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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判决不服网上发帖举报法官“虚假诉讼枉法裁判”被控寻衅滋事罪,你怎么看?

烟语法明 2022-04-29


今天4月22日,“红星新闻”报道(文章链接为:《企业家实名举报法官被控寻衅滋事罪,检方回应》)一案。


报道称,江苏省南通市男子张卫国,其经营的源景公司与江苏宝泽公司的一起施工合同纠纷案诉讼过程中,败诉后因对判决结果不满,认为该案一审审判长、南通市通州区法官俞某琴“枉法裁判”,遂于2020年7月28日在本地一网络论坛发帖,实名举报俞某琴。


检方在《起诉书》中称,因对施工合同纠纷案判决结果不满,为发泄情绪,张卫国发布虚假内容网帖,捏造事实诽谤案件承办法官,并指使他人参与顶帖、评论,网帖点击量达107余万次,200余条评论内容“多为对通州区法院及俞某琴等法官的负面评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张卫国发布实名举报网帖的次日,通州法院网络发言人在该网帖下留言:“经核实,本院在一审过程中,在程序和实体上严格依法办案……源景公司若有其他举报诉求,请通过正当途径向上级法院和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在举报帖中,张卫国留下了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居住地址等信息。网帖发布后的第三天,通州区法院向通州区公安局发函称:有多名法官被他人在网络论坛发帖侮辱、诽谤、谩骂,要求警方立案查处。

发帖之后的一个多月,2020年9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张卫国被警方刑事拘留。警方认为,张卫国系败诉后,试图通过发帖引发公众和相关部门重视,进而达到“案件改判”的目的。随后,张卫国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逮捕。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则在《起诉书》中称,张卫国对前述判决结果不满,为发泄情绪,在网上发布虚假内容网帖,捏造事实诽谤案件承办法官俞某琴。

《起诉书》中还称,发帖后,张卫国指使他人参与顶帖、评论,本人亦编造内容跟帖抹黑通州区法院及相关法官,并将网帖转发至数十个微信群,“截至2020年8月7日,网帖点击量达107余万次,跟帖评论256条,评论内容多为对通州区法院及俞某琴等法官的负面评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检方认为,张卫国编造虚假信息、在公共网络空间散布,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责。


庭审中,公诉人表示,张卫国发布相关网帖、并以“人在做天在看,会有报应的,南通所有的黑法官们”等内容进行跟帖评论,这些内容是对法官队伍的恶意抹黑,是肆意宣泄情绪的诋毁,完全超越了正常维权的范围。“法官是特殊的群体,承担着定纷止争的重要职责,工作量大,接触的矛盾纠纷复杂。民事诉讼总有胜负,如果当事人一拿到不满意的判决,就采用如本案这般捏造事实、借用网络暴力来凌霸法官名誉,攻击审判机关,那么法官名誉如何维护?司法秩序如何维护?网络公共秩序如何维护?”


张卫国及其辩护人则认为,张卫国在网络上所发布的信息并非属于编造虚假信息,“通州区法院及法官俞某琴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确实存在诸多违法违规问题。对此,公诉机关指控张卫国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前提并不存在。”


辩护律师认为,张卫国发布的网帖,在相关内容的组织及安排中,存在一些可能引发他人理解歧义的内容,“这本身属于被告人并非专业的写作、法律人士所导致,并非其有意虚假为之。而是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存在极少的不实因素、成分。”张卫国在本次发帖之前,已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但均未给予书面回复及处理,不属于恶意诽谤者,应当有别于寻衅滋事违法犯罪。


4月20日,张卫国寻衅滋事一案在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鉴于控辩双方争议较大”,法院未当庭宣判。



烟语君语:网络上,经常见到有案件当事人对于法院审理的案件结果不满,实名发文陈述自己案件情况,公开表达对于案件不满的。在这些发文中,往往会将对案件结果不认可的原因归咎于承办法官个人,言语之间,也会直指有某某某法官“枉法裁判”,甚至更为猛烈的语言攻击。

由于现在网络技术的发达和网民数量的倍增,这类实名举报的文章,动辄点击量会达到数万之多,影响甚广,甚至会闹成新闻媒体事件,引起有关部门的回复和关注。近些年,此类举报文章、视频,引发的社会事件,几乎过段时间就有。

一方面,这类文章都是举报人单方面自己感受所写,在陈述事情经过和处理经过时,往往是只选择自己有利的一面,对于事情案件的处理过程结果,往往具有猜测的主观成分,为了尽快的引发关注,会在言辞上定性上总结归纳为极端的定义。

另一方面,被举报的对象,往往不会欢迎自己成为此类举报文章的对象,更不会认为自己被这种单方面文章进行了性质定性,更不愿意被随后而来的传播评论该举报文章者的主观定性,甚至是言语攻击。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对于公职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当事人、公民是有监督、举报权利的,包括向有关主管机关进行举报和公开举报的权利,同时,法律也规定,禁止编造虚假信息、传播谣言,诽谤攻击他人。问题在于,如何在保障公民举报权的同时,对公民举报中的不实或定性内容进行法律界定呢?在有关主管机关未对举报内容进行处理之前,是否能通过行政、刑事手段界定不实举报呢?任由当方面举报文章散播,会对公职人员履职造成何种影响呢?

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等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悱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5条第2款对寻衅滋事罪条文中的罪状予以变动,将刑法条文中“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变动解释为“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将刑法条文中“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变动解释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罪的对象是特定的自然人,而寻衅滋事罪一般针对的是单位、不特定的多人或者公共事件。


针对具体案件承办法官的公开发文举报,即使文章存在不实成分及严重指控定性,是否构成犯罪,是涉嫌构成诽谤罪还是寻衅滋事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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