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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察院公示违规清单: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在省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也算

烟语法明 2022-04-29


关于省检察院机关队伍教育整顿

顽瘴痼疾整治清单的公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决策部署,扎实推进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现将省检察院机关顽瘴痼疾整治清单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一、政令不畅、执行不力问题。履职尽责缺乏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法律监督作用发挥不充分。对下指导监督不到位。政治建设融入业务建设不够,司法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不够。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落实不到位。二、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执行“三个规定”不严格,对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经济纠纷、监督执纪等重大事项不记录报告。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为当事人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对违反“三个规定”问题责任追究不够有力,警示震慑作用发挥不充分。对外宣传、向社会公开不到位。三、违规经商办企业、参股借贷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从事律师职业,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融资、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在省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对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指导监督不力。对纠正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以及纠正侦查活动违法指导监督不力。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监督纠正不力。对办理涉企案件指导不够有力,解决法律政策适用不统一问题不及时到位。受理民事、行政案件申请监督后,不及时审查。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不核实跟进,相关问题整改不及时、建议落实不到位。五、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问题。对下级检察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问题督促指导不到位,对法院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发现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后不依法予以纠正,或者提出纠正意见后不跟进监督。六、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问题。检察官离任后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或者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过问案件。七、机关作风顽疾问题。开拓创新和服务意识不强,工作效率不高。文风会风不实,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贯彻会议。刑事申诉案件办案质效有待提升,指导性办案不规范,答复下级检察院请示不及时、不明确。如您发现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存在上述问题,请与我们联系,并对我们改进工作提出意见建议。联系电话:025-83798679,受理电话时间:工作日8:30-12:00、13:30-17:30;来信地址:南京市宁海路73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教整办顽瘴痼疾整治组;电子邮箱:jsjcwjzz@163.com;受理信电截止时间:2021年11月15日。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机关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2021年10月8日


来源:江苏检察在线


海南省检察院公布关于检察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整治内容


为深入贯彻落实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要求,扎实推进省检察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9月11日,海南省检察院公布关于检察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整治内容。

一、整治政令不畅、执行不力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检察工作、海南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及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最高检、省委工作部署空泛表态多、具体落实举措少,检察履职缺乏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政治建设融入业务建设不够,落实“从政治上看”的要求不到位;对下领导指导监督力度不够,制定政策脱离实际、只管出台文件不管督促落实等问题。

二、整治条线顽瘴痼疾

对第一批检察队伍教育整顿有待深化的顽瘴痼疾整治任务持续跟进整治;对第一批检察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整治中发现的系统性、普遍性问题精准整治;对影响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顽瘴痼疾深层次问题综合整治。

三、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 “三个规定”

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检察人员不如实记录报告;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充当司法掮客;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

四、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

违规经商办企业;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检察人员职权或影响力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等。

五、整治违规参股借贷

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

六、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

对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不依法依规处理,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对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不依法办理办结;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或者未督促立案;对群众信访案件没有按规定时限答复。

七、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

对刑罚执行机关违法提请“减假暂”监督不力;对审判人员违规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规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对其它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获得“减假暂”监督不力;对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监督不力。

八、整治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

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获取利益;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为案件承办人与当事人、律师等之间违规接触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九、整治机关作风顽疾

文件、会议数量多,为基层减负力度不够;推进工作重部署、轻落实,督查、检查、调研不深入,掌握情况与实际成效有差距;不体谅基层难处,要求基层单位突击报送、重复报送材料,对基层干警反映的问题持续跟踪落实不到位;勇于担当、敢于作为意识不强,干事创业精气神不够;部门之间协作配合不畅;检务管理不规范;宗旨意识淡漠,接待接访群众方法简单。

十、开展“我为基层解难题”活动

基层检察院整体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检察队伍结构不尽合理、整体素质与新时代新要求有差距;基层检察院检务保障不足;为基层检察院减负成效不明显;基层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履职与监督办案工作结合不紧密。(来源:法治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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