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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 447 新书速递 | 托尼·奥诺里:《法律简义》

法律思想 2022-03-20

新书速递

《法律简义》


《法律简义》


作者:  [英]托尼·奥诺里

译者:郑玉双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9年4月


本书为“法哲学与法理论口袋书系列”丛书之一,丛书包括《法哲学导论》《法是什么?》《法理论有什么用?》《写给学生的法理论》《法律简义》。



作者简介:托尼·奥诺里(Tony Honoré),(1921-2019),英国牛津大学教授。生于伦敦,在南非长大。二战期间曾服兵役,战后在牛津大学新学院读书,之后一直在牛津大学任教。曾于1971至1988年担任牛津皇家皇家民法讲座教授,该席位是牛津大学最古老的六个讲席之一。研究领域为法理学、民法学和罗马法,在所有权和因果关系问题上做出了重大理论贡献,也是英国最杰出的罗马法专家。共出版13本专著,其中最有影响力的著作是他与哈特合著的《法律中的因果关系》。




译者简介:郑玉双,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研究领域为法哲学、刑法哲学和政治哲学,在《政法论坛》《法制与社会发展》等法学刊物发表论文多篇,主译《合法性》。


感谢郑玉双老师授权“法律思想”推送本文



目录

总  序

《法律简义》导读 / 郑玉双


第1章  法  律

法律的目的

法律,道德和自利

法律人

西方传统中的世俗法

 

第2章  历  史

成文法和法典

罗马法和律师

西欧的民法

英国的普通法

 

第3章  政  府

法  治

信赖主义:立法主权

怀疑主义:制约与平衡

 

第4章  财  产

什么算是财产

财产归谁所有

对财产权的保护

 

第5章 合同和条约

什么样的协议具有法律拘束力

如何强制执行合同和条约?

 

第6章  犯  罪

什么行为等于犯罪?

何时对某人定罪是公平的?

 

第7章  侵  权

在何时让一个侵害他人的人支付赔偿是公平的?

侵权法保护哪些利益?

 

第8章  形式与程序

设计形式与程序的理由

公民与国家的对抗

 

第9章  解  释

什么是解释?

解释的最佳路径是什么?

 

第10章  正  义

不正义的法律

法律适用中的正义

 

第11章  法律重要吗?

 

术语表



导言:关于法律实践的简单义理



法律是一种规范性和制度性实践,法律为社会发展和秩序维持提供了基本保障,但同时也充满了各种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法律理论旨在揭示这种复杂性,并从理论视角加以回应。然而,法律理论的理论旨趣和研究深度给法律的初学者和实践者设置了很高的门槛,使得他们很难直接和有效地切入到法律理论所关注的真正问题之中。当前中国和西方法学教育所面对的一个重要的挑战是,教授者难以将法学理论(特别是法理学)的知识魅力展示给学生,并让学生从中受益。有一些法理学家已经尝试以导读性的方式介绍法理学中基本命题和流派,试图降低学生对法理学的接受难度,让法理学变得更加易读和“有用”。然而,由于法理学本身的理论属性所限,导读性介绍难以展现法理学命题的完整面貌。

基于这种背景,奥诺里的这本《法律简义》(以下简称《简义》)就表现出来独特的优势。这本书是导读性法理入门书,面向法律初学者或者外行,展示法律实践的核心结构和问题。它有理论诉求,但又不是纯法理读物。虽然涉猎广泛,既有法制史概览,又涵括刑法、侵权法和正义理论,但前后呼应,浑然成为一体。在当前法理学和部门法理论读物已经浩如烟海的图书市场中,这本入门书有一些独特的优势。有何优势,以及如何体现?这要从托尼奥诺里自身的学术背景说起。

奥诺里并不为国内学者所熟知,目前已有的中文文献也就是他和哈特合作撰写的《法律的因果关系》这边书。而由于哈特在国内学界所受到的巨大关注,作为第二作者的奥诺里基本没有得到任何关注。而在牛津的法律圈子里,奥诺里的地位却完全是另外一个景象。奥诺里出生于伦敦,在南非成长,读书和工作都是在牛津大学,一生的时间基本都是在牛津大学度过。奥诺里的研究领域包括法理学、现代民法和罗马法,出版图书和论文集十多本。他曾于1971至1988年担任牛津大学皇家民法讲座教授(Regius Professor of Civil Law)。这个民法讲席对国内学者来说或许陌生,但这是牛津大学最古老的讲席之一,最早的席位设立于1540年代。从另一个侧面可以看出奥诺里在英国法学界的地位和影响力。到目前为止,共有三本纪念奥诺里的文集出版,对于一位还健在的学者来说,这是极少数人才能得到的殊荣。

奥诺里的《简义》典型地体现出了他的学术背景。虽然罗马法对英国普通法制度的影响比起欧洲大陆要弱很多,但英国法学界对罗马法的兴趣始终热度不减。奥诺里既有英美法系的教育背景,同时也专门研究罗马法,因此他的学术视野非常开阔。《简义》虽然主要以英国法律实践为分析的对象,但其所关注的问题却是普遍和一般的,既有法理的核心主题、部门法实践中的具体法理,也有关于政治实践和正义的一般性原理。奥诺里驾轻就熟地把这些在理论上充满着巨大争议性的话题,以极其易懂和清晰的方式条分缕析地陈述出来。虽然身为研究法理和罗马法之奥义的大家,奥诺里的笔端毫无生涩和艰深之意,或许这就是高手出招的方式。

本文对《简义》的基本内容和写作思路做一个简要介绍。坦率地讲,这本书的目的就是为了给纷繁复杂的法律世界提供了十分简要和清晰的概括性和框架性介绍。如果在这个介绍的基础上再进行导论性的概括,显然只能通过选取和删减的方式对文本进行处理。相比之下,导论的导论就失去了导论本该有的简要和完整,反而显得有些多余。但为了使读者能够以更为便利的方式了解本书的基本内容,同时又不会让读者丧失对本书的兴趣,本文有两点主要关注。第一是对奥诺里撰写的每章内容做一个综合性回顾,第二对这本书的阅读和学习意义做一个简要的展望。



奥诺里的第一章是引导性介绍,主题是“法律”。很显然,即使对于刚刚进入法学院或者没有任何基础的外行来说,法律也是无处不在的。特别是在现代互联网社会,每天都有大量的法律事件发生,引发各种形式得到关注和讨论。但当我们以一种严肃的态度来对待法律的时候,如何理解法律就成为一个问题。在法哲学讨论中,这个问题从“法律是什么”这个哲学性追问,而且大多数法理学导论图书都是从这个问题开始。但奥诺里并未遵循这个套路,而是以易于理解的方式展示法律能够被分析的要点和方式。他列举了法律的四个目的,包括社会稳定、提供便利、解决争端和确定政府体制,或许对于法学的专研者来说这样的界定太过宽泛,但对于初学者来说,这几个方面将社会一般理解中关于法律的常规功能加以澄清,而且将法律的目的限定在价值层面。虽然在法哲学争论中,法律的价值存在着很多分歧,但不管是法律自身的内在价值,还是法律在社会中所实现的外在价值,都可以通过定纷止争这样的功能性界定来表达出来。

法律的功能是限定的,体现在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之上。很显然,法律和道德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人们往往期待着法律能够实现特定的道德目标,比如让人们的生活更加美好,让社会运转地更为合理,但法律在这些目标上也会失灵。虽然如此,法律仍然具有特定的道德属性,用奥诺里的话来说,“法律声称自己在道德上是正当的——是道德的一部分”。(原书第3页,以下同)这句话需要更多的解读,甚至需要动用法哲学中的一些基本命题。但我们也可以避免法哲学上的复杂性。奥诺里将法律建立在道德和自利的基础之上,这意味着法律的要求在一般上与道德要求相符,并且将人作为一个有着特定利益诉求和权利主张的个体。但法律规则的出现,不只是替代了道德和个人自利,而是以一种特别的方式来解决政治和社会事务中的很多难题,所以说,法律的出现不只是增加了一种道德之外的社会机制,而是在道德的基础上创造出一种全新的解决问题和促进合作的机制。那么,这种机制是什么,它如何能够更好地解决社会中的问题?

通常我们会把法律发挥其社会功能的独特机制称为“法治(rule of law)”。法治的理想和理念历史悠久,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然而对于初学者来说,如果不能够了解法律运行的基本模式,那么法治理想虽然看起来高大上,但实际上很空洞。所以,奥诺里指出了法律的局限性,也即法律并非能够实现我们所期待的那些道德目标,同时法律也需要很高的运行成本。知晓了法律实践的很多局限性之后,我们就会更冷静地看待法治追求的政治和社会意义。

法律运行的基本模式是什么?这个问题涉及到法律性质的诸多方面,但对法律性质的关注容易陷入到“鸡-蛋”难题。有人可能主张只有在明白了法律的性质之后,才能对法律的社会运行做出比较正确的观察。而其他人可能主张只有在掌握了法律在实践之中如何运行的方式,才能对法律的基本性质做出回答。奥诺里回避了这个引发重大分歧的难题,而是从能引发人们切身认同的一个问题出发,引导法律外行进入到法律内部。在法律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问题,比如因为侵权而引发赔偿问题,因为产品质量而追究法律责任。按奥诺里的话来说,“要找到解决问题的正确(或最佳)方案,需要学识、智慧、限制”。学识指的是这个解决方案必须与一个社会及其成文法的历史和传统保持一致,智慧指的是解决方案必须符合案件事实和相关公民的利益,而限制指的是法律必须在既有基础上发展。这三个要求并没有对法律的性质做出回答,但却是通过棘手的法律纠纷之解决来透视法律的德性要求。在这三个美德性要求的引导之下,我们能更好地看穿法律实践的错综复杂,而进入到法律背后的义理之中。



奥诺里将本书关注的问题分为九个,既有知识和学理性问题,也有实践性问题。它们包括:(第8页)


(1)   历史能否解释英国普通法法系和其他大多数国家的大陆法系之间的区别?

(2)   法律是否能够以及应该被用来限制政府的权力

(3)   法律如何以及为什么要保护财产

(4)   法律会强制执行什么样的协议(agreement),以及为什么?

(5)   国家已将何种行为以及应该将何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6)   何种行为是,以及应该是侵犯个人的不法行为(private wrong)——侵权行为(tort or delict)?

(7)   法律程序是否太形式化(too formal)了?

(8)   解释法律文本的最好方法是什么?

(9)   什么因素会导致法律不正义

 

当然,这九个问题是开放的,它们只不过是关于法律实践的众多基础问题中的一些而已。然而,我相信奥诺里的问题设计不是任意的,而是有其特定的写作意图。由于《简义》的面向对象是对法律感兴趣的读者,因此这些问题应当既反映出法律实践的普遍性议题,又能与读者对法律的经验性判断和感受相符。法律与特定的时空相关,不同时空拥有不同的法律,它们之间相互区别又相互关联,因此从历史的角度分析法律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就是必要的。但奥诺里同时也建议,如果第二章关于历史的部分和第三章关于政府的部分不会引发读者的兴趣,那么读者可以略过,直接进入第四章。但法律的发展历程是当下鲜活的法律实践的一面镜子,或许法律的现代实践已经与过去相差甚远,而且我们也不期待从过去的历史中寻找到解决当下难题的答案,但法律穿越时间,过去与现在属于一个整体,不管是西方的法制史实践,还是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都是理解当下的可能素材。

奥诺里对法律之历史的介绍非常概要和清晰,如果读者对西方的法制历程不甚熟悉,那么第二章的叙述可以提供一个极简的指南。简化本身会忽视很多细节,但对于读者来说,该章对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介绍提供的是最基本和准确的信息。我们不能忘记,奥诺里既接受了普通法系的训练,同时又是罗马法的专家。尽管只是知识性介绍,我们有理由相信奥诺里对法制史有着最为精到的把握,他所给出的简介也能体现出这一点。只是需要留意的是,跨越两千多年的法制进程中有大量丰富的主题,寥寥数言很难展现这个历程的全貌。如果读者对其中的具体问题感兴趣,比如民法典成为民法法系的支配性规范的历史背景与现实影响,那么读者就需要有针对性地阅读德国民法典的变迁史,从中寻找更为具体的线索。

第三章也类似。该章对“政府”的相关学理做出了极为简要的概述,呈现出政府权力实践中的各个基本问题。政府的关键是对政治权力之实践,权力如何更好地实践,涉及到权力实践的方式和效果。权力的高效能够更好地实现权力所追求的目的,但权力本身是个有诱惑力的东西,容易被误用和滥用。所以权力实践就涉及到两个问题,权力如何更好地实现目标,以及权力如何受到良好地限制。前者与政治权力的道德基础,通常与“法治”这一理想相关,即权力实践要符合法治的要求,才能确保权力运行在可控的轨道上。后者与制约权力的制度相关,奥诺里将制约权力的两种模式称为信赖主义和怀疑主义。信赖主义对权力实践主体(特别是立法机关)有着充分的信任,人们认为立法机关会克制自己,制定出良好的法律,并抵制权力滥用的诱惑。但怀疑主义并未对权力实践寄予太高的期待,人们认为权力需要制约和平衡,否则权力很容易失控,所以一部规定权力如何受到制约的宪法就非常必要,典型代表是美国。奥诺里指出,在英国,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不是分离的,管理国家和执行法律的行政机关从属于立法机关。但美国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而是制约关系。总统可以否决国会通过的法律,而国会可以以三分之二的多数使该否决无效。

历史提供了理解法律运行的时空背景,而对政府权力的分析则将法律放置在一个特定的政治动态过程之中。法律被制定出来之后,具有了独立的规范意义,但法律属于特定时空,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法律自身的独立规范性与社会、政治和文化等各种因素之间有着怎样的关系,在理论上是有各种解释。这两章并没有对这个问题做出探讨,但如果我们对法律背后的制度逻辑产生困惑,那么就需要进入一个更为深层的理论层面,继续追问法律如何受到历史和现实因素的塑造。这两章提供了非常清晰的线索,而更为丰富的讨论,则需要读者按图索骥,进入到其背后更为广阔的理论海洋之中。



第四章和第五章可以结合起来看,它们都涉及到法律中最常见的主题。第四章的主题是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财产。第五章的主题是合同和条约,即特定主体通过合意而进入交往关系之中,最常见的当然是人们之间达成的合同。在现代社会,离不开财产,我们的生活秩序将会大大受到影响。而如果没有关于财产保护的完善法律机制,很显然我们也缺乏最起码的财产安定感。拥有财产的人们在生活中会处置财产或者从财产中受益,一个重要的方式是让财产进入到社会交往之中,比如签订合同。

什么是财产?财产的意义是什么?奥诺里对财产的界定包含了两个要素,一是财产应当具有货币价值,二是财产体现出所有人的专有权。(第35-36页)对财产进行保护的理由是多元的。一是为了使得财产所有人在财产上具有独立性。也就是说,只有对财产享有控制的权利,一个人才不会轻易地被左右。第二个理由是保障人们的家庭和经济生活不受过多干预。第三个理由是通过法律规定创造出新的价值,比如通过保护知识产权而创造经济价值。

这三个理由很容易理解。但我们需要把保护财产的另外一种论证思路相区分,这种思路可以称为道德论证思路。奥诺里所提供的三种理由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经济学的逻辑,即财产权的设定虽然具有一定的成本,但能够最大限度地产生经济价值。比如如果我一手建立的企业是我个人所有,那么我有充分的动力勤奋工作,创造更多的财富。但不管是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还是近代的洛克等思想家,早就对财产的意义做出了分析,他们采取了一种道德论证策略,主张财产权是符合自然法或者自然理性的一种设置。这两种思路之间存在差异,但也没有想象地那样大。财产权的内在逻辑和财产权所产生的经济福祉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联性,这可以通过具体的制度设置加以印证。

在理解了财产权的制度和经济意义之后,我们就可以转向财产权的三个问题:什么算是财产?财产归谁所有?如何保护财产权?

财产的类型和归属是个非常复杂且充满争议的问题,它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背后也有着复杂的原理。但两种思路可以帮助我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更为清晰。第一种思路涉及到财产在社会生活中的意义。赋予人们财产,有助于生活的基本保障,同时也能够促进人们之间的社会交往,毕竟财产在流动之中才能更好地彰显其价值。在这两个目标的引导之下,我们理解财产及其归属问题就会相对容易。财产的确定与归属原则应该服务于保障基本生活和促进财产发挥效益。基于此,空气或者大海中的鱼就不是财产,因为它们要么是基本生活的必需品,要么是在人们的生活控制范围之外。但一旦大海中的鱼被渔民捕捞上来,进入市场流通的时候,财产的观念就会出现,我们因而就相应地关注如何在流通之中对人们的财产进行保障。

第五章同样关注的是人们的社会交往形式,即协议。协议的形式有多种多样,既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协议,也包括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协议。形式不同,但背后的原理相似。人们采取协议的形式进行交往或者交易,是为了更好地节约成本,并确保我们的行动有章可循。不论是日常的交往,比如朋友间的聚会,还是商品交易,比如购买物资、生产产品等,都需要通过协议来告诉人们接下来应该做什么。在交往的意义上,协议是最有效的沟通形式,因此,法律有必要对协议的实践进行保障。相应的问题就会出现:哪些协议是值得受到法律保障的?法律如何保障?

奥诺里举了一个非常容易理解的例子。如果我想举办一个宴会,邀请一个歌手朋友免费来献唱,我们之间达成了协议,我为此购买了设备,但宴会当天我的朋友并没有出现。我们之间的协议有效吗?法律应该对我朋友的失信行为进行干预吗?(第49-50页)

从协议的一般结构来看,我们之间的协议当然是有效的,我们就献唱这件事情形成了合意,并且形成了期待(至少就我而言)。但法律是否可以强制我的朋友履约,或者让她就我购买设备的损失进行赔偿?

这就涉及到了合同法实践中的核心问题,而从比较法的视角来看,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做出的回应也存在不同。免费献唱的协议是否是私法意义上的合同?在大多数国家不是。那我为此承担的损失怎么办?显然这与协议的社会出境有关。并非所有的协议都应该受到法律评价,哪些协议能够进入法律的评价之中?这个问题实际上非常复杂。一般来说,很多国家的司法实践中都积累了大量的经验,来判断双方或者多方所达成的协议是否有通过法律进行强制的必要。比如双方就比特币达成的一项交易是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比特币在法律上的定性并不明确,但司法可以给出一种折衷的方案,对类似的争议做出裁断。

合同法实践中充满了大量复杂的情形,但合同的本质在于一种旨在对未来行动形成约束的协议,这项协议为何有效,在何时启动法律是合理的,需要结合具体的协议内容和社会出境才能回答,但对协议的一般结构进行分析是有益的,因为这体现了法律的清晰目标。



人在社会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会犯下错误,带来损害,有时候是有意的,有时候是粗心大意。一旦人的错误给他人或社会的利益造成损害,那么个人就应该承担责任,法律就需要出面。法律出面的形式有两种,第一种是认定某人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即侵权,并支持受损害方寻求赔偿。另外一种形式是将某人的损害行为认定为犯罪,让国家出面来施加惩罚,表达对该行为的否定。

侵权与犯罪之间的区分在类型上是容易做出的,但在区分的实质标准上,却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奥诺里并未对这二者做出非常详尽的区分,但他指出认定侵权的一个重要意义是让受害者有获得私人赔偿的途径。而一旦将某种行为认定为犯罪,由国家出面进行惩罚,弱化了受害者获得赔偿和弥补的可能。

这个区分是有意的,它突出了侵权与利益之间的关联,以及犯罪与共同体之间的关联。侵权是对利益造成的侵害,那么避免或者弥补侵权的方式在于突出利益的重要性。赔偿表明了受害方的利益本应该处在一种被保护和促进的状态,但侵权阻止了这一点。因此侵权方应该恢复这种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严格责任是存在的。严格责任指的是造成损害的一方并没有对损害有主观过错,但却需要为损害结果承担责任。(第68页)比较典型的有产品责任,如果苹果手机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对产品质量做出了严格的检查,而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仍然出现了故障,那么生产者应该为此承担责任。这个责任配置的背后理由是消费者的利益是重要的,应该受到保护,但消费者没有能力判断他所购买的手机不会出现故障。基于公平,这个责任和负担应该由生产者承担。

虽然都是造成损害,但犯罪与侵权在本质上不同。在实践中,一旦某个人涉嫌犯罪,这意味着国家要出面做出回应,包括侦查、法庭审判和实施刑罚。犯罪表明了国家和社会对一种行为的反对和否定,一旦某个人做出了刑法所禁止的某个行为,这意味着国家要以犯罪的标签对他进行评价,并通过惩罚的形式来对待他。奥诺里探讨了关于犯罪的几个问题,包括哪些行为应该被当作犯罪(以及哪些不能),何时应该对人定罪,何时杀害别人是法律所允许的,以及过失是否应该受到惩罚。

如果读者是进入法学院的新生,他们会发现在法学院课堂上所学习的刑法知识(总论和分论)与奥诺里所讨论的内容存在较大的差异。刑法的课堂讲授体现的是刑法教义学的思维,即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总则和分则的各类规范的具体内涵(教义)是什么,比如一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是多少,故意杀人罪的构成以及惩罚年限等。对哪些行为应被视为犯罪和过失是否应当受罚的讨论体现的是不同于刑法教义学的一种思路。即使在一些国家中,过失行为被视为犯罪,比如一个人驾车时因为过失而撞死了行人,但我们仍然可以追问,因为人在疏忽大意时造成的损害而遭受惩罚,这一点是否正当和合理?回答这个问题需要进入到关于过失的哲学分析和道德评价,因此不同于实在法律规范所包含的教义。

做出这个区分有助于理解奥诺里对犯罪界限和定罪之公平性的分析。某些行为是犯罪,因为它们带来了不安全感、产生不法或者破坏社会和经济秩序。(第55页)有些犯罪是规制性犯罪,因为它们违反了法律之规定。而有些犯罪是可疑的,比如道德性犯罪,因为它们纯粹涉及到道德评价,而是否应该动用刑法手段,在价值判断上存在争议。关于正当杀人的分析同样也体现了刑法背后的价值判断。如果我为了预防或者阻止一个人对我的攻击而杀害了他,我的杀害行为是否能得到豁免?客观理论主张只有在威胁是真的时候,杀害行为才能豁免。而主观理论认为如果我真诚地认为对方拿着危险武器,那么我杀害他是正当的。(第60页)客观与主观之争反映的是一个人的主观思想(对威胁的认识)与现实客观情形(对方发起攻击)之间相互影响的复杂关系。这也是刑法理论研究所处理的一个难题。



第八章对形式与程序的讨论、第九章对解释的讨论和第十章对正义的讨论同样可以放在一起来看,它们展示了法律在实践中的特殊结构。法律中包含了大量的形式性和程序性要求,这是法律实践的独特结构之一。很多社会组织和机构中的自治性规定同样包含了一些程序性规定,但法律中的程序性规定却有着特殊的道德含义(moral significance)。如果法律的执行者违背了这些程序性要求,就会破坏法治这种价值。而法律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另外一个独特性在于法律需要解释。在法律之外有很多情形需要解释,言语交流、影视作品和文学作品都存在着解释问题,但法律需要解释,意味着法律这种抽象的规范必须通过特定的解释过程而被赋予生命。文学解释当然是重要的,但文学解释不是一部伟大作品的必要内容。法律如果没有解释,就没有生命。当法律以独特的形式和程序约束着社会中的每个人,并且需要经过法律人在复杂的实践中不断对法律的含义进行解释和争论,法律的独特意义就嵌入到了社会结构之中。理解法律之独特意义的一种方式将法律与正义相关联。私人交往和社会合作都涉及到正义问题,但只有法律以极为激烈的方式与正义深度关联。

形式和程序是法律实践之形式性要求的一体两面。当法律要求法律行动和人的行为遵循某些特定的要求时,这是法律的形式性特征,而法律所包含的这些要求即是程序。法律追求特定的目标,比如促进社会安定和经济繁荣,但法律在追求这些目标的过程中需要受到形式性的限制,其背后的考虑是追求实践意义上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以及价值意义上的公平。为什么形式和程序可以促进公平?奥诺里以刑事诉讼程序为例进行了分析。在刑事诉讼之中,存在着不同政府机构之间的程序性分工和限制,通过不同机构之间分工负责和相互制约,以尽可能地减少政府的强势地位对涉嫌犯罪之人的压制和威慑,以实现审判过程的公平。“无罪推定”这条程序性要求即是对犯罪嫌疑人和国家之间的不平等地位所做出的公平性矫正。虽然对国家权力进行程序性控制会增加国家实现目标(比如减少犯罪)的成本,但在奥诺里看来,“刑事审判越公正,普通人可能会更忠诚于法治”。(第86页)

法律制度中包含了海量的规范,但它们大多数是抽象的表达。因此,法律需要解释。但不同于艺术解释或者言语解释,法律解释需要面对法律制定者在制定法律时的意图、法律文本本身所体现出来的独特意义,以及法律规范在对应于现实纠纷时的指向性含义等因素之间的复杂关系。法律解释的首要路径是文本路径,因为文本承载的法律的基本含义。但文本含义很多时候并不足以呈现出法律规范的完整含义,在这种情况下,探究文本背后的目的或者制定法律之人在制定时的意图就成为必要的补充。但这些只是在回应法律的含义模糊之处时可能做出的选择,至于应该选择哪种方法,背后有着更为深层的争议。很多时候人们对于哪种解释更好的问题争论不休,但正是在社会语境下法律实践的参与者对于法律如何解释所进行的各种形式的争论、探究和推进,塑造了法律实践的独特性。

法律和正义的关系问题是这本小书的尾章,也可视为总结性的内容。不管是法律的历史面向,还是法律所包含的契约和刑罚等内容,都与正义相关。法律由人所制定,人的意图投射在法律的内容之中,所以法律并不必然与法律所追求的目标相吻合。同样地,法律解决利益冲突,因此必然会给一部分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如何判断法律是否是正义的?如果法律不正义,我们还应该遵守法律吗?法律应该适用不正义的法律吗?这些问题都涉及到法律的价值评判中最难的部分,因为我们需要追问法律的道德根基。并不存在对法律进行好与坏判断的统一标准,但人们总是在追求关于法律的正义标准,即使很多人并不认为正义有一个客观的标准。奥诺里认为“正义是部分地客观的”,这是一个很中庸的看法,既认可了通过法律实现正义的客观可能性,同时也寄希望于法律的实践者自身的努力。在政治哲学中有大量关于正义的讨论,如何通过法律实现正义,仍然是当下理论探讨的一个重要主题。



本文并不期待成为读者阅读这本小书的详细指南,而是在读者打开这本书时发挥“温馨提醒”的作用。《简义》最后一章的标题是“法律重要吗”。显然,奥诺里认为法律是非常重要的,他也希望读者在读完本书后也认同这个观点。本文尝试对法律的重要性做一个非常初步的解释和阅读提醒,而法律在规范人们的行为、定分止争和实现正义的问题上究竟为何重要,要留待读者从本书中发掘。如果读者在阅读完本书后,能够对法律贡献于社会实践的独特方式和意义产生了兴趣,并愿意继续在特定主题上进行更多的思考和阅读,那么这本书的目的就实现了。最后用奥诺里关于法律之独特制度品性的一段陈述来结束本文:

 

好的法律制度的品性在于它在威胁和承诺之间达成了平衡。它也在国家需要强制实施的道德面向和留给个人良心的那些方面之间达成了平衡。它需要在不同的价值之间进行妥协,因而能让有着不同的道德、政治和社会偏好的人可以安安稳地生活在一起。在我看来这种对平衡的追求是良法的本质性标志。(第107页)




法哲学与法理学口袋书系列目前已经出版五本:


作者: [德] 迪特玛尔·冯·德尔·普佛尔滕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译者:雷磊
出版年: 2017

作者: [德]诺伯特•霍斯特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译者:雷磊

出版年:2017

作者: [德]马蒂亚斯·耶施泰特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译者: 雷磊 
出版年: 2017

作者: [德]克劳斯·阿多迈特 / [德]苏珊·汉欣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译者: 雷磊 

出版年:2018

作者: [英]托尼·奥诺里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译者: 郑玉双

出版年:2019


本文系译者为《法律简义》一书所作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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