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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1月4日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在一起离婚案件中

向双方当事人发出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这是自今年1月1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后

成都发出的

首份“财产申报令”




01. 案情回顾


2023年1月3日,武侯法院受理一起离婚纠纷。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1984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现已33岁,原、被告在上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已分居一年以上,夫妻感情并未改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要求双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依据法院提供的《家庭财产申报表》真实、全面填报财产信息。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的内容、时限等,同时告知当事人如未如实申报,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该规定明确了离婚诉讼期间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当事人的法定义务。


法官介绍,在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对夫妻另一方的收入、财产了解不清,导致举证和法院的财产调查工作开展困难。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定离婚双方的财产分割范围,更好地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对查明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保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分割具有积极作用,也有助于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

    


普法多一点


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本次修订针对当前升学就业、财产分配、人身权利等领域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做出了积极回应,一起看看这部法律有哪些亮点↓↓↓


 亮点一 

将男女平等确定为国家的基本国策,新增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的立法目的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强调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的各项权利。明确政府不仅制定妇女发展纲要,还承担组织实施的职能,并且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妇女权益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规定男女平等评估机制、妇女发展状况和权益保障统计调查制度,明确国家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亮点二 

突出人身和人格权益的重要地位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将第六章“人身权利”前移作为第三章,并将章名修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强调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强调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有关医疗活动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报告和解救、安置、救助、关爱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等职责。



 亮点三 

衔接《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等规定,进一步完善性骚扰的预防、处置机制

 亮点四 

强化住宿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强调自我保护意识从学生培养,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其防范性侵犯、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严厉打击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制定规章制度、明确负责机构人员、开展培训活动、采取保卫措施、设置投诉渠道等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亮点四 

强化住宿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住宿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未履行报告等义务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亮点五 

加强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新法没有将申请条件局限在离婚诉讼中,扩大了保护范围,给予女性更多安全感。



 亮点六 

新增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一般规定,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亮点七 

明确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离婚诉讼期间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人民法院责令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有了法律依据。当事人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即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可据此推定该方当事人主观上具有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在判决准许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对该方当事人就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亮点八 

新增救济措施章节,创新救济途径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增第八章“救济措施”一章,规定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可以督促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查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用人单位;检察机关可以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况发出检察建议,检察机关还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侵害的妇女向人民法院起诉等等。



 亮点九 

完善法律责任,让法律长出牙齿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于拐卖、绑架妇女等情况未履行报告义务,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并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学校、用人单位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造成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用人单位存在就业性别歧视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等等。






成都中院融媒体工作室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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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570期>来源:武侯法院、中国妇女报

编辑丨李   琪

校审丨陈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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