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梳理 | 党纪、监察案件管辖问题

雷剑组长 法者心声 2020-02-21


管辖问题在理论研究方面较为复杂,很难理顺。在实践中只要我们秉承二个原则,一般不会出错。原则一:向上多请示、纵向横向多协调。原则二:管辖权不明时,为了保险起见,可让上级多办一个指定管辖手续。


党纪、监察案件管辖问题梳理


一、罪名管辖


(一)监委共管辖100个罪名


根据百度网络查询得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于2018年4月印发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内部文件),规定了对88个职务犯罪罪名有管辖权(具体可百度)。2018年11月,最高检根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精神,印发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渎职罪中的其中14个罪名有立案侦查权。由于司法工作人员也系国家公职人员,因此该14个罪名理论上也属于监委管辖的范围。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说明这个问题,第一方面是《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对该14个罪名,文件描述是检察机关“可以立案侦查”而非“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第二个方面,根据网络上百度到的《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有关内容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诉讼监督活动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管辖”。因此,监察委对检察院可以立案的14个罪名也有管辖权。由于14个罪名中“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在监委管辖的88个罪名中也存在(原先特指非司法工作人员所涉及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所以实际上监委对88个罪名+12个罪名共计100个罪名有管辖权。


(二)监委与检察、公安互涉案件的管辖


1、监委与检察机关互涉案件的管辖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人员涉及的14个罪名时,发现司法人员同时涉嫌监察委员会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实践中贪污贿赂犯罪较多),也称“双料”职务犯罪。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委员会沟通,一般应当由监察委员会为主调查,人民检察院予以协助。经沟通,认为全案由监察委员会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将案件和相应职务犯罪线索一并移送监察委员会;认为由监察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察委员会管辖的相应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监察委员会,对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犯罪案件继续侦查。监察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管辖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全案审查起诉。


实践中,如何判断“双料”职务犯罪中适合分别立案还是由监委一并调查呢?大家可以这样进行掌握:检察机关如果立案侦查的罪名跟监委管辖的罪名(88个罪名中)无牵连关系的,一般分别立案侦查和调查。如果罪名之间有牵连关系,一般应由监委一并调查,检察院撤销案件。


2、监委与公安机关互涉案件的管辖


监察机关在调查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被调查人还涉嫌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其中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故意杀人犯罪”、“国家安全犯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等情况的,应分别调查侦查。


二、提办、交办、指定管辖


“提办”是指上级对下级管辖的案件提级管辖。“交办”并非简单认为由上级管辖的案件交下级管辖的都叫交办。《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九条,上级交下级是这样表述的:上级纪检机关可以将其直接管辖的事项指定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审查调查。为了更好的区分“交办”管辖和“指定”管辖,我们认为,“交办”是指上级给下级的问题线索等,下级本就有管辖权的才叫“交办”,出具交办函。如果下级本身无管辖权的,上级交下级管辖的要用“指定”管辖,出具的是指定管辖文书。


实践中,指定管辖情况多发生在地方工作的主管部门有关党员、监察对象职务犯罪案件中,由于目前省级及以下主管部门内设纪检部门或者派驻纪检组未授权职务犯罪的调查权,因此职务犯罪调查往往会指定管辖到地方的监委管辖。为了节约办案资源,统一把握执纪执法标准,在职务犯罪指定管辖的同时,一般应将党纪问题也同时指定于该纪委审查。被指定管辖的纪委监委,在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结束后,将有关审查调查结果移送有党纪和监察处分权的组织,由他们做出党纪和监察的处分决定。对于涉嫌犯罪的事实,由被指定管辖的监委移送相关检察院审查起诉,至于移送哪个检察院审查起诉,则由案件做出指定管辖的上级纪委监委负责协调管辖事宜。


三、在地方工作的垂管单位、直属企事业单位等有关党员、监察对象管辖问题


主要涉及到三类人员:1.中央、省垂直管理单位(中央:海关、税务、人民银行、证监会、银保监会、外汇管理、国家安全等;省:审计等)2.中央、省、市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中央:如四大国有银行等)3.中央、省、市直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


(一)党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监察对象管辖问题


依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八条规定处理,即: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由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审查调查,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与地方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审查调查。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接到问题线索反映的,经与主管部门协调,可以对其进行审查调查,也可以与主管部门组成联合审查调查组,审查调查情况及时向对方通报。


通俗的讲:上述情况下,原则上是由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审查调查。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先发现问题线索的,经协调后也可以审查调查。


(二)党组织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都在主管部门的党员、监察对象管辖问题


比如国有四大银行的班子成员。这类情况,不适用《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党纪问题由主管部门有关的纪检监察组织审查,地方纪委无权管辖。监察问题由主管部门有关的纪检监察组织优先调查,认为地方监委更合适的,可以和地方监委协商决定,主要是联合办案(涉及到职务犯罪问题的,一般由地方监委调查,党纪问题也应一并指定给地方纪委审查)。


(三)党组织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都在主管部门直属部门或者分支机构的党员、监察对象管辖问题


党纪问题由该主管部门直属部门或者分支机构有关的纪检监察组织审查。监察问题一般由地方监委管辖。(涉及到职务犯罪问题的,党纪问题也应一并指定给地方纪委审查)


四、其他特殊人员管辖问题


(一)退休人员的管辖:退休时职务级别对应的干部管理权限来界定管辖。


(二)辞职的人员:辞职时职务级别对应的干部管理权限来界定管辖。


(三)职务违法发生在原工作地的公职人员:现在工作地纪检机关管辖,通过上级指定管辖也可以由原工作地纪检机关管辖。


(四)行贿人、和监察对象共同犯罪的人:这两类人虽然不属于监察对象,但《监察法》规定可以对该两类人员采取留置措施。应当肯定的是,《监察法》虽然没有规定对该两类人员立案,只规定了可以采取留置,但要采取留置措施的,必须对这两类人单独履行立案手续,由受贿人、监察对象管辖的监委管辖。


五、对党组织、单位管辖问题


对党组织、单位立案(单位犯罪等),是按照党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务级别确定管辖权的。


六、以事立案问题


对于责任人不明确的事件类案件可以以事立案,当明确责任人后,实践中又会对人立案。以事立案的实践开展并不成熟。
推荐阅读:

重磅!法院副庭长被检察院立案侦查!附:检察机关侦查权的调整和运用

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张军:关于检察工作的若干问题

经监察委电话转通知后到案说明情况能否认定为自首

长按下方二维码,欢迎关注“法者心声”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