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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想复婚却发现前妻和已婚男有染,索要7万元“封口费”!结果……

法者心声 2022-12-05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13刑初153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男,1975年7月15日生,无业,住江苏省涟水县。2019年3月1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宁栖检诉刑诉〔2020〕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敲诈勒索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26日中午,被告人邓某在其前妻王某甲住处撞见王某甲与被害人张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因当时邓某欲与王某甲复婚,遂出于愤怒,邓某持斧头砍凳子以吓唬张某,并要求张某将其妻子叫来解决张某出轨其前妻一事张某出于害怕,被迫提出用钱解决该事,后向王某甲微信转账14000元,并在邓某的威胁下写下借条,借条载明张某向邓某借款人民币56000元,于2019年10月1日还清。后邓某利用该借条,以在张某居住的小区张贴借条和到法院起诉等为威胁要求张某偿还该笔钱款,后因张某报警而未果。
      2019年3月9日,被告人邓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2019年3月10日,公安机关将从王某甲处扣押的14000元发还给被害人张某,2019年3月21日,张某出具谅解书,对邓某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具有坦白、14000元已发还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部分系犯罪未遂、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邓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邓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文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美玲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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