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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安排》将于香港特区正式实施

HKIAC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
2024-08-23


2023年11月10日,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特区”)律政司司长于宪报中指定《內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下称“《执行条例》”)于2024年1月29日正式实施,香港特区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根据《执行条例》第35条订立的《內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下称“《执行规则》”)亦将于同日起实施。这标志着《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下称“《两地民商事判决安排》)将在香港特区正式生效。


201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签订《两地民商事判决安排》,将分散于各项特定安排和香港普通法中关于认可与强制执行两地民商事判决的规则整合为一套更全面的机制,并通过纳入多种类型的涉合同、侵权、知识产权纠纷判决,使香港成为首个与内地就相互认可和强制执行判决作出如此广泛安排的司法管辖区。


经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的公众咨询,香港特区立法会于2022年10月26日通过《执行条例草案》,于2022年11月4日正式刊宪发布《执行条例》《执行条例》提供了一套认可和强制执行内地民商事判决的全面机制,明确了内地民商事判决在香港登记,以及就香港民商事判决发出经核证文本和证明书的机制;《执行规则》进一步就内地民商事判决的登记申请、执行、发出证明书及费用缴纳作出规定。藉由《执行条例》和《执行规则》的具体机制,《两地民商事判决安排》得以在香港特区正式实施。


通过登记机制实现判决执行


《执行条例》由4部36条组成,主要运行机制载于“第2部 在香港登记内地民商事判决”和“第3部 利便在内地承认和强制执行香港民商事判决”项下。

就在香港执行内地民商事判决而言,《执行条例》采取了“登记机制”。具体而言,内地民商事判决债权人可通过单方面向香港特区原讼法庭(下称“原讼法庭”)提出申请,以登记判决或判决的任何部分。登记申请提出后,相同各方之间在香港已经提起的法律程序即须中止,并视登记是否作废而由法院决定恢复或终止该法律程序。登记申请待决时或已登记后,内地判决程序一方不得就同一诉由在香港提起法律程序。已登记后,内地民商事判决可如原讼法庭原先作出的判决一样被强制执行。这一机制将有效避免两地之间就同一争议的平行诉讼,从而减少诉累、为当事人降低成本及开支。

《执行条例》下的内地判决被定义为“内地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或缴付令,但不包括就临时措施作出的裁定”,而适用的“内地民商事判决”包含在内地根据民商事性质法律程序或刑事性质法律程序中附带“一方就补偿或损害赔偿支付款项”的判决。《执行条例》还就排除适用的内地判决类型进行了列举,此等内地判决的类型可概述如下

1. 特定类型的婚姻或家庭案件;

2. 继承、管理或分配遗产案件;

3. 特定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

4. 海洋污染、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共同海损、紧急拖航或救助、海上留置权、海上旅客运输等案件;

5. 法团程序或自然人破产程序案件;

6. 指明选举、寻求宣布某自然人失踪或死亡、自然人行为能力裁定程序;

7.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撤销仲裁裁决;

8. 确认或强制执行内地以外法院作判决的内地判决;

9. 承认或强制执行仲裁地不在内地的仲裁的内地判决;

10. 依据在本条例的生效日期之前订立的选用内地法院协议作出的内地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在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和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程序中所作的内地判决被排除适用。就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而言,仲裁地不在内地的内地判决也被排除适用。

将登记作废

对于已经登记的判决,《执行条例》允许被执行人向原讼法庭提出申请,请求将判决登记作废。此等申请须在原讼法庭指明的期限内作出。若原讼法庭没有指明期限,则申请应在登记通知书送达的14天内提出。《执行条例》还穷尽地规定了原讼法庭应将登记作废的事由(如未遵循有关登记申请和登记令的程序规定、原判决法律程序不符合司法管辖权规定、原判决经上诉或再审推翻等)。

其中,两项直接涉及仲裁的作废事由值得关注,它们是:

1. 相同各方之间就同一诉讼因由已进行仲裁,仲裁地在香港,且仲裁庭已作出仲裁裁决的;

2. 相同各方之间就同一诉讼因由已进行仲裁且仲裁庭已做裁决,但仲裁地不在香港,而裁决已经获香港特区法院或法庭承认或强制执行的。

此外,《执行条例》还规定了原讼法庭可酌情将登记作废的情形,即该判决的原本法律程序违反相同的各方之间,就同一诉讼因由签订的有效仲裁协议或有效司法管辖权协议。

通过在法院判决强制执行的法例中纳入保障生效裁决效力的专门款项,香港特区进一步展示了其长期稳定支持仲裁的态度

利便内地认可和执行香港判决的机制

《执行条例》规定,在其生效当日或之后作出且生效的香港民商事判决,可适用该条例项下的便利机制。具体而言,生效香港判决债权人可向指明香港特区法院申请香港判决的经核证文本。发出核证文本的法院亦须发出一份证明书,以证明该判决是民商事判决并在香港生效。

《执行条例》的订立过程和背景

《执行条例》的制定,是为实施香港特区政府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8日签订的《两地民商事判决安排》。这是两地第6份关于民商事领域的司法协助安排,也是两地第3份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两地民商事判决安排》以国际民商事判决承认和执行的前沿经验为蓝本,并参考了《海牙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此前,两地间生效的民商事判决执行安排各有特定的适用领域,其分别为2008年《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该项安排将被生效后的《两地民商事判决安排》所取代)和2017年《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此前,内地法院作出的金钱判决还可基于普通法在香港认可和强制执行,但在程序上须通过令状在香港特区提起新诉讼的方式进行。香港特区法院曾在不同案件中关注内地审判监督程序下法院的审查权,并在此背景下对案涉内地判决是否"最终且不可推翻"的问题进行审理。《执行条例》则将限制以登记之外方式执行内地判决。针对再审可能导致的问题,《执行条例》规定了再审裁定作出后原讼法庭可押后登记作废的申请,以及如前述判决经再审被推翻构成登记作废的事由。

顺应香港法律界和商界呼应,香港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就《执行条例》进行公众咨询,并于2022年4月5日在香港特区立法会通过首读。2022年10月26日,香港特区立法会恢复二读,并于当日三读通过。

香港特区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资深大律师表示:“更全面的相互认可和强制执行判决机制能令两地民商事案件判决可跨境强制执行的情况更明确和可预测,减低跨境强制执行有关判决一般所涉及的风险、法律费用和时间,有利于促进两地跨境贸易和投资环境。结合2019年《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和2020年《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香港和内地之间争议解决基础设施得以进一步完善,并凭借此优势提升香港作为亚太国际法律与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地位

*点击深蓝色字体处均可连接至背景材料。点击“阅读原文”查阅刊宪公告。

说 明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应视为HKIAC的立场或观点。

关于作者

苏 诺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苏诺分别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取得法学学士、中国法法律硕士及美国法法律博士(Juris Doctor)学位,在加入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前曾于HKIAC上海代表处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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