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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仁文:学术为道在寸心

刘仁文 中国法学网 2024-03-14

编者按

“法律应与诗书通”,这是刘仁文的一个流传颇广的观点。在他看来,一个国家要真正建成法治社会,就一定要有良好的法治文化和相应的人文基础。除了富有学术情怀,立体刑法学、死刑改革、刑事政策等也是他的学术标签。本文是《检察日报》记者对刘仁文研究员学术之道的采访报道。


刘仁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法律应与诗书通”,这是刘仁文的一个流传颇广的观点。法律、诗、书融通,这样一种学术情怀引起了许多法律人的共鸣。除了富有学术情怀,立体刑法学、死刑改革、刑事政策等也是他的学术标签。

刘仁文,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刑法研究室主任、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重点学科刑法学负责人,兼任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监狱工作协会常务理事等,曾挂职最高检公诉厅副厅长。

日前,《刘仁文的法学世界》一书出版,较为全面地收入了刘仁文的代表性法学论文,解析了其诸多学术观点。借此机会,记者采访了刘仁文研究员。


您能介绍一下这本书的出版背景和对您个人的意义吗?


记者


刘仁文

我老家湖南省邵阳市实行“文化强市”工程,出版一套《邵阳文库》,承蒙不弃,为我出版一本《刘仁文的法学世界》。跻身家乡这样一套综合性的文库,我直接的感想有二:一是在众多的学科门类中,法学只是其中之一,相应地,在研究人的行为和心理的学问以及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时,法律也只是其中的一个选项而已。我们常说的“依法治国”,是从解决纠纷等角度而言的,但如何避免纠纷的出现,则还需要“以德育国”“文艺润心”等来相辅相成。二是法律在拥有普遍性规则的同时,我们还要重视它的地方性知识的一面。在我国,一方面,要坚持以宪法为核心、将刑法等事关公民人身自由的基本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权归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另一方面,要支持在与国家层面的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发挥地方层面在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如把地方立法权扩至所有设区的市;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合法的调解协议,法院要维护其法律效力;国家鼓励在法治框架内订立村规民约,以更好地实现地方善治。

我从1993年4月进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从事法学研究工作,不知不觉今年已是第25个年头了。这本书算是我从事法学研究25年来的一个回顾与总结。


您涉猎的研究范围比较广,您认为自己的法学研究特色是什么?


记者


刘仁文

作为一个法学研究工作者,如果要问我过去25年来自己的法学研究特色是什么,不知可否冒昧作如下归纳?

首先,我提倡“法律应与诗书通”。我认为,一个国家要真正建成法治社会,就一定要有良好的法治文化和相应的人文基础。过去几十年来,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快立法步伐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法律的实施效果却不是很乐观。这与我们欠缺对法律的信仰、缺乏对法律权威的尊重有关,而法律信仰、法律权威这种法治的软实力是不能一蹴而就的,它需要法治文化的熏陶和浸润。更进一步,良好的法治文化还必须建立在人文精神的基础上。回望历史,我们可以发现,正是有了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等文化积淀,才催生了近代法治的自由平等精神和人道主义品质。理想的社会治理逻辑应当是“道—德—法—刑”,这里的“道”在中国文化中可以理解为老子所谓的本源,在西方文化中则对应为代表规律的“逻各斯”(logos)。总之,如果一个社会的问题都积累到用刑这一步,那就不是社会的福音。在法学理论上,历来有“人定法”和“自然法”之争。所谓“自然法”,简单讲就是正义的各种原则的总和,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无论对于当权者还是对于广大民众,如果我们能在“人定法”之外,保留一份对“自然法”的敬畏,我相信这是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道”。我国的法治建设有赖于法治文化的春风化雨和润物无声,法律人应当尽可能多一点人文精神和人文气质。

为此,我曾写过为数不少的学术随笔,发表的载体不限法制类,还散见于《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南方周末》《读书》《财经》等诸多报刊,同时,我还在商务印书馆、三联书店、广西师大出版社等出版过《远游与慎思》《死刑的温度》《司法的细节》等著作,为促进法学界与知识界的融通做了一些工作。

其次,因为有前述这样一种理念,我的学术视野相对较宽。除了刑法研究这个本行,还涉及法律和法学的一般问题,如我撰写的《正义与运气》《论法制安全》《何为司法规律》《也谈宪法之道》《论人身伤亡的精神损害赔偿》《冤案是如何酿成的》《中国与国际刑事法院》等文,内容涉及法哲学、宪法、民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等。在《正义与运气》和《论法制安全》中,我反思了法律在发现真相、实现正义和维护社会安全中的局限和不足。在《何为司法规律》和《论人身伤亡的精神损害赔偿》等文中,我从直觉出发,听从内心的呼唤,去叩问法治建设中一些不合理的地方。这种从问题出发、打破学科藩篱的做法,在我的其他研究中也有体现,如我对死刑的研究,就涉及刑法、刑事诉讼法、宪法、国际法、法史等多个领域。此外,就刑法研究这个本行而言,我除了从事刑法总则和分则的理论与实务研究,还将研究主题延伸至法律与经济、法律与社会、法律与政治、法律与文学、法律与媒体等多个视角,从而有意识地在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具体到刑法学研究,您的研究特色是什么?您曾被称为“刘死刑”“新时期呼吁特赦第一人”,这背后有什么故事?


记者


刘仁文

这次整理成果清单,才发现25年来,如果光从数量上看,独著、主编过20余本著作,发表过一百多篇论文,还有一百多篇内部研究报告,合著的也有几十本。这些参差不齐的论著,内容涉及刑法史、刑法研究方法、中国刑法、刑事政策、犯罪学、监狱学、比较刑法、国际刑法等多个分支,其中带有个人标签性的成果主要有:

一是立体刑法学。立体刑法学的基本思路是:刑法学研究要瞻前望后(前瞻犯罪学,后望行刑学),左顾右盼(左顾刑事诉讼法,右盼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上下兼顾(上对宪法和国际公约,下对治安处罚和劳动教养),内外结合(对内加强对刑法的解释,对外重视刑法的运作环境)。该构想从2003年提出,经过10余年的不断完善,产出了一些有较大影响力的成果,多篇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转载,获得过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优秀论文一等奖、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研究报告一等奖,以同名社科基金项目结项的《立体刑法学》入选“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库”。

二是死刑改革。迄今为止,我关于死刑的研究成果有《死刑的全球考察》(译著)《死刑的温度》(独著)《死刑的全球视野与中国语境》(独著)《死刑改革与国家治理》(主编),还有多篇学术论文和内部研究报告,以及一系列的报纸文章、评论和专访,在促成国家从立法和司法上逐步削减死刑、并以死刑改革带动整个国家刑罚的人道化和轻缓化方面起过一些积极作用。如你所说,学界确实有人称我为“刘死刑”。

三是刑事政策。我的《刑事政策初步》被国内多所高校指定为研究生的参考书目;我关于“严打”的反思、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呼吁实行特赦等多项刑事政策的研究成果,均对国家相关决策的出台产生过一定的推动作用。以特赦为例,我从1999年就开始通过《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等渠道建议中央重新激活我国宪法中被“空悬”已久的特赦制度,其后多次撰文,反复呼吁,所以当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后,当时确实有一些媒体在报道此事时使用了称我为“新时期呼吁实行特赦的第一人”这种让我很不安的方式。

四是刑法前沿理论。我早期撰写的《过失危险犯研究》《严格责任论》等专著,以及发表在《法学研究》上的“我国环境犯罪初步研究”、《中国法学》上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若干问题探讨”,还有晚近关于网络犯罪、腐败犯罪、证券期货犯罪、食品安全犯罪、资本刑法、反恐刑法等的研究,都是相关领域比较新的话题。特别是近年来,我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刑法学科的首席研究员,每年都精心设置议题,带头撰写论文,天道酬勤,把一年一度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刑法论坛”逐渐打造成了国内有影响力的学术平台,我本人也在这些论坛上提出了一些有一定新意的学术命题,如“刑法的面孔应是慈父严母”“大劳教已废、小劳教犹存”“一切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都应纳入刑法”“建立重罪与轻罪于一体的大刑法典”“保安处分应与刑罚并驾齐驱”等。


在刑法学研究方法方面,您有什么独特心得?2017年,您的文章《再返弗莱堡》在法学界引起了广泛讨论,如今回过头来,您如何看?


记者


刘仁文

在研究方法方面,我主张,中国刑法学者应有自己的主体意识,不要人云亦云,更不要食洋不化,应确立“国际的视野、中国的视角、自己的方案”这样一种研究格局。

这并非我心血来潮,而是我在《刑法学30年》《中国刑法60年》《晚近20年来我国刑法学研究之观察》等多篇论文中一以贯之的立场,却不料直到2017年的一篇小文《再返弗莱堡》才引起社会的关注。虽然该文引起争议,但绝大多数人认为它对推动我国刑法学的新一轮转型将起到积极作用。对于一些不同意见甚至个别不理性的声音,我从促进学术多元化、打开正确的学术争鸣方式出发,提醒自己保持一个学者应有的气度和风度。


现在您的心境是否更超脱?如何在今后的学术道路上前行?


记者


刘仁文

学然后知不足,知耻而后勇,朝闻道、夕死可矣,这仍然是我目前的心态。25年来,留下许多遗憾,走过许多弯路,有人事,亦有天命。然人生没有彩排,我只能以“只争朝夕”的精神,本着“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的态度,心无旁骛地继续前行。我坚信勤能补拙,也信奉“凡事不怕晚、只怕不开始”。唯愿自己在未来的道路上,更加以感恩之心来努力工作,只管耕耘、不问收获,不断突破自我,接受各种历练,提升为人为学的境界,力争在自己的专业领域里更上层楼,以报答哺我育我的家乡、国家和社会于万一。

来源:《检察日报》2018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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