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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全球数据治理法治化路径

吴楠 中国社会科学网 2020-01-07
10月20日,网络空间数据法律保护论坛在浙江乌镇举行。作为第六届世界互联网大会的分论坛之一,网络空间数据法律保护论坛吸引了来自国内外政产学研各界70余位代表参会。与会代表围绕论坛主题“安全与发展:数据治理的法治化”,共同探索推进数据保护、增强数据安全,提升互联网治理现代化、信息化、法治化水平的路径和方案。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副主任刘烈宏,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学部委员高培勇,司法部副部长、党组成员赵大程,浙江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王双全出席开幕式并致辞。加强全球数据治理交流与合作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搭乘互联网发展的快车,通过互联网了解世界、传播信息、交流思想、创新创业。网络数据海量聚集,数据价值日益凸显,但同时也存在着巨大的隐患。防范网络安全风险、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和被滥用、平衡数据安全和数据开发利用,已经成为全球互联网治理共同面临的课题。刘烈宏表示,中国愿同世界各国在数据治理方面加强经验分享,携手应对数字治理面对的风险与挑战,共同构建智能互联、开放合作的数字世界,为共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力量。围绕加强全球数据治理的交流与合作,刘烈宏提出四点建议:一是加强数据法治建设交流合作,推动构建规范有序的数字世界;二是加强数据开发利用交流合作,推动构建智能互联的数字世界;三是加强数据风险防范交流合作,推动构建安全可信的数字世界;四是加强数据全球治理交流合作,推动构建包容开放的数字世界。高培勇表示,推进数据治理法治化,特别是维护数据安全不能单靠一个国家的力量,我们应秉承习近平主席提出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根据民主原则构建各方都能接受的、平衡各方利益的数据治理国际规则。围绕中国数据治理法治化,高培勇建议,在立法方面,要加快推进数据相关立法,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原则,从源头解决立法碎片化、缺乏科学性、闭门立法等问题。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尤其需要加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互联网专门法,做好民法典等一般立法与专门立法的衔接,形成有效的立法结构,加快出台《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配套规定,修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在执法方面,要进一步优化执法体制,加强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创新执法方式,避免简单地将线下执法方式搬到线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学部委员陈甦表示,数据安全是国家安全的一部分,与人民生活、经济发展息息相关。以法治推进数据保护,有利于打击数据侵权及犯罪,加强国家安全治理,有助于让数据在安全有序的环境下不断生成、流转、聚集与活化。他认为,推进网络数据保护,完善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需要让国际社会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在共同发展中不断凝聚新共识。需要加强政府间的对话和交流,积极在已达成共识的领域尽快出台国际公约。对于政府间有不同立场的问题,要坚守“尊重网络主权”的基本准则。推进全球网络信息法治建设与会代表围绕数据法律保护的国际公约、数据法律保护的中国经验、人工智能时代的数据隐私保护、民法典制定与数据权利体系构建、数据治理的法治化等内容展开深入对话和交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周汉华认为,习近平主席倡导的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的“四项原则”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五点主张”,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已经在国内设立了首个网络信息法学研究实体部门,希望以后有更多的主体共同推进中国网络信息法治建设。俄罗斯联邦政府立法与比较法研究所第一副所长阿那托利·卡巴斯汀表示,信息和通信技术的广泛使用,使得国际法的监管范围扩大。在研究制定通信和信息技术法律法规时,不仅要从国家法律层面考虑,还要从国际法的层面考量。他建议,应在联合国各成员国内部,拟定具有普遍性的国际条约,构建国际个人数据法律保护体系。之后,各国可依据本国的意愿和实际情况进行落实。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大学教授克里斯托夫·布赫介绍了《欧盟平台—商户规例》在维护公平与透明度方面,对在线电子商务平台及搜索引擎作出的新规定及其影响。《欧盟平台—商户规例》对欧盟在线电子商务平台在数据透明化、排名透明化以及一些程序性的行为等方面作了规定,从而更好地杜绝了平台上的不公平行为。新加坡个人资料保护委员会首席法律顾问大卫·阿尔弗雷德介绍了新加坡在可信数据共享以及数据治理方面的做法。新加坡的个人资料保护条例为个人数据保护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该条例还启动了全面的可信数据共享框架。大卫·阿尔弗雷德表示,要建立人工智能数据伦理咨询委员会,制定关于人工智能使用治理的研究计划和框架,进一步完善数据保护机制。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主任杨崇蔚介绍了网络空间个人资料保护的“澳门经验”。他表示,澳门特别行政区在“一国两制”原则下实行高度自治,其个人资料保护制度基本沿用欧洲模式,但在实践中又结合实际情况形成了一定的自身特色。对于个人资料的保护,澳门以“属地原则”为主,规管在澳门发生且相关方有澳门身份的全部或部分个人资料处理(包括收集)活动,不规管澳门网络仅为通信渠道的活动。他表示,通过网络收集他人个人资料须守法,应当有正当性条件,秉持资讯权,并进行风险提示。会议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承办,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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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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