立木蓄积量为180.932立方米。公益诉讼起诉人崇州市检察院认为,牟某某、谢某某滥伐林木行为已对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造成破坏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


崇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牟某某、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批的数量,擅自砍伐林木且数量巨大,二人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牟某某、谢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在原地补种树木500余株并主动购买碳汇用于生态修复,具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牟某某、谢某某滥伐林木行为破坏了国家植物资源,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除承担刑事责任外,依法还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遂分别判决牟某某、谢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赔偿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59719.91元、进行生态修复并通过成都市级媒体公开道歉。一审宣判后,牟某某、谢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崇州市位于成都平原西北部,是成都平原重要的生态屏障,森林资源丰富,种类繁多的植物资源是自然系统中无可替代的一部分。林木具有防风固沙、涵养水土、降温减噪、调节气候、维持生态平衡等巨大作用。本案案发地龙门山镇地处龙门山脉,地质灾害频发,乱砍滥伐极易造成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危害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损害生态平衡,案发地虽系山区,但牟某某、谢某某“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传统思想不应成为破坏林业资源的借口。案件审理中,因牟某某、谢某某出庭困难,遂采用“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开庭审理,兼顾打击违法犯罪与保障被告人权利。鉴于牟某某、谢某某身患疾病,崇州市法院采用碳汇与补植复绿修复方案相结合的替代性修复方式判处二人履行相关民事责任,经引导释明二人自愿通过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购买100000kg的碳中和量用于补偿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兼顾犯罪惩治与柔性司法,实现生态修复与生态经济相统一。


推荐单位: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成都法院2022年度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案例2杨某某、邓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


【基本案情】


杨某某经营工作室并从事文玩制品交易,邓某因从事文玩制品经营结识杨某某。2017年左右,杨某某通过网络从他人处非法收购大量抹香鲸牙制品,抹香鲸在当时属于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019年2月许,杨某某请邓某帮其销售包含抹香鲸牙制品在内的文玩制品,双方约定由杨某某发货给邓某出售,或邓某提供客户信息后由杨某某发货,邓某可按每件出售制品定价的10%提成、超过定价的部分亦归邓某。经查,杨某某于2019年至2020年通过李某(另案处理)出售抹香鲸牙制品5件、价值共计7867元,邓某于2019年2月至2020年12月通过网络帮助杨某某非法出售抹香鲸牙制品18件、价值2985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某、邓某共计退赃37717元。



【裁判结果】


青羊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邓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抹香鲸牙制品,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结合杨某某、邓某的犯罪性质及情节,对二人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遂判决杨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邓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没收杨某某、邓某退缴赃款37717元和扣押在案的抹香鲸牙制品。一审宣判后,杨某某、邓某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是重要的自然生态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而抹香鲸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2021年升级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目前正面临着增长率低、不能很好适应物种数量枯竭后的恢复等危险。杨某某、邓某长期倒卖抹香鲸牙制品的行为客观上增加了抹香鲸被恶意捕捞的风险,破坏了野生动物保护秩序。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裁判,在对杨某某、邓某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惩治的同时,对进一步提升社会大众野生动物保护意识、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具有积极的警示意义。


推荐单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成都法院2022年度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案例3罗某诉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某投资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


【基本案情】


罗某购买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底竣工的一套房屋,交房时某投资有限公司在房屋所在小区的西北角围墙外配建了一处露天公共篮球场。后根据改造工程安排,由发包方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该篮球场翻修改造工程交由施工单位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改造完工并负责日常管理。因篮球场距离罗某的房屋距离很近,每天打篮球的人也较多,罗某认为打篮球的声音已干扰其正常休息和生活,联系相关部门解决噪声。相关部门加强时段管理后,罗某仍认为问题未得到解决,遂诉至法院,要求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某投资有限公司拆除篮球场及相关设施。



【裁判结果】


彭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要求排除妨害应同时具备妨害实际存在且妨害达到一定程度的基本条件,其主张篮球场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影响其正常生活至无法忍受的地步,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同时,罗某反映噪音问题后,相关主管部门通过规范时段管理已尽量避免在休息时段打扰到周围群众的正常生活。对于公共篮球场在合理时间段产生的合理范围内的噪音,罗某亦应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遂判决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罗某不服,上诉至成都中院,成都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建设公益属性篮球场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对健身运动的合理需求、改善周边群众的生活质量,公共篮球场在合理时段、合理使用下产生的公共噪音,其他公民个体无权进行干涉。本案中,罗某反映篮球场噪音问题后,主管部门已经通过规范管理、限制使用的方式较好避免了篮球场适用过程中对邻近居民正常生活造成的干扰,罗某仍认为对其构成噪音污染侵害、影响其正常生活且反对公共篮球场的合理正常适用,其个体特殊需求不能排斥和对抗公共利益需要。本案通过判决司法裁判对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环境保护的边界进行界定,较好体现民事活动的合理原则和容忍义务,对推进当事人合法合理维权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


推荐单位: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成都法院2022年度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案例4某机动车综合检测有限公司诉省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及省政府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某机动车综合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数据和结果失实的检验报告,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整改通知书要求某机动车综合检测有限公司予以整改,并要求整改期间不得向社会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某机动车综合检测有限公司不服,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对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整改通知书予以维持。某机动车综合检测有限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整改通知书及省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并判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赔偿经济损失16万余元。



【裁判结果】


天府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省市场监管局系省政府质量技术监督的部门,负责全省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具有作出案涉整改通知书的法定职权。省市场监管局依据专家组对某机动车综合检测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正确检验方法及依据等出具的意见,认定其存在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违法情形,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省政府据此复议维持省市场监管局作出的整改通知书适当。遂判决驳回某机动车综合检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某机动车综合检测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成都中院,成都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低碳生活,绿色环保,不仅仅有利于减缓人类正在面临的全球高温和环境恶化的问题,而且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而近年来,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给人们日常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机动车污染也成为我国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影响人们身体健康。减少汽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有效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某机动车综合检测有限公司作为专业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的机构,亦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车辆检测,出具合法、合规的报告,切实履行其本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本案通过司法审判,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某机动车综合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数据、结果失实检验报告责令整改,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推动“双碳”工作落地落实的有效司法举措,对于倡导全社会向绿色、环保、低碳的生活方式转型以及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向绿色转型具有重大意义。


推荐单位: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成都法院2022年度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案例5某纸业有限公司诉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3日对某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某纸业有限公司的污水处理站接触氧化池曝气设施未开启,曝气池的废水以自然溢流的方式进入二沉池,经二沉池自然溢流最终进入总排口排放。四川省成都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于当日对某纸业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废水总排口对外排废水进行采样并出具《监测报告》,认定其废水总排放口化学需氧量超标。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分别对某纸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徐某、工作人员冉某某进行询问后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经听证后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某纸业有限公司处罚款31.37万元。



【裁判结果】


成都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系成都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成都市范围内的违反环境保护行为具有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某纸业有限公司产生的废水经接触氧化池环节用曝气机鼓入空气是污水处理工艺的重要一环,其在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改变曝气设施使用方式、自行采取添加增氧剂措施代替开启曝气设备,导致水污染物外流并排入河流,属于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经听证听取某纸业有限公司意见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纸业有限公司处罚款31.37万元,处罚幅度适当、程序合法。遂驳回某纸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某纸业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成都中院,成都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污染防治设施是保护环境、预防污染的关键手段之一,保证其正确使用和有效运行对于环境保护至关重要。然而在实践生产中,个别企业为了谋取经济利益,通过滥用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方式逃避环保监管并排放污染物,既违背企业所应承担的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责任,也严重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本案依法支持环保监管部门的严格执法和合理裁量行为,有效警示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督促排污企业自我约束、坚守底线、诚实守信、接受监管,较好体现了司法支持依法行政的力度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温度,为促进长江流域水体质量和生态环境有效改善提供了较为有力的司法保障。


推荐单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成都中院融媒体工作室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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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1期>

文稿丨行政庭 环资庭编辑丨李丽莎
校审丨张子纯


往期回顾BREAK AWAY


 ▶校园欺凌的几个真相

 ▶去法院起诉,不知道诉状咋写?手把手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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