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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嘱继承的裁判规则丨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判例研究编辑部 判例研究 2022-03-20


       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人们对于生老病死有了更为理性的认识。虽说钱财乃身外之物,但对于生者来讲仍是安身立命的根本。司法实践中,因为遗嘱而产生的继承纠纷案件屡见不鲜。如何正确处理继承纠纷日益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话题。

      截止2020年11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遗嘱继承”(关键词)检索出民事裁判文书59491篇,其中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有9篇,由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有1008篇。

      本文旨在归纳介绍遗嘱继承的规定与理论,主要围绕各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提炼相关裁判规则。本文期待通过对我国判例的研究来进行一些有益探讨。

基本理论

1.何为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我国《民法典》规定:公民有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的权利。被继承人在死亡之前对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进行处分,处分行为在其死后生效,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的保护。

 2.遗嘱的形式

      现行《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分别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形式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的选择,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新修订的《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并规定立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时,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更大程度地尊重普通人的遗嘱自由,可以防止一些程序性规定对立遗嘱人修改遗嘱的限制。《民法典》在保留《继承法》原有的五种遗嘱方式外,新增两种法定遗嘱形式——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并对两种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予以了明确规定。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二、打印遗嘱的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录音录像遗嘱的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三、遗嘱一定要注明、记录年、月、日。

3.遗嘱继承的生效要件

   (1)遗嘱人必须要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3)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4)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5)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

     《继承法》规定: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因不具备表达自己真实意思的能力,也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责任能力,其所立遗嘱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因而不产生法律效力。

 4.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

    (1)法定继承是按法律规定的范围、顺序来进行的;遗嘱继承是按财产所有人生前的意愿来继承的。

    (2)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根据所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和赡养扶养情况来确定的;遗嘱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财产所有人在遗嘱中确定的。

    (3)遗嘱继承人必须是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而法定继承人不一定都是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中,继承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若干人。

    (4)我国实行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对公民个人遗产的继承,如果财产所有权人生前立有遗嘱,只要该遗嘱合法有效,必须按遗嘱继承,而不能按法定继承。

(参见《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6月;《民法典继承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6月)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

制作代书遗嘱时没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遗嘱中涉及财产处置意见的部分无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该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生效条件。

案   件:刘某3等与方某等继承纠纷案【(2020)京民申4706号】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中,刘某1、刘某2、刘某3提供的证人里某1出庭陈述,涉案遗嘱是里某1依据张某3的意愿在家中打字形成文稿,并拿到办公室打印,再将打印稿拿至张某3家中,经张某3确认后进行签字,签字时有里某1、张某3及其弟弟在场。根据里某1的证言,涉案遗嘱的制作过程中,并未有两个以上见证人与张某3同时在场并予以见证。且遗嘱载有对财产处置意见的第一页并无张某3及见证人签名或注明日期。因此,一、二审法院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认定涉案遗嘱不满足代书遗嘱的生效条件,并无不当。    


实务要点二:

当事人提供的遗嘱无法确定为自书遗嘱且不符合代书遗嘱法定形式要件的,该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案    件:陈某等与韩某3等继承纠纷案【(2020)京民申4804号】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中,韩某1、韩某2、韩某3提交的杨华锦的“遗嘱”无法确定是自书遗嘱,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提供的孙某芳的“代书遗嘱”,亦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故两份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杨某锦、孙某芳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杨某林没有遗嘱,其遗产亦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实务要点三:

代书人提前制作代书遗嘱,反映该遗嘱形成过程的视频资料无原始载体,且视频资料无法确定代书人宣读内容与代书遗嘱是否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代书遗嘱无效。

案   件:赫某与贾某等遗嘱继承纠纷案【(2020)京民申3372号】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赫某提交的唐某1遗嘱是否合法有效。根据查明的事实,首先,赫某对其提交的唐某1的自书遗嘱的形成时间、形成过程以及来源的陈述前后矛盾,鉴定结论亦无法证明自书遗嘱全文均系唐某1本人书写。其次,赫某提交的唐某1的代书遗嘱,是代书人根据赫某提供的唐某1自书遗嘱,提前在律师事务所制作完成的,而非在征求唐某1意见的情况下现场完成的。反映遗嘱形成过程的视频资料无原始载体,且视频资料的内容无法确定代书人宣读的内容与代书遗嘱是否一致。故,该代书遗嘱的形成过程存疑。由于无法鉴定,亦无法判断代书遗嘱签名是否唐某1本人所签。鉴于唐某1患有舌癌无法说话的特殊情况,基于遗嘱上述多处存疑之处,二审法院未认定上述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的真实性、有效性,从而按照法定继承对涉案房产进行分配,处理并无不当。


实务要点四:

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且有清晰录像反映遗嘱人自行书写遗嘱以及签字过程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遗嘱有效。

案   件:罗某与衡某等遗嘱继承纠纷案【(2020)京民申4261号】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梁某提交2013年7月12日梁某海自书遗嘱,该遗嘱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梁某还提交了梁某海立遗嘱时的录像,二审法院经对录像进行核查,该录像内容清晰,完整反映了梁某海自行书写遗嘱以及签字的过程。二审法院认为该遗嘱系梁某海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罗某主张梁某海立遗嘱时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据不足,二审法院对此未予采信,并无不当。罗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实务要点五:

当事人提交的遗嘱内容部分打印、部分手写,其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遗嘱系遗嘱人打印并手写,且该遗嘱记载的见证人均不知晓遗嘱由谁打印、由谁书写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遗嘱无效。

案   件:王某1与王某2等分家析产纠纷案【(2020)京民申3836号】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王某1在原审中提交的遗嘱内容部分打印、部分手写,其作为主张遗嘱真实性的一方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遗嘱系王某3、崔某打印并手写,且涉案遗嘱记载的见证人均不知晓遗嘱由谁打印、由谁书写,故原审法院认定涉案遗嘱无效并无不当。

· 小结 ·

 在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对于遗嘱继承形成了诸多可供参考的裁判规则。首先,制作代书遗嘱时没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遗嘱中涉及财产处置意见的部分无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该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生效条件。其次,当事人提供的遗嘱无法确定为自书遗嘱且不符合代书遗嘱法定形式要件的,该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然后,代书人提前制作代书遗嘱,反映该遗嘱形成过程的视频资料无原始载体,且视频资料的内容无法确定代书人宣读的内容与代书遗嘱是否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代书遗嘱无效。另外,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且有清晰录像反映遗嘱人自行书写遗嘱以及签字过程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遗嘱有效。最后,当事人提交的遗嘱内容部分打印、部分手写,其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遗嘱系遗嘱人打印并手写,且该遗嘱记载的见证人均不知晓遗嘱由谁打印、由谁书写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遗嘱无效。

相关法律

民法典继承编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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