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食品中吃到异物找谁维权?最新司法解释来了!

青海普法 2022-10-27

买到过期食品怎么办?在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经营者要负什么责任?发现食品中有异物,该如何赔偿?食品包装未标明基本信息,怎么处理?买的进口食品出了问题,找谁承担责任?

在这里小编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
从明年开始,这些我们生活中
常见的食品安全问题
都能一一解决啦!



12月9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对上述问题作出回应。该解释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五个案例
给你最强维权指南!




案例一:销售已过保质期的食品,构成经营者“明知”

准备吃两口“呛面馒头”才发现,这是过保质期了?真的不愿意相信,白白嫩嫩的馒头欺骗了我...在超市购物,买到的却是过期食品,真拿消费者生命安全开玩笑?


食品已过标明的保质期,但经营者仍然销售,消费者主张食品经营者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经营者“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相关法条


《解释》第6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 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

(二) 未能提供所受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

(三) 已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

(四) 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

(五) 虚假标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

(六) 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七) 其他能够认定明知的情形。

其中,食品已过标明的保质期,但经营者仍然销售的情形,符合《解释》第6条第一项: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


提醒


作为消费者,购物时一定要看清楚商品的保质期,千万别给自己添堵。假如商家出售已过保质期的食品,构成经营者“明知”,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可向经营者要求惩罚性赔偿。



案例二:经营者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构成经营者“明知”

电商平台风生水起,店铺页面洋气上档次,商品种类更是应有尽有,谁会不心动呢?可是万万没想到……


消费者买到的商品生产日期晚于平台页面显示信息,不禁担心了起来。原来是公司未经查验产品的相关生产资质材料即委托生产商发货。



经营者怠于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即对食品进行销售,致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售出,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司法解释相关法条


《解释》第6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中,经营者怠于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即对食品进行销售,致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售出,属于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符合《解释》第6条第四项之情形: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


提醒


食品安全无小事,可得擦亮眼睛!经营者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构成经营者“明知”。如果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要求退款以及相应惩罚性赔偿。


案例三:惩罚性赔偿不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

晶莹剔透的果冻Q弹爽口,吃上一口,开心得简直要飞起,等会!那团黑黑的东西是什么?跟正在织网的它怎么这么像……

这是要洗胃的节奏啊,果冻里居然有蜘蛛……顿时胃里翻江倒海。


不合格食品没吃出毛病要承担惩罚性赔偿吗?《解释》明确,惩罚性赔偿不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司法解释相关法条


《解释》第10条规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醒


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可根据食品安全法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提醒食品生产商,一旦出现问题,损失的可不止是收入,更是信誉。



案例四:经营未标明基本信息的预包装食品的法律责任

买东西要注意什么?作为一个合格的消费者,是不是要先看看包装袋标注信息,不然可能会后悔啊!


在网店买了风干牛肉20袋,吃得正开心,突然发现有些不对劲……谁生产的?哪里生产的?这就是传说中的“黑作坊”食品?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标签未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请求食品销售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相关法条


《解释》第11条规定,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五:经营者不能仅以进口食品已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为由主张免责

进口食品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就能在国内销售吗?还必须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暂予适用的标准。

购买进口维生素胶囊食品,本来买的就是个放心,结果定睛一看,胶囊的成分里都是啥?使用的添加剂是否符合规定?



进口食品必须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如果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食品经营者仅以进口食品已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为由提出免责抗辩的,对其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当支持。


司法解释相关法条


《解释》第12条规定,进口的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暂予适用的标准,消费者主张销售者、进口商等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赔偿,销售者、进口商等经营者仅以进口的食品符合出口地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已经过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醒


诚信大过天,经营者只是以进口食品符合出口地食品安全标准或已过了入境检验检疫就销售,还主张免责,这种忽悠消费者的事儿千万别干了。


上下滑动查看↓
《解释》十一大亮点


往期精选

20岁“成都确诊女孩”发文致歉!泄露信息男子被警方处罚!

网警漫画 | “买买买”的你切记,这种包裹开开开不得!

2020年青海省青少年普法学法舞台剧比赛优秀作品展播(一)

提醒 | 千万别上当!这种旅游团全!是!坑!

民法典微讲座 | 小区共有部分收益应当归谁所有?


来源:苏州普法

编辑:青海普法融媒体中心

投稿邮箱:qinghaipufa@163.com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