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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54 【法思】国内文献速递 | 约翰·菲尼斯:《自然法理论》

2016-08-12 吴彦 译 法律思想

 Theories of Natural Law

《自然法理论》


(英)约翰·菲尼斯 著

吴 彦   译

商务印书馆·2016年4月


作者——

约翰•菲尼斯

John Finnis

牛津大学

法律和法哲学教授

——译者

吴 彦

华东师范大学

晨晖学者


☞☞☞ 目 录

‍‍‍1、阿奎那的道德、政治与法律哲学   

2、法律‍的自然法理论

3、自由主义‍与自然法理论

附录一  菲尼斯的新古典自然法理论:

            基本意图和路径

附录二 约翰·菲尼斯著述文献

附录三  术语简释

译后记‍‍


☞☞☞ 译后记


自然法的复兴是二十世纪中后期一个非常重要的现象。其背后的根源一则来自对于二战的反思,二则来自对于现代性的反思。它的论战对手是多面向的。在道德上,它的对手主要是道德怀疑论;在法律上,它的对手主要是法律实证主义;而在政治上,它的对手则包括各式各样的现代政治学说。就这个时期整个自然法的复兴运动而言,尽管他们都被冠之以“自然法”,但其内部的差异并不比他们与其它学说之间的差异要小,或许,我们只能从他们的批驳对手那里找到某种统一性:重新建立一种普遍有效的道德和伦理秩序,并以此作为判定实在法之合法性的标准。


从西方的整个思想史来看,主要有两个思想传统在回应道德怀疑论的过程中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一个是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传统,其核心在于批驳智者学派的“习俗论”,从而确立起“自然”的核心位置。另一个则是康德传统,其核心在于批驳各式各样的他律性学说,从而确立“自由”的核心位置。后世几乎所有有影响的自然法学说或是亚里士多德-托马斯主义派的(诸如马里旦),或者康德派的(诸如拉德布鲁赫)。


菲尼斯的自然法学说即归属于亚里士多德派,更准确地讲,归属于继承自亚里士多德的托马斯主义传统。其学说之大要主要包括这样几个方面:一是通过重新勾勒亚里士多德-托马斯主义有关人类善(humangoods)的理解以及康德有关自由以及人类选择的学说以建立一种调和亚里士多德和康德的道德哲学;二是通过承认“实在法”在整个法秩序中的应有位置以提出一种不同于“革命式”自然法的“保守式”自然法,以此来批驳法律实证主义;三是通过阐释“好”与“坏”,“合理”与“不合理”之辨析在政治理论中所应具有之意义,以此来批驳各种立足于“中立性”的自由主义(诸如罗尔斯)。


本书收录的这三篇文章即着眼于上述这几个基本论题。应该说从总体上体现了菲尼斯学说最主要的几个方面。第一篇和第二篇文章是菲尼斯为斯坦福哲学百科全书所写的词条,主要论旨在于前两个方面的问题。“自由主义与自然法理论”则主要在于检讨自由主义,包括对于罗尔斯、德沃金以及马塞多的批判。


本书译稿基本上是在这几年研究菲尼斯学说的过程中陆续完成的。期间得到了诸多好友的帮助。杨晓畅师妹对“自由主义与自然法理论”一文作了逐字逐句的校对,帮我校正了多处缺漏,对于他们,在此表示由衷的感谢。感谢我的已故恩师邓正来先生。他的学问路向是这么多年来我一直所受惠的,有关菲尼斯的研究最初也是先生的动议。同时还要感谢我在博后期间的导师孙笑侠先生。我博后期间的研究即以菲尼斯的自然法为主题。先生在此期间为我提供了宽松自由的环境,在与他的言谈中,总能感受到一种宽宏和博雅的气度,这是我最受益的。最后还要感谢菲尼斯教授,他慷慨地授予了收录在本书中各篇文章的版权,在多次的通信中,他总是不厌其烦地答复我提的各式各样的问题和要求。


菲尼斯行文繁琐,学说驳杂,诸多术语之翻译国内都尚未形成共识,因此在对他学说进行不断研究的过程中,译本中的诸多术语和译法总不断被我否弃又重新拾捡起来,期间诸多苦涩。对于其中的一些理解,我也尝试着以译者注的方式予以清理。不过有些东西总无法做到尽善尽美,希望随着今后研究的不断推进可以修正其中的一些缺漏。

 

☞☞☞ 术语简释


【按】菲尼斯的学说秉持亚里士多德—托马斯主义传统,其中诸多术语之含义都是在这个传统语境中来加以谈论的。但同时,他也在某些方面对它们有所改造。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在他的表述中,在一些关键性术语的后面,很多时候都会附上拉丁文原文,有些关键性术语是不能用当代英语的通行用法来加以理解的,准确把握这些关键性术语对于我们理解菲尼斯至为关键。下面我将仅就其中几个容易混淆的术语作一预备性的澄清,以便读者在阅读文本时不致产生误解。

 

1、principle【原则】

我在这里统一将该词译为“原则”。拉丁原文为“principium”。“原则”(principles)在新自然法学派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正确地理解它们对于我们理解整个学派的学说具有很重要的意义。这里的原则指的是“实践理性的诸第一原则”。它们的主要功能是指引性(directiveness),亦即以理性的方式指引人们趋向基本善。所以它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规则”[rule]、“原则”[principle]是不同的。


古代伦理学和现代伦理学的一个根本性转变来自基督教神学引入的上帝立法观念。立法观念必然与义务观念紧密相连。由此,道德的首要任务不再被看成是德性,或人的卓越性[excellence],而是服从命令,履行通过立法而设定的义务。这正是所谓的古代的“德性伦理学”(目的论)与现代的“规则伦理学”(义务论作为其中一种类型)之分野的根源。


新自然法学试图通过这样一种指引人们趋向目的[基本善]的“原则”的实践哲学来调和其中的分野。在此,“原则”不再看成是一种外在于人类实践活动本身的高高在上的东西,而是实践理性的构成活动本身。或者说,它是实践理性活动的一个起点(starting-point),即拉丁语所谓的“principium”。


关于菲尼斯的“原则”一词的使用方式,可参见他在《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第3章第3节的评注中的说明。他引用了拉兹的说法,把“原则”看成是一种最终的价值或一种行动理由,而不是一种类似于规则的东西(the ‘rule’-like use),John Finnis, Natural law and Natural Rights (Second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 pp.76-77。

 

2、practical reasonable ness

   (实践理智能力/实践合理性)

“practical reasonableness”是菲尼斯自然法理论的一个核心词汇,尽管在其他新自然法理论家,比如格里塞茨那里,这个词汇很少被使用。在我们的中文语境中,这是一个很难译的术语。沈宗灵先生把它译为“实践理智性”(参见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台湾学者周明泉把它译为“实践可理性程度”(参见周明泉:《论John Finnis的新自然法理论与天主教社会理论融通之可能性》,载《哲学与文化》)。


就菲尼斯来讲,“practical reasonableness”就是拉丁语“prudentia”的现代英语译法。而后面这个拉丁词,我们通常将其译为“明智”或“审慎”。它是古代哲学所谓的四种基本德性之一。然而,就菲尼斯对于prudentia的理解而言,他赋予了这个词以更多的现代含义,尤其是将一种实践理性的意义注入了进去。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看到,“practical reasonableness”通常有这么两层基本含义:


(一)它是人所禀赋的一种能力,其最基本的根源在于实践理性,这也是菲尼斯用“practical reasonableness”,而不是直接用“prudentia”这个拉丁语,或者用以前人们(尤其是托马斯主义者)的通常译法“实践智慧”(practical wisdom)的原因。


(二)它是一种在理性禀赋基础上逐渐“习养”而成的一种东西,它体现着实践理性向人类行为所提出的基本要求。正基于此,在这里,根据语境之不同,我作了相应的处理:当它所指的是一种德性的时候,我通常把译为“实践理智能力”,而在它所指的是一种要求时,则通常把它译为“实践合理性”。不过,总体而言,我们在理解这个词在菲尼斯自然法理论中的含义时,有必要牢记如下两点:一是它是一种传统意义上的明智德性,亦即拥有一种对未知世界作出明智判断的能力,旨在应付这个纷繁复杂的世界;二是它代表了一种合乎理性的东西,而这个理性往往是带有一种整体的建筑式理性味道的实践理性能力。

 

3、determinatio(慎断)

“慎断”(determinatio)在新自然法学派的政治哲学和法律哲学中占据着极为重要的位置,尤其是在解释自然法和实在法的关系的时候,其含义是明智和审慎的决断[选择],即在各种好的方案之间选择一个方案以及从一般性的规则推演出(区别于“演绎”)具体的规则。所以,慎断是与实践理智能力紧密相关的。

由此,罗伯特·乔治(Robert George)(菲尼斯的弟子,新自然法理论的代表人物之一)把其称为“一种实践理智的活动”(RobertGeorge, In Defence of Natural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108.),以区别于“演绎”。


根据菲尼斯对于阿奎那的解读,从自然法到实在法的推论有两种方式,一是演绎,另一是慎断。后者可类比为一种建筑活动。“[阿奎那]根据建筑这个类比来解释慎断这个概念,在此,一般观念或形式必须被具体化为特定的房子、门、门锁,这些具体的规定显然是源出于一般理念并为其所型塑,但是很多具体的方面或多或少必然有所不同,所以必然需要建筑师本人的取舍。艺术品[的制作]受制于基本理念,但却并不完全受其规定”(John Finnis, Natural Law and Natural Rights(Second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 p.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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