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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543中国诉美国对中国某些商品关税措施案专家组报告摘要

丁颖(整理) 国际贸易法评论 2022-03-20
D543案中,专家组裁定美国301关税措施与GATT第1条第1款、第2条第1款(a)项和第2条第1款(b)项不一致,且美国未能证明其违反WTO义务的行为符合第20条的一般例外,最终专家组认定美国违反WTO义务,构成了GATT第23条第1款(a)项所指的使得中国在协定下获得的利益丧失或减损。根据DSU第19条第1款,专家组建议美国改变其措施以符合其在GATT项下的义务。

201844日,中国在WTO针对美国对华301关税措施提起磋商,2020915日,DS543专家组报告正式发布。本文是对专家组报告的摘要。

专家组具体论证分成三个层次,一是关于专家组是否有权对争议事项作出裁决;二是美国301关税措施是否违反了WTO义务;三是美国违反WTO义务的行为是否能援引一般例外

一、专家组是否有权进行裁决

美国主张专家组无权裁定,因为中美两方已经达成了双方同意的解决办法(mutual agreed solution),这一主张没有被专家组采纳。

专家组指出专家组有权对提起的争端进行裁决,除非起诉方撤回申请,暂停专家组程序导致专家组授权终止或者双方达成一致解决办法。专家组认为过往判例中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在解释WTO成员是否构成放弃其DSU下权利(即便是通过双方同意的解决办法这一途径)的时候倾于审慎。

专家组进一步指出,根据美国的逻辑,即使双边开始协商但是争议未解决也能构成DSU第12条第7款意义上的“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mutually satisfactory solution)”,这不符合法律解释。DSU第12条第7款意义上的解决办法,首先需要是“双方满意的”,其次需要解决争议问题,此外还需要争议双方一致判断已达成解决办法。而本案中中方坚称争议未解决(unresolved)且由专家组裁判(subject to adjudication by the Panel)。专家组继而指出双边协商不是作为争端解决的替代程序,而是一种DSU鼓励的去解决双边分歧的额外途径,因此“解决办法”这一词不宜解决的过于宽泛以致于影响起诉方寻求专家组裁决的权利。

鉴于本案中中方明确表示不放弃其在DSU下的权利,双方没有其他证明就争端事项达成一致的书面文件,双方也没有向争端解决机制递交关于达成解决办法的通报,专家组裁定双方未达成DSU第12条第7款所指的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或以其他方式放弃就本争端中存在争议的措施采取世贸组织争端解决行动的权利。中方提出异议的所有措施均在专家组职权范围内,专家组有权对争议措施进行审查。

二、美国是否违反最惠国待遇和减让表中承诺
中国主张美国关税措施构成了对GATT最惠国待遇义务和减让承诺的违反,这一主张得到了专家组的支持。
中国诉称美国301关税措施违反了最惠国待遇,因为美国未能立即无条件地向中国产品提供其给予其他成员同类产品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首先,美国301额外关税措施构成了第1条第1款中的“一般关税(ordinary customs duties)”,因为第一301关税是额外的从价税;第二301关税也被并入美国HTSUS中成为进口商需在进口商品至美国时应缴纳的关税;第三是由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署予以征收的。其次,进口至美国的中国产品和无需缴纳301关税的其他成员产品是同类产品,美国对中国产品的歧视待遇仅基于国别。再次,对其他成员产品未征收301关税构成了一种“利益(advantage)”。最后,上述利益没有“立即无条件地”授予给所有WTO成员,美国分别在2018年7月和2018年9月对清单一和清单二和产品施加关税,然而除中国外的其他国家不受制于此关税,显然不属于“立即无条件地”授予中国产品了其授予其他成员产品的利益。因此,专家组认定美国做法与GATT第1条第1款不符。中国又诉称美国301关税措施与GATT第2条第1款的(a)和(b)项不符,因为美国未能给予相关中国商品不低于美国在1944年《关贸总协定》下所附的减让和承诺减让表中列明的优惠待遇。从法条的逻辑来看,如果一项争议措施与第2条第1款的(b)项不符则属于违反了第1款的(a)项的“不低于……待遇”。301措首先属于一般关税措施,其次301措施导致了高于减让表承诺的税率。综上,专家组认定美国违反了第2条第1款的(b)项,同时违反了第2条第1款的(a)项。三、美国能否援引第20条一般例外

美国援引第20条一般例外(a)项来主张争议措施的合法性,这一主张没有被专家组采纳。

关于第20条的审查分成两步,首先需要论证措施符合20条的具体小项的要求,其次需要论证争议措施符合第20条的起首。本案中主要涉及第20条的(a)项(为保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

美国辩称争议措施符合第20条(a)项,专家组在具体分析的时候分成三步,一是美国是否确定了一个公共道德的目标;二是争议措施是否旨在保护其公共道德目标;三是争议措施是否是保护其目标所必需的

首先,美国辩称其公共道德目标是为了消除违反美国是非标准的做法,具体为中国不公平贸易做法、政策和实践,美国为此提交了301报告。专家组提出第20条(a)项没有界定“公共道德”的定义,字典对于“公共”二字的解释为“属于或关于全体人民;属于、影响或关于社区或国家”,“道德”一词解释为“关于是非行为的生活习惯”。因此,“公共道德”一词的一般含义是指一套属于、影响或关于社区或国家的正确和错误行为(即社会价值观)有关的生活习惯。[1]

这一理解与过往专家组一致,过往专家组认为“公共道德”一词是指“由一个社区或国家维护的或代表该社区或国家的是非行为标准”。先例中曾认为以下政策与公共道德有关:防止未成年人赌博;对文化产品中暴力或色情等内容的限制,以及保护中国文化和传统价值;保护动物福利;打击洗钱;弥合社会内部的数字鸿沟和促进社会包容等。

在关于公共道德目标这一问题上,双方主要有两个争议。一是第20条的例外是否能涵盖经济利益和关切;二是公共道德是否能涵盖与公共竞争相关的经济关切。第一点上,专家组认为第20条是包含经济范畴的利益保护的,例如(c)、(d)、(i)和(j)项中有涉及经济因素;第二点专家组认为公共道德目标也是包含经济关切的,例如打击洗钱。为了进一步推进法律分析,专家组认可美方所主张的公共道德目标,起码在文本层面上,属于第20条(a)的范畴。

其次,专家组主要审查争议措施是否旨在保护美国主张的公共道德目标。专家组不认为征收额外关税一定不能保护公共道德目标,而是指出很难在任何层面上验证征收额外关税是否旨在保护其公共道德目标,因此专家组决定在“必需性(necessity)”分析的基础上去解决双方关于争议措施和公共道德目标联系的分歧。

第三,专家组开始分析争议措施是否是“保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主要考虑三个层面,一是所追求的政策目标的重要性;二是争议措施对贸易的限制性影响;三是争议措施对于实现所追求目标的贡献。在第一个层面上专家组认可美国所主张的政策目标反映了对美国极为重要的社会价值。在第二个层面上专家组认为考虑到301关税措施的广泛性,其对国际贸易产生了严重影响。在第三个层面上,专家组对两项争议措施进行了具体考察,美国虽然主张其关税主要针对的是从中国“不道德”实践中获益的产品,但是其征税通知等文件中并没有说明征税对象是如何确定的,只有语焉不详的写到“美国政府机构的贸易分析师认定产品受益于中国产业政策“(trade analysts from several US Governmental agencies identified products that benefit from Chinese industrial policies)”或者主张征税产品和中国2025计划有关,不能解释对产品征收额外关税和其保护公共道德目标之间的关系。专家组还对美国出台征税列表、正式征税及关税排除等一系列行为进行了审查,认为美国没能证明其主张的公共道德目标和其征收的关税之间存在真正的目的和手段的关系(genuine relationship of ends and means)。

最终专家组认为美国没能证明争议措施符合第20条一般例外(a)项。因此争议措施违反了WTO义务且无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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