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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阳特刊 | 遗嘱信托如何助力财富传承?

王小成等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24-08-23

编者按:岁岁重阳,今又重阳。“天下之本在家”,家族信托是目前家族财富保全与传承的最佳工具之一。伴随着《民法典》的落地,关于遗嘱信托的探讨不断,也使得更多高净值人群重视财富传承,并将目光聚集到遗嘱信托的设立与管理上。正值重阳佳节,我们特撷选国浩家族财富管理业务委员会暨法律研究中心编制的《老龄时代法律指南》“遗嘱信托”篇部分内容,以飨读者。

剧场

赵总,商界摸爬滚打多年,富甲一方,如今经营、持股诸多企业。而随着年龄的增长,赵总也不得不考虑企业接班财富传承问题。赵总的儿子无心经营企业,女儿尚未成年,为了给家人未来生活提供保障,也为了避免如突发意外措手不及,赵总希望提前做好一些安排。


经向专业人士咨询,赵总了解到信托可以作为财富风险隔离和传承的工具,但赵总认为现在还没有想好具体的安排,而且公司股权类的财产肯定还要经营多年,现在放入信托可能会影响到对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


律师建议赵总可以先采用遗嘱信托作为基础工具,既不影响赵总目前的资产状态,也能提前对重要事项做出安排,后续还能方便地与其他财富管理工具相配合。


法律问题

什么是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有什么作用?

遗嘱信托有哪些设立方式?


律师说法

01

什么是遗嘱信托

相对生前信托而言,遗嘱信托是自然人通过设立遗嘱在其去世后用遗产设立的信托。生前信托一般是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等文件的方式设立,委托人和受托人可就信托的具体条款、内容进行充分协商沟通和确认。遗嘱信托,系信托设立人通过遗嘱方式,在立遗嘱人去世时成立。我国《民法典》第1133条第4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为遗嘱信托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


02

遗嘱信托的优势

委托人生前设立信托,主要的方式是与受托人签订书面信托文件而设立,信托文件最主要的形式被称作信托合同。如果委托人在遗嘱中写明信托的有关内容,在其去世时遗嘱生效即可起到设立信托的效果。财富的管理、传承虽然有多种方式,合同信托也较为常见,但在众多法律和金融工具中,遗嘱信托有其独特优势。

其一,遗嘱信托具有极强的保密性。

设立合同信托,特别是设立家族(家庭)信托,一方面涉及委托人个人财产或者委托人家庭财产的变动,比如委托人需要将资产注入信托,由受托人管理,股权、不动产等需公示的财产的变动情况就会为外界所知晓;另一方面,合同信托设立过程中必然有第三人的介入、参与和知情,比如必须与受托人协商并签订信托文件,涉及共有财产的还需要共有人如配偶的同意,在这个过程中,保密性大大降低。

其二,遗嘱信托设立程序较为简便。

设立合同信托,必须确定受托人并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往往需要签订一系列书面文件,如果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可能还需要满足信托公司的一些要求;如果涉及共有财产,需要征求共有人的同意;信托成立后,交付信托财产需要完成财产过户、税费清缴等程序,流程较为复杂。而遗嘱信托,只需要在普通遗嘱的基础上,加上信托相关的内容即可,无须与受托人协商或者征求其他人同意。遗嘱生效后,受托人承诺接受信托的,即需按立遗嘱人的要求进行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

其三,遗嘱信托设立成本相对较低。

遗嘱信托是通过遗嘱达到信托设立的效果,因此设立人只需要写下遗嘱即可完成信托的设立,当然为保证遗嘱效力和信托成立要素的齐全,需要专业律师的协助或完成特定的程序。在遗嘱完成后,设立人可以随时修改或写下新的遗嘱,没有合同信托复杂的修改程序和高昂的成本。如果是合同信托,由于有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的存在,特别是信托生效后,除非信托文件有特别约定,否则设立人不能仅凭自己的意愿进行改变。在目前的税制环境下,股权等实物财产注入信托后,如果要更改有关安排,又可能会涉及新的税费承担。

其四,遗嘱信托内容灵活程度更高。

信托的内容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决定,这也是信托灵活性的体现。但在合同信托中,信托的内容往往还需要受托人的同意,否则信托无法成立。在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时,还需要符合信托公司的某些风险控制要求。遗嘱信托虽然在遗嘱生效后也需要受托人“承诺”,但委托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自己信赖的自然人作为受托人。即使遗嘱中有部分内容无效的,也不影响有效部分遗嘱信托的成立。遗嘱信托也没有财产规模、类型等方面的限制。

其五,遗嘱信托委托人生前对财产的控制不受影响。

遗嘱信托的基础是遗嘱,信托的效力首先取决于遗嘱的效力,遗嘱自立遗嘱人去世时生效。因此,遗嘱信托在委托人生前尚未生效,不能约束委托人,委托人仍可完全控制自己的全部财产,比如抵押自己的不动产进行融资。而在生前设立并生效的合同信托中,由于相关财产已经成为信托财产,委托人不能随意处置,否则信托可能因委托人的“过度控制”被“击穿”。生前信托虽然能较早起到一定的风险隔离作用,但是相应地委托人对财产的控制权也让渡出去了,可能会影响委托人对财产的灵活运用。


03

遗嘱信托的设立方式

遗嘱信托的基本载体是遗嘱,因此设立遗嘱信托最重要的是一份有效的遗嘱。有效的遗嘱首先要符合《民法典》中关于遗嘱的有关规定,如遗嘱必须采用法定的形式,最常见的有自书遗嘱、打印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等。

在一份有效遗嘱的基础上,还需要在遗嘱中写明信托的有关内容。一般至少应包括:

(1) 信托目的;

(2) 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3) 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4) 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5) 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还可以写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原则上上述内容越详细、越准确越好。一方面确保遗嘱信托不会因为内容瑕疵而效力受到影响;另一方面受托人也能更好地按照设立人的要求和心愿去执行。

实践中遗嘱信托的设立可能会采取“合同+遗嘱”的方式,即除了遗嘱外,设立人与受托人还会同时签署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这些文件除了进一步明确信托内容外,最重要的是取得受托人的确认与承诺。虽然受托人的承诺并非遗嘱设立时必须具备的要件,比如可以仅在遗嘱中写明受托人,待设立人去世、遗嘱生效后再通知受托人并由受托人作出承诺,但为了避免指定的受托人拒绝担任,建议生前取得受托人的书面或口头的同意。

为了监督受托人,确保受托人能按照遗嘱信托的内容执行信托事务、分配信托利益,设立人还可以在遗嘱中指定信托保护人,由保护人监督受托人,如果受托人存在严重问题,保护人还可更换受托人。在香港艺人沈某设立的家族信托中,沈某将自己与前夫的女儿设为信托受益人,同时将前夫及好友设为信托保护人,现在沈某女儿已经年满35岁,取得了全部信托资产,遗嘱信托圆满地完成了使命。


04

遗嘱信托的典型应用

(一) 家族事业传承

张某是一家化工企业的大股东,个人主要资产包括股权、房产和存款。张某的儿子小张一直都在艺术行业工作,无心参与企业经营,张某虽然感到遗憾,但也知道小张没有经营管理的才干,只是张某割舍不下多年奋斗的事业,自己年纪大了之后精力也不如从前。张某一直都在考虑企业的股权如何传承下去。

在这个案例中,张某的公司股权不能直接传承给儿子小张,但仍然希望小张是受益人,遗嘱信托便是一种很好的选择。张某可以在遗嘱中写明信托的相关内容,比如指定自己信得过、又有才干的其他亲属或朋友作为公司股权的受托人,由受托人持有股权并管理公司,但股权利益归自己儿子所有。这样安排的好处是,一方面张某的事业及公司的经营管理可以继续下去,小张仍然是实际受益人,受托人相当于张某给儿子聘请的职业经理人或者代理人;另一方面,张某可以在信托中进一步写明在一定条件下信托终止,受托人将股权交还儿子,比如儿子35岁时,或者小张具有相应的公司经营管理能力时,这个时候小张已经很成熟,可以让小张自己决定如何处理。当然,公司股权的受托管理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程,比如如何设置信托监督保护人等问题,均需要反复推演和慎重决定。

(二) 未成年子女财产托管

赵某是某企业的创始人,持有企业大部分股权。三年前丈夫李某因为嗜赌成性、颓废丧志,赵某与其离婚,并取得了两岁女儿的抚养权。赵某平时工作压力较大,最近赵某朋友的意外离世给了赵某深深地打击,促使赵某开始思考怎么让女儿的未来更有保障。如果自己意外离世,相关财产虽然都可以留给女儿,但女儿还小,届时如果由李某作为女儿的监护人来管理相关财产,赵某认为李某不够可靠。

在这个案例中,遗嘱信托可以作为一种解决方案。赵某主要担心的是在女儿未成年时,如果自己发生意外,即使女儿继承了自己全部资产,但可能会受到女儿监护人即其前夫的控制。按照法律规定,监护人有权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如果把被监护人的财产放进信托,由信托控制被监护人财产的运用,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信托可以对监护人起到制约作用。赵某还可在遗嘱中明确待女儿成年或者达到一定年龄后,信托终止,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全部交付给女儿。赵某可以将自己信得过的亲人或朋友设为遗嘱执行人和遗嘱信托的受托人。如果赵某完全无法放心由前夫李某作为女儿的监护人,还可以在遗嘱中一并指定自己信得过的亲人、朋友作为女儿的监护人。

(三) 公益慈善

陈某是某公司退休高管,有一定的个人积蓄,希望能为社会做一点贡献。陈某的儿子小陈常年生活在国外,收入也十分可观。陈某希望在自己百年之后将财产用于公益事业。

陈某的核心诉求是希望将来自己的遗产能够用于慈善事业,这是一个非常值得鼓励的想法。按照最简单的做法,陈某可以直接在遗嘱中写明在自己百年后由受捐赠人直接取得自己的遗产。但这样做可能不能很好地达到陈某想要的效果,特别是在陈某资产较多或者有比较具体的捐赠安排时,简单的遗嘱不能承担重任,还需与信托结合。比如陈某希望将资产逐年投入某项公益事业,并希望能够对投入效果进行评估,再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灵活调整,或者有些资产如房产需要在陈某去世之后变现,然后再用于慈善事业,这些都需要在陈某去世后有人为他执行,信托就是一个可行的选择。在遗嘱信托中,陈某可以详细说明自己的想法,然后由受托人按照陈某的意思去执行,这样即使陈某本人已经去世,但身后的慈善事业仍然有受托人为他打理,慈善精神能够继续发扬光大。

(四) 防止子女挥霍

一些企业家、高净值人士自身能力极强,很多都是靠自己打拼取得了很高的成就,但是子女后代却不尽如人意,不仅不能推动家族事业更进一步,反而可能因为性格、嗜好等让企业家难以将接力棒交给他们。这个时候如果企业家将资产装入信托,子女就不能直接染指家族事业,一方面家族事业能够平稳传承,另一方面也不影响子女生活得到保障。比如,委托人可以在遗嘱信托里指定受益人定期定额领取信托利益,还可以设置激励或惩罚条款,不仅能够保障子孙后代的基本生活,还能引导他们奋发有为。信托不仅能防范家族外部风险,也能防范家族后代自身可能给家族带来的风险,对于不能挑起重担或者不愿挑起重担的后代来说,设立遗产信托而不是直接将遗产交到他们手里,既是对他们的保护,也是对家族长远传承的保护,相当于委托人给家族财富传承上了一道保险。

(五) 预防子女婚姻变化

事业或者财富的传承,不仅要考虑子女,还要考虑子女的婚姻状况。在不做特别安排的情况下,子女的婚姻变化会一次次地冲击家族资产和事业。这是因为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两人共有,离婚时则需要分割,可能高达50%左右的资产都会被子女的配偶分走,一次婚变就可能导致家族资产遭受重创。为了从一开始就杜绝这种风险,除了子女与其配偶签署婚前协议或者设立信托外,在上一代向子女传承时就可以直接将资产放入信托,子女不直接取得资产,从根源上避免了子女配偶可能分割家族资产的风险,进而也能避免子女婚姻掺杂了过多的财产因素以及由此可能引发的家族争斗。

正是基于遗嘱信托的上述优点,世界上多数富豪以及高净值人士都把遗嘱信托作为其财产安排的重要一环。


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8条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第9条 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信托目的;

(二) 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 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 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 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33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作者简介

王小成

国浩上海合伙人、国浩家族财富管理业务委员会主任

业务领域:家族财富管理、民商事争议解决

邮箱:wangxiaocheng@grandall.com.cn

隋永华

国浩大连合伙人

业务领域:家族财富管理、民商事争议解决

邮箱:suiyonghua@grandall.com.cn

刘威

国浩上海律师助理

业务领域:家族财富管理、民商事争议解决

邮箱:liuweish@grandall.com.cn

【 特别声明:本篇文章所阐述和说明的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意见,仅供参考和交流,不代表本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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