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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延安司法局原局长被判刑!曾为博取名誉违规印制宣传个人的书册

法者心声 2022-12-05



陕西延安司法局原局长雷霄,在担任志丹县政法委书记、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91万元。


3月25日,记者发现,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了《雷霄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雷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曾被通报为博取名誉违规印制宣传个人的书册


今年59岁的雷霄是陕西省志丹县人,大学文化。公开简历显示,雷霄长期在政法领域任职,曾任延安市志丹县政法委书记、甘泉县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党委书记、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局长、延安市司法局局长等职。


2019年12月,陕西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称,雷霄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经查,雷霄违反政治纪律,表里不一,做两面人,为博取名誉违规印制宣传个人的书册。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用公款支付印制个人书册产生的费用,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违规向他人赠送礼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司法活动,违反考试管理制度。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受贿191万 找他人索要工程


判决书显示,雷霄的受贿事实主要发生在他担任志丹县政法委书记和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局长期间。法院查明,2005年至2007年间,雷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揽、索要工程,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74万元;雷霄在担任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于2013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7万元。


雷霄的受贿事实共有11起。判决书显示,他数次找下面乡镇的领导索要工程项目,交给他人来做后进行受贿。


比如,2005年,雷霄向时任志丹县某镇书记高某索要工程项目,高某于是将井场平整及泥浆池施工工程项目给予雷霄,后雷霄将该工程交由其弟弟具体负责实施。


镇政府支付雷霄弟弟工程款10多万元。2006年7月12日,雷霄的弟弟将其中6万元现金送交给雷霄。


高某说,当时雷霄提出来要井场项目,因为雷霄是原来的老领导,担任过书记,另外雷霄当时是县上领导,为了便于以后工作开展,他就给了。


2006年,采油厂副厂长李某为感谢雷霄在石油管护、打击原油偷盗等方面工作中给予该厂的支持和帮助,于是将一个工程项目给予雷霄。雷霄将该工程交由工程建设承包商高某乙具体负责实施。


工程施工完毕后采油厂根据决算价格先行向高某乙支付工程款233万余元, 2008年1月,高某乙将其中78万元交给雷霄。


雷霄称,他曾给上级组织推荐李某担任镇长,后来李某调到采油厂当副厂长。他跟李某说想在延安买房,需要钱,让李某给他弄个工程,李某说有个修路的工程,并告诉了厂长沙某,沙某就把工程给他了。


过了一段时间李某给他打电话说工程弄好了,他就叫高某乙去采油厂协调具体工程了。高某乙把工程利润拿走后给了他78万元,相当于给他的介绍费。他拿钱买了房子,还在西安曲江买了一套房子,钱就花的差不多了。


高某乙给他钱是因为工程是他给介绍的,干完后也盈利了,高某乙为了感谢他;还有一个原因是高某乙是干工程的,想在工程生意上叫他帮忙,所以给他了78万元。他没有给李某好处费,因为他是县级领导,不需要给好处费。


帮人职务晋升收17万


此外,雷霄还利用职务便利,受贿帮人职务晋升。2013年,雷霄利用担任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提拔任用过程中,分别收受孙某、冯某等4人共计17万元,为该四人谋取职务晋升利益。


冯某称,2012年雷霄到他们分局当局长,他在派出所干的不错,雷霄经常来所里检查工作,他去雷霄办公室说了自己想提拔的事情,还请吃几次饭。


2013年前半年,听说公安局要提拔一批人,为了解决自己副科转正科的事情,他感觉必须给雷霄送些钱才能把自己提拔的事情办下来。


雷霄给他说关于他想提拔的事情自己是同意的,可以把他向市局报上被提拔人选名单,但是最后提拔只有自己同意还不行,再到市局问问,看看市局意见。之后雷霄具体怎么报的他不清楚,过了两个多月,市局就把他考察了,他到派出所任所长。


因为调去的地方不是他原来想去的,他心里有些不痛快,就没有及时去感谢雷霄。


之后雷霄就老是找他的茬,打电话也老批评他,当面也批评,说他能力有问题,不服从管理,他想了一下,可能是把他提拔了,他没去给雷霄送好处,于是当年8月,他从家里拿了5万元现金,还塞了两条香烟去了雷霄办公室。


这次他去了以后雷霄态度有所转变,也热情了,给他说好好干,以后有机会还会帮他。


犯受贿罪 一审获刑3年


庭审中,雷霄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与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提出其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他的辩护人提出,雷霄自愿如实交代受贿罪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雷霄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其一贯表现良好,可教育性较强。


在留置期间委托家属已退缴全部赃款;以上从轻、减轻量刑情节结合雷霄患有多项疾病的身体状况,建议对雷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雷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9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


雷霄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雷霄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可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以雷霄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来源:新浪新闻、二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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