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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议案将提交审议(附:草案第6稿目录及22类执行措施一览)

烟语法明 2022-12-05


2022年5月30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百一十八次委员长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栗战书委员长主持。会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6月21日至24日在北京举行。

委员长会议建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体育法修订草案、黑土地保护法草案、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黄河保护法草案;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请审议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议案

《民事强制执行法》,是中国法律界千呼万唤、期待已久的一部重要立法。早在多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和民间法律学者都曾起草了《强制执行法》的草案。该法律草案若能顺利通过,无疑将会成为近年来立法成果中的闪亮之星。为便于读者一窥该法整体面貌,现将网传《强制执行法》(草案)第6稿的目录推送(非官方正式版,仅供参考):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执行机构
第三章  执行管辖
第四章  执行依据
第五章  执行当事人
第六章  协助执行
第七章  执行的申请和受理
第八章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执行债务人财产的查明
  第三节  执行和解和执行担保
  第四节  执行程序的暂缓与中止
  第五节  执行终结
  第六节  执行回转
第九章  执行救济
  第一节  对消极行为的救济
  第二节  执行异议与复议
  第三节  异议之诉
  第四节  许可执行之诉
第十章  强制措施

第二编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第十一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二章  对不动产的执行
  第一节  查封
  第二节  变价
  第三节  强制管理
第十三章  对动产的执行
  第一节  查封
  第二节  变价
第十四章  对债权的执行
第十五章  对其他财产权的执行
第十六章  清偿与分配

第三编  实现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第十七章  实现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第十八章  实现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第四编  附则

实际上,民事强制执行法从起草到现今提交审议长达22年。最高人民法院自2000年初组成《强制执行法》起草小组,一直致力于强制执行法草案的起草与论证,并先后形成四稿。与此同时,学者也积极进行强制执行法草案的起草工作。2010年,中国政法大学杨荣馨教授主持的课题组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专家建议稿)》(以下简称《专家建议稿》)。后以草案第四稿为基础,充分吸收《专家建议稿》的内容,形成草案第五稿。再通过公开征求法院系统的意见、召开理论与实务专家座谈会、集中修改完善等阶段,形成了《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后因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修订,认为制定强制执行法的理论研究、实践经验、执行力量三个方面还不成熟,立法遂搁置。2019年重启立法进程,《强制执行法》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的第三类提升到第二类 。201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就《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法院系统内广泛征求意见。

最高法院早先出台的《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提出要完善执行规范体系,针对执行工作实践中执法办案的法律适用难题,着力解决执行中因法律资源不足、法律空白点多、法律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导致的执行人员规范意识淡薄、执行行为失范等现象,及时制定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形成比较完善的执行工作司法解释规范体系。推动强制执行单独立法进程。配合立法机关深入开展强制执行法调研起草工作,形成比较完善的草案稿,提交立法机关审议,推动强制执行法尽快出台。包括法学界在内的社会各界对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出台给予了高度关注。

虽然《强制执行法》的出台将有助于解决执行领域长期存在的疑难问题,并有助于统一执行尺度。但在该法出台之前,执行领域仍需依据民诉法、民诉法解释、执行规定等多个零散性规定进行。现将22类执行措施及其使用情况、法律依据一并推送,供了解:

22类执行措施一览表


适用情况
执行措施
法律依据

金钱

存款

查询、冻结、划拨

《民事诉讼法》(21年修正,下同)第249条第一款

收入

扣留、提取

《民事诉讼法》第250条第一款

未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

冻结、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年修正,下称《执行规定》)第36条第2款

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

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执行规定》第36条第1款

非金钱财产

一般非金钱财产(如债券、基金份额等)

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抵偿

《民事诉讼法》第249条第1款、第251条第1款

《民诉法司法解释》(22年修正,下同)490条

知识产权

禁止转让

《执行规定》第35条第1款

股票

查询、扣押、冻结、强制转让、拍卖、变卖、抵偿

《民事诉讼法》第249条第1款

《执行规定》第37条

股权或投资权益

冻结(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拍卖、变卖、强制转让、监督自行转让(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偿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执行规定》第38条、第39条

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发出履行通知要求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执行规定》第45条

交付物

交付不动产

强制迁出房屋、强制退出土地,并将房屋和土地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民事诉讼法》第257条

交付特定动产

强制交出;原物确已毁损或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终止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256条

《执行规定》第41条

交付种类动产或票证

强制交出;持有人转移的,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256条

《执行规定》第58条

行为

可替代行为

强制履行;第三人替代完成并由被执行人承担费用

《民事诉讼法》第259条

《执行规定》第44条第2款

不可替代行为

强制履行;仍不履行的,承担妨害执行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259条

《执行规定》第44条第3款

保障性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

人民法院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民事诉讼法》第255条

执行中,需要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民事诉讼法》第258条

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民事诉讼法》第260条

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

支付迟延履行金

《民事诉讼法》第260条

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

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61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媒体曝光、限制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公布

《民事诉讼法》第248条、第26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

《民诉法执行程序司法解释》(20年修正)第23条、第24条、第25条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罚款、司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116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刑法》(20年修正)第313条






转自:走近民法典,来源:据执行国语、兑诚法律人、进德说法、全国人大等公号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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