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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小荣:“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内在精神及其时代价值

贺小荣 法律适用 2022-06-25


贺小荣,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在全国上下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和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国各级法院正在谋划和推进自身高质量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一百周年的特定背景下,我们在革命圣地延安举行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传承红色司法文化——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暨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新时代价值”为主题的座谈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承载着新中国红色司法文化的精神内核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抗日战争期间陕甘宁边区实行的一整套“注重调查研究、方便群众诉讼、就地解决纠纷”的司法理念和审判制度的简称。为了维护根据地社会秩序,巩固根据地群众基础,时任陇东分区专员同时兼任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的马锡五同志,经常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巡回审判,纠正错案,解决难案,公正审案,受到群众普遍欢迎,被边区群众亲切地称为“马青天”。1943年2月3日,毛泽东主席为马锡五同志题词:“一刻也不离开群众”。1944年1月6日,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在《边区政府一年工作总结》中指出,“提倡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以便教育群众”,首次提出以马锡五同志名字命名的审判方式。1944年3月13日,《解放日报》以“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为题,进行提炼、宣传和概括,逐步形成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基本内涵和主要特点。应当说,“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中国共产党人对司法理念和审判制度的创造性贡献,是人民司法制度的源头活水,其精神内核就是“一刻也不离开群众”。我体会,主要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一切为了人民。司法为民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内在灵魂。抗战期间,为迅速、彻底化解防范矛盾风险,“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抗击日寇”,必须“调动一切抗日积极因素”,让边区司法工作获得人民群众的普遍拥护。“马锡五审判方式”之所以能够历久弥新,最根本的在于其始终恪守“一切为了人民”的价值观和世界观。只有饱含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司法工作才能最终在人民群众中立足扎根。


第二,注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本质特征。注重调查研究,是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马锡五审判方式”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将调查研究作为法官查明事实的主要方式,弥补了坐堂问案的缺憾,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肯定和赞誉。1944年3月13日《解放日报》刊发的“苏发云三兄弟谋财杀人案”、“王治宽土地纠纷案”等案件的处理,反映出“马锡五审判方式”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客观、全面、深入调查研究,对待证据一丝不苟,对待疑点析精剖微,对待事实调查彻底,最终成为抗日根据地司法战线的一面旗帜。


第三,就地化解纠纷。不拘形式、手续简便、方便诉讼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鲜明特色。1939年4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规定,建立便利人民的司法制度。1941年5月10日,边区高等法院指示规定,无论诉讼当事人有无诉状,不能加以拒绝。在制定法尚不能满足裁判需要的特定背景下,马锡五同志认真贯彻便民规定,并且在实践中进一步发扬。他在巡回审判时,随时随地受理案件,了解案情,就地调查审判,不推诿刁难群众,没有法官架子,时时以“社会公仆”自居,处处以方便群众为目的。强调司法便民利民,是人民立场在“马锡五审判方式” 中的深刻体现。


第四,追求案结事了。实质性解决纠纷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价值目标。注重审判和调解相结合,调判结合、胜败皆明是“马锡五审判方式”实现案结事了的工作法宝。马锡五断案,不是简单一判了事,而是针对当事人特点和心理状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着重扭转当事人对立情绪,晓以法理人情,讲明利害关系,使当事人心悦诚服,最终从源头上化解矛盾,而不是“一判了之”。“封捧婚姻案”的处理,惩罚了违法行为,打击了封建包办买卖婚姻,保护了正常婚姻关系,教育了干部群众,获得群众的拥护与好评。


第五,倾听群众感受。掌握民情、体察民意、了解民心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基本方法。马锡五同志审理案件,之所以能够案结事了,根本原因是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善于依靠群众,倾听群众意见。马锡五同志在强调群众路线和尊重群众意见时,并不是无条件地盲目采纳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而是以是否符合政策法令和客观真实的证据作为取舍的标准。“群众不是法律专家,不熟练侦查技术,他们的意见可能一时为犯罪者造成的假象所迷惑。”只有在查清案情以后,将是非曲直摆在群众面前,才动员当地干部和群众,一起向当事人说理说法。应当看到,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依靠知情群众,把政策法律的原则性同具体情况结合起来,提出切实可行的结案办法,这是党的群众路线最生动的实践。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新时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思想方法


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体现在司法领域就是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多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对司法更加公正、高效、透明、便民、专业的期待日益强烈,而司法工作的不平衡不充分发展,已经成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的主要制约因素。这种制约体现在五个“差距”。


第一,诉讼程序的专业性与人民群众可参与度之间的差距。诉讼程序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不仅有确保公正的程序性制度,还要有科学严谨的证明规则。如何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参与到专业的司法活动中来,除必要的旁听庭审和普法宣传外,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弥合司法专业性与人民性差距的重要桥梁。近年来,我们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已经让更多的人民群众通过陪审制度参与到司法过程中来,从而让专业的审判更广泛地吸纳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但受各种条件和工作机制的制约,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现司法专业化与司法大众化高度融合方面尚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因此,我们要不断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中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方法,通过多元化解、人民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人民陪审、司法公开等一系列制度举措,保障人民群众依法有序参与司法,实现诉讼专业性和司法人民性的统一。


第二,司法裁判技术性与当事人可接受度之间的差距。司法解决纠纷,本质上就是寻找事实、寻找法律的过程,需要法官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对过去已经发生的未知事实作出判断。这种判断可能不完全符合客观真实,特别在证据因关联性、合法性缺失导致不能证明事实真伪,而法官职业伦理又不允许拒绝裁判时,这种裁判结果与当事人认知会存在差距。司法裁判也有自身的逻辑要求,但一个符合技术要求的裁判不一定能够让案件当事人认可和接受,而必要的沟通和对话是弥合技术与观念之间隔阂的重要桥梁。因此,只有学会做群众工作的方法,通过必要的依职权调查弥补当事人举证、质证能力的不足,尽最大可能使法律真实接近客观真实,才能够最大程度弥合司法技术性与人民群众可接受度之间的差距。


第三,个案裁判公正性与社会评价差异化之间的差距。与抽象的法律条文和司法政策相比,个案裁判更能让社会公众认识司法、了解司法、信赖司法,个案判例不仅能彰显法律的精神,更能展现司法的智慧。但是,社会大众对案件的评价往往忽略个案的法律真实,多数从常识常情常理出发去评判案件,难免与个案的公正裁判存在差异。从理论上讲,个案不应该受社会评价因素的干扰和影响,而事实上,法官和法院不可能置社会舆论和公众评价于不顾。因此,只有不断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中“倾听群众感受”的内在精神,我们才能够在制定司法政策和审理具体案件时,自觉做到重视民心、尊重民意、体察民情、保障民生,兼顾法律正义与社会正义,坚守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实现法理情有机结合。近年来,社会高度关注的山东于欢案、天津老太涉枪案、电梯内劝阻吸烟案等案件的依法审理,都是法理情相结合的典范,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第四,个人民事权益广泛性与司法救济有限性之间的差距。进入民法典时代,人民群众享有广泛的民事权益。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种社会因素的制约,并不是每一种合法权益都能够通过“打官司”得到实际救济。如因侵权人无实际赔偿能力的损害赔偿纠纷,受害人并不能通过司法途径完全实现自身的权益,只能通过司法救助方式解决受害人的部分实际生活困难。因此,我们只有坚持“马锡五审判方式”中“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感情去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就能够理解司法、接受裁判、感受公正。


第五,诉讼调解普及性、准强制性与程序正当性之间的差距。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司法实践中,我国诉讼调解覆盖立案、审理、执行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实际上具有普及性,在有些案件中还具有准强制性。因此,如何正确处理好调判关系,防止“以判压调”“强迫调解”,就必须学习和借鉴“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审判艺术,“必须面向群众,随时征询群众的意见,倾听群众的呼声,设身处地地体会群众的感情与要求”。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正确掌握调判结合的尺度和路径,才能弥合群众路线与程序技术之间的差距。


总之,尽管法官对于案件的处理合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要求,但是依然可能与人民群众的生活经验存在差异,既影响社会公众的司法认同,也影响我们的司法权威。因此,只有大力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内在精神,始终坚持群众路线,加强调查研究,培养群众感情,持续改进司法工作方法,听取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意见建议,我们才能够“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精神财富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一种精神、理念和原则,而不是具体的技术、标准和规则。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继承和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内在精神,而不是简单地“抄袭”和“照搬”。首先要历史地看“马锡五审判方式”,在陕甘宁边区法律法规缺失、大量纠纷亟待解决、人民群众诉讼不便的特定背景下,调查研究、就地审理、调判结合符合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其次要发展地看“马锡五审判方式”,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人民法院工作的内外部条件发生了巨大变化,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举证能力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诉讼的便捷性、规范性均有较大幅度的提升,这就要求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就地化解矛盾、听取群众意见的方式方法也必须与时俱进。再次要辩证地看“马锡五审判方式”,如果脱离特定的历史背景,简单地复制“马锡五审判方式”来解决当下人民法院受理的所有案件,就会与诉讼程序中的专业要求、证明规则、程序设计相冲突。


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人民司法事业的发展史,是一部司法为民的历史。“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持久生命力,就在于它“一刻也不离开群众”的为民情怀。推动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就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做到“一刻也不离开群众”,切实践行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当前,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不断丰富和完善“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内在精神,弘扬和拓展其时代价值,要从以下七个方面下功夫:


第一,既要司法便民,更要司法公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后,我们要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中“一刻也不离开群众”的内在精神,必须将司法为民作为人民法院工作崇高的价值追求,将司法公正作为实现司法为民的重要手段和必要路径。离开公正谈为民,可能陷入法律虚无主义;离开为民谈公正,可能导致机械司法、本本主义。只有将公正与为民统一起来,才能够最终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的高质量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司法便民工作取得长足进步,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智慧法院建设等方面取得举世瞩目的成绩,得到人民群众的一致认可。与此同时,也要深刻认识到,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新变化,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提出更高期待。人民群众打官司,不仅希望获得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更加希望得到一个扎扎实实、公平公正的司法裁判。这就要求我们在巩固拓展“一站式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等司法便民工作机制的同时,要在统一裁判标准、树立裁判规则、提高法官裁判水平和提升司法公信力上下更大功夫,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


第二,既要多元解纷、案结事了,又要坚守法治底线。随着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全面推开,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成效明显,跨域立案全面覆盖,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满足人民期待、体现司法规律、引领时代潮流的中国特色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模式。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人民群众在化解矛盾、调处纠纷时更希望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解决,全社会对坚守法治底线的期待愈加强烈。因此,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恪守“马锡五审判方式”中“坚持原则”的风骨,推动多元解纷和诉讼调解在坚守法治底线的基础上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


第三,既要遵守当事人举证的基本规则,同时要辅之以法院必要的调查取证。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增强,人民法院年收结案均已超过3000万件。如果我们无视时代的进步与法律制度的完善,机械套用“马锡五审判方式”,对每个案件都要求依职权调查取证,既无必要,也不可能。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举证、质证、证明责任均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这是人类司法文明进步的成果。但同时,民事诉讼法也传承了“马锡五审判方式”中“反对主观主义”的内在精神,并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够得到公正裁判。


第四,既要司法公开,又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公序良俗要求、当事人人格权益保护相适应。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人民法院打造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四大公开平台,不断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意义重大。但是,司法公开同样要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程度以及人民群众的可接受度相适应,同时要与公序良俗的要求和尊重当事人正当的人格权益相适应。依照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均受法律保护。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也可以不公开审理。因此,只有正确处理好司法公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序良俗要求、保护当事人正当人格权益之间的相互关系,才能够实现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第五,既要裁判公正,又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正。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讲话指出,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要实现,而且要以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方式实现。这就要求我们准确把握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个案公正与整体公正、审判公正与审判效率、自由裁量与同案同判等的关系。我们要继续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中“倾听群众感受”的司法作风,善于察民情、观民意、知民心,才能将法官认为的公正转化为人民群众感受到的公正,推动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六,既要严格司法,又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严格司法的条件已经成就,无法可依的时代已经结束。实践表明,如果没有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为指导,严格司法又会被“机械司法”所影响,有的甚至演变为“程序空转”“文字游戏”。当前,要继续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真挚的群众情感,在每一个裁判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好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明确提倡什么、反对什么、禁止什么,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社会公众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


第七,既要尊重意思自治,又要维护公序良俗。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内在精神和灵魂。只有坚持和保护意思自治原则,才能激发全体社会成员创造财富的热情,才能真正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但是,民事主体意思自治要与公序良俗原则相协调,离开公序良俗,不仅民事主体合法权益难以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也会成为空中楼阁。立法层面看,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表明,恪守公序良俗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原则和底线,用公序良俗对意思自治加以适当约束,不仅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司法实践看,已经出现为规避限购政策借名买房的合同,被人民法院以违背公序良俗为依据而认定无效,表明公序良俗原则对群众生活开始发挥引导功能。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民法典时代的法官应当兼顾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由此推动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历史是最生动、最有说服力的教科书。”在新时代背景下,不管形势怎么变、条件怎么变、环境怎么变,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不能变。我们应当坚持司法为民不动摇,继续发扬马锡五同志“一刻也不离开群众”的精神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持续推进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一百周年。


责任编辑:梁   欣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2021年第6期


执行编辑:李春雨

排       版:裴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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