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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券商“抢滩”A股——你所需要知道的证券合规风险

刘思远 赵枫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020-09-01
(本文首发于《中国法律商务》,经授权转载)

2018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实施《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允许外国投资者取得控制权、放开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提高境外股东的资质条件等。这一系列变革不仅逐步打开我国金融市场,同时也有利于引入优质外资金融机构,进一步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良性运行。

同时,我国近年来显著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提升对证券市场参与主体的合规要求,严厉打击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外资金融机构借助《办法》实施进入中国证券市场的同时,也更需要关注在华经营的证券合规要求。结合多年证券合规实务经验以及对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例的深刻把握,我们在本文中总结了外商投资证券公司在华经营可能面临的主要证券合规风险,以期能够帮助其切实落实我国监管要求,保障其长期稳定发展。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在华经营面临的主要证券合规风险


1. 内幕交易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六条,内幕交易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公司证券、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咨询等业务时,相关工作人员,特别是研究人员,通过对上市公司调研、与上市公司人员接触,很可能有意或无意获取上市公司的未披露信息,甚至是内幕信息。如果相关工作人员将内幕信息泄露给其他主体,或其自身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甚至是本公司证券自营部门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则相关个人乃至公司均可能被认定构成内幕交易。

一旦被认定构成内幕交易,公司及相关个人可能被处以警告、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等行政处罚,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个人并有可能被采取最高至终身的市场禁入措施。

2. 操纵证券市场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七条,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包括:(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在开展证券自营等业务时,如果滥用资金、持股、信息优势,实施连续买卖、对敲等《证券法》第七十七条所规定的行为,最终影响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则可能被认定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根据最新执法实践,在开展“市值管理”等业务时,如果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谋,通过不当影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点,从而影响上市公司股价,也可能被认定为构成信息型操纵。

一旦被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公司及相关个人可能被处以警告、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等行政处罚,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个人并有可能被采取最高至终身的市场禁入措施。

3. 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

《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对证券公司开展证券承销与保荐、与证券交易/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做出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勤勉尽责,遵守行业规则和行业规范,对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慎核查,保证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在开展上述业务时,如果未能遵守行业规则和行业规范,导致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则可能被认定为未勤勉尽责。 

一旦被认定为未勤勉尽责,公司及相关个人可能被处以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或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行政处罚,个人并有可能被采取最高至终身的市场禁入措施。此外,公司及相关个人还可能因此面临上市公司股民提起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要求其赔偿相关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可能达到数亿元人民币。

4. 其他违规经营行为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证券公司的日常运营做出进一步规定,涉及证券公司日常经营的多个方面。外商投资证券公司在开展证券经纪、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等业务时,如果未能遵守相关规定,例如未能按照规定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揭露投资风险,未能按照规定存放、管理客户资金,未能推荐符合客户情况的产品,或未能落实开立证券账户的相关要求,则也可能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确保在华合规经营的注意要点


1. 全面了解证券合规要求,深刻把握本土监管思路

我国对证券公司的合规要求散见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具有覆盖范围广、规定文件多等特点。我国证券监管机构也建立了一套系统的处罚思路和处罚标准。例如在内幕信息形成时点认定方面,我国证券监管机构根据案涉行为性质的不同,认定过近十种时点标志。在利用内幕信息的认定方面,我国证券监管机构根据内幕交易隐蔽性的特点,一定程度上采取了推定的认定标准。

为了确保合规经营,外商投资证券公司应对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全面、准确的梳理和把握。考虑到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处罚思路的系统性、复杂性,应更多的借助我国证券合规律师的专业经验,以便切实理解我国证券机构监管思路。

2. 切实建立证券合规体系,充分强调内部调查制度

在全面、正确理解我国证券监管思路的基础上,外商投资证券公司应建立合规体系,不仅从心态上重视合规问题,也从制度上保证合规要求的落实。除了明确合规管理要求外,还应该注重建立内部调查制度,通过有效取得违规线索、及时启动内部调查、严肃处理违规行为,保证合规要求的切实落实,树立严格的合规文化。

3. 建立危机事件处理制度,借助专业证券合规经验

在发生证券合规违规行为,甚至面临调查时,外商投资证券公司应建立危机事件处理制度,在证券合规专业律师的指导下,一方面确保依法配合监管机关的调查活动,另一方面依法采取陈述、申辩、听证等合法救济措施,并在此过程中明确自身合规漏洞,进一步完善、提升合规体系。

作者介绍



   刘思远    

合伙人

010-5809 1385

liu.siyuan@jingtian.com


刘思远律师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先后获得法学学士学位、法学硕士学位。


刘思远律师2017年加入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并成为证券部合伙人。刘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证券合规、证券诉讼。执业期间,曾办理光大证券乌龙指内幕交易、雅百特信息披露违法、恒康医疗大股东操纵市场、方正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等六十余件证券类案件,并为中信证券、苏宁易购、毕马威、泰康资产提供证券合规服务。通过刘思远律师的专业服务,多位客户在被中国证监会行政调查后,最终免予行政处罚;多家上市公司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中全面胜诉;多家金融机构建立了更加完善的合规体系。


刘律师的工作语言是中文和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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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枫    

律师

010-5809 1595

zhao.feng@jingtian.com


赵枫律师系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生毕业于北京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和JD学位,本科毕业于南开大学,获得管理学学士学位(财务管理专业)。


赵枫律师的执业领域专注于证券合规、政府调查及刑事案件,擅长办理涉及财务、金融背景的案件,并具有丰富的为涉外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赵枫律师曾参与雅百特信息披露违法、某国际银行因涉嫌操纵市场被调查、方正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等多件案件。


赵枫律师的工作语言为中文和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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